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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如何進行查封凍結

發布時間:2023-05-10 16:51:02

『壹』 法院強制執行銀行賬戶凍結措施是怎麼

2022年法院凍結銀行賬戶程序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到期如果不繼續申請查封,則解除凍結。

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沖指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悉枯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睜判洞的效力消滅。

『貳』 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隱團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灶伍橘重復查封、凍結。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橘攔、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條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脊毀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第四條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對於櫻卜備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第十條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第十一條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條查封、扣押弊賀、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佔有而消滅。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肆』 法院查封房子的具體流程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手續如下:
(一)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二)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雹察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三)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信辯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源坦茄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伍』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其如何啟動輪候查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襪高讓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念旅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告局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陸』 查封扣押的程序及流程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應當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 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 和期限;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 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 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法律依據:《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柒』 申請執行後,法院是怎樣凍結銀行裡面的存款的

目前 全國法院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已經與三千多家銀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人民銀行、支付寶等單位實現聯網 ,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全國范圍內的開戶行信息、存款信息、車輛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船舶信息等。 同時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實施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的,不受地域限制。

但是只有執行案件分到具體的執行法官時,才會通過該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等信息。一旦查到有大額存款, 執行法官可以直接在執行查控系統點擊「凍結」按鈕 。

然後,再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 向金融機構發送加蓋電子印章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 和執行人員的公務證件電子掃描件。此時,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手續就完成了。

雖然 法院足不出戶就能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 ,但是消蔽如果法院想 扣劃該銀行存款仍然需要去銀行櫃台辦理 ,此時就需要執行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員帶著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等去銀行營業櫃台辦理扣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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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網路執行查控系統

為了破解查人找物難題,從2014年開始,最高法大力推進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建設,與掌握財產信息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進行網路連接,統一技術標准,實現數據共享,直接通過網路查找財產。

截止目前,我國的人民法院的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已經與近4000家銀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總局、人民銀行等單位實現聯網,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全國范圍內的 開戶行信息、存款信息、車輛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漁船信息、船舶信息、企業法人基本登記信息以及企業的對外投資信息、證券信息、銀行卡消費記錄信息、支付寶賬戶信息等14類16項信息 ,基本實現了對主要財產形式的「一網打盡」。

在以往,查詢到信息之後,需要由法院的工作人員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及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經銀行行長或相關單位負責人簽字後,銀行或相關單位應當立即憑此並按照應凍結資金的性質。但是目前已經無需這么麻煩了,目前法官可以直接在執行查控系統點擊「凍結」按鈕,就可以將相關的賬戶直接封禁。

凍結的有效期

人民法院 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哪橋枯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如果到期申請人仍然未申請執行,那麼自動解除凍結、扣押級查封,所以凍結賬戶的資金最長的期限也就9個月(半年+延續的三個月)。

劃轉

對於老賴的欠款,以往的扣劃也很麻煩,比如對於銀行存款,工作人員必須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附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制裁決定的副本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及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到銀行申請,再由銀行應當憑此立即扣劃單位的有關存款。但是目前法院執行庭的工作人員也可以直接通過人民法院的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扣劃老賴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歸還給申請了。

【執行律師點評】一般用執行系統,1到5天就能搞定。不過注意!系統有盲點!也不是所有的賬戶都能凍結。

強制執行中,大家總是問:「他有錢沒錢?有多少?」說白了,就是想看看對方賬號里頭有沒有錢。好消息是,現在法院執行系統已經非常完善了,基本上李洞對方的存款一目瞭然。查存款?凍存款?這事情一般都交給系統做。不過系統也不是萬能的,也有不少盲點,下面就跟大家來講講,法院怎麼查存款?凍存款?有哪些盲點?

法院怎麼查存款?

查存款一般用執行系統,但是這個系統其實有兩套,分別是「總對總」查控系統(全國系統)、「點對點」查控系統(省系統)。

有啥區別?這里給大家通俗解釋下:

「總對總」就是大哥跟大哥打招呼,由最高院出面與各大銀行及其他機構總部對接,全國范圍內都能看。而且信息跑得快,大銀行的信息1天就回來了。

點對點」就是小弟跟小弟打招呼,各執行法院與查詢對象(銀行、不動產等)網路對接,所以打招呼的次數多,信息跑得就慢,來回一次2-3天是至少的。

【總結】「總對總」=最高院VS總行,「點對點」=各家法院VS各銀行。

法院怎麼凍存款?

凍結存款用大白話講,就是 「通知銀行,XX賬戶不讓取錢」 ,所以說沒啥神秘的。只要銀行收到法院的材料,就可以辦理。具體有哪些材料呢?一個叫《執行裁定書》,另一個叫《協助執行(凍結)通知書》,只要這兩個材料送達給了銀行,銀行就得把賬號凍起來。

現在網路 科技 那麼發達,網上送達材料成為了主流的手段。 也就是通過之前說的兩套系統:「點對點」、「總對總」傳遞法律文書。法院向銀行發過去後,銀行會有人員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後,就會辦理業務。

等銀行操作完畢凍結後,就會通過系統,告訴法院這么幾件事:1、賬號凍結是否成功;2、賬號余額是多少?凍結多少?3、凍結期限是多少?等等。

【總結】說白了,就是法院給銀行發通知,網上、線下都行。銀行凍結好後,給個反饋,告訴凍結的情況。

系統有「盲點」!別迷信!

執行系統雖然厲害,但也不是面面俱到!執行法官告訴你:「系統查了,沒存款」,這時候你別慌,不代表真沒有。那哪些信息,系統查不了呢?下面我們來看下:

1、小銀行查不了!

四大行執行系統肯定能查,但是小型的銀行就不好說了。比如說某些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等。這些小的銀行機構並不一定參與了執行系統!所以很可能是查不到的!

2、賬號有限,系統自動提示?別鬧!

執行系統查詢其實就是法院問銀行下面幾個問題:「XX銀行呀,XX人在你這邊有幾個賬戶?存款余額多少?」銀行就會回復說:「截至XX年XX月XX日X時X分X秒,XX人在我們銀行有這些賬戶,存款分別是XXX,賬戶狀態是正常(凍結),可以取用的是多少。」所以說,之前如果有過大額的資金,銀行是不會跟法院說的,只會告知某個時間點的存款金額。如果執行過程中收到了一筆錢,那麼自然也不會主動跟法院講。

【全文總結】法院怎麼凍存款?你至少得知道賬號、余額吧?說白了,就是法院問銀行:「有賬號?有餘額?凍起來!」。網上、線下差不多,但網上方便,所以現在都網上凍結!

轉發給需要的人!

遇老賴?不知道咋執行?那就關注我吧!手把手教你強制執行!

法院會給銀行發賬戶凍結通知書,銀行有配合法院執行凍結的義務,同時沒有法院的命令,賬戶資金不得解凍。

其實法院的凍結令是可以凍結所有資產的,不動產無法交易,動產無法轉移。法院凍結後,你的資產還是你的資產,只不過暫時你不能對這些資產做任何處置。

如果你是被執行人,這些資產肯定是要被法院執行的,無論是通過清算還是拍賣,這些資產都將會被執行。

如果你是嫌疑人,那麼你的資產一時半會兒該不會被執行,法院只是擔心你跑路或者轉移財產,所以先行凍結。我舉個銀行的例子吧,假設張三欠銀行50萬,現在還不了,銀行向法院起訴張三。但由於法院還沒有判定張三真的欠銀行50萬,所以法院不會執行張三的資產,可是銀行又擔心張三轉移資產,所以向法院申請先凍結張三的資產。這個時候只是凍結,而不會執行。

這里補充一點,銀行想要申請凍結張三的50萬資產,必須拿出同等價值的資產,這叫資產保全。

如果還想要了解相關銀行方面的事情,可以隨時私信我,或者評論區留言,看到後,我會及時回復。

申請執行後,法院會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要求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書面匯報自己的財產狀況。同時,執行法官會通過總對總網路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所有財產進行查詢,包括房產、銀行存款、車輛、微信和支付寶賬戶。

人民法院的總對總網路查控系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開通的,理論上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任何一家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存款。經過查詢,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中有存款,執行法官會在網上生成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通過上述系統提起凍結,凍結限額以判決書確定的數額為限。經過領導審批後,凍結的申請會流轉到凍結賬戶所屬的銀行,收到法院的文書後,銀行的系統會自動凍結被申請人的賬戶。之後,銀行會將凍結的結果反饋給執行法官,回執上會蓋有銀行的電子印章。這就是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一般流程。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特殊賬戶通過網上系統不能被凍結。此時,需要兩個執行法官同時攜帶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到賬戶所屬的開戶網點辦理。銀行的工作人員經過核對身份,檢查文書無誤後,就會對被申請人的賬戶予以凍結。凍結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到期後自動解凍。

以上就是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流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法律微言明確回答你:

想要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需要分三個步驟:

其一,在申請執行後,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銀行財產線索,具體到被執行人在哪個銀行開有賬戶,哪個賬戶上可能有錢,那麼法院可以精準的找到該賬戶,然後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銀行對被執行人的賬戶進行凍結,並適時劃撥到法院賬戶,或者申請執行人的賬戶;

其二,如果申請執行人無法知道被執行人的賬戶,那麼就需要向執行法官申請調查,執行法官的調查程序一般是這樣的,先去人民銀行查詢被申請執行人有多少銀行賬戶,然後在挨個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賬戶,哪一個有錢,然後對有錢的賬戶進行凍結劃撥;

其三,如果銀行不配合法院怎麼辦?法律規定,銀行是有義務配合法院的,因為銀行的原因如果導致無法執行,那麼法院可以對銀行以及銀行的直接責任人下發罰款、拘留通知書,最高可以15日拘留,所以銀行必須配合法院的執行。

當然,如果被執行人的銀行沒有錢,你還可以繼續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的所有資產進行調查。對被執行人的房產、車子、理財賬戶、證券賬戶、固定資產、債券、工資收入等各項財產及收入,都可以進行調查。

執行是一個持續性的難題,許多案件就是贏了官司輸了錢,卡在執行階段而難以實現訴訟目的。如果說訴訟是開個好頭,那麼執行到位就是結個好好尾。

而法院是如何執行的,有什麼樣的程序和手段來對付執行難的問題呢?隨著信息化、網路化、實名化的實施;一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用到真實的信息,所以為通過聯網查詢並凍結財產就變得可行。

進入執行程序後,法官首先會通過查控系統查詢財產信息

一個案件,當進行執行程序,並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可以足不出戶,在辦公室點一下滑鼠就能查詢到被執行人在境內絕大多數的財產信息。

目前,法院的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已經接入三千多家銀行的系統,還與公安、交通運輸、工商、人民銀行、支付寶等實現聯網;通過這個系統,法官就可以輕松查詢到被執行人的銀行開戶信息,存款情況,名下車輛,護照情況等等。

如果法官查詢到這些財產線索,特別是查詢到銀行存款信息後,便可以直接通過系統的「凍結」按鈕直接實現遠程凍結。但是需要將相關的執行文書同步傳送到具體的銀行部門備案後,才完整的完成了凍結信息,銀行也才不會隨意取消凍結的賬戶措施。

法官凍結銀行財產信息後還需要到現場處理

既然法官可以如此輕易的將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進行凍結,那麼為何執行還會存在如此多的困難。

其實,凍結只是第一步,而且有的外資銀行和地方銀行因為系統的問題,還沒有完全接這個核查系統中,加上實際執行必須到現場處理,所以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比如,在上海的法官凍結了青海的賬戶,那麼要實際執行時需要帶上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與法警一起親自到這個銀行網點去實際執行扣劃。

這就造成了大量的工作積壓,如果這個程序可以簡化或者優化,那麼執行的效率就會更高。

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的大力配合並提供線索

因為申請強制執行是一個很復雜的程序,法官通常只會根據判決上的被執行人進行查詢,那麼對有其他關聯財產,或者轉移財產的情況就掌握不了。

所以,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會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以方便法官更進一步的開展執行工作,有的甚至會要求找到被執行人,方便進行問詢和調查,其實這並不是加重申請人的工作,而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

而且,申請執行人往往對被執行人的信息更為了解,為了自己的利益,積極配合並提供有用的線索,供法官核實很有必要。

結語

隨著全 社會 網路系統的完善和健全,相信未來的執行工作程序會更加簡化和方便;讓想賴賬的人無處遁形。

但是,目前因為客觀方面還存在許多漏洞和空子,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和拒不履行的情況還很常見,既需要加大執行力度,也需要加強網路化建設,加大對老賴的打擊力度,才能全面改善目前執行不暢的難題。

申請執行後,法院是怎樣凍結銀行裡面的存款的?

這種操作,以前比較麻煩,需要法院開一個協助執行通知書,法官拿著通知書到銀行營業廳找工作人員辦理。這種操作效率低速度慢,往往事情沒辦完,被執行人的款項已經轉移了。

近幾年情況有了改觀。法院執行局有一個總對總查控系統,實際上就是包含基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基層銀行的指令傳輸系統,裡麵包含了對數千家銀行的操作,法官足不出戶,在辦公室里,動動滑鼠就可以完成對被執行人存款的查詢和凍結劃扣,不需要再派人到營業廳處理。

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多黑心的老賴早就把自己的存款轉移一空,因此這個總對總查控系統只是正常情況下操作簡便了而已,只是在被執行人賬面上有錢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並不能阻止老賴在執行之前對財產的轉移。

申請執行後,法院是怎樣凍結銀行裡面存款的?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後,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官雙人(兩個人,一個書記員亦可)、雙證(工作證、執行公務證)持人民法院「協助查詢通知書」前往銀行營業櫃台予以查詢。銀行工作人員查看證件後即助協查詢。全國一、二線大城市的銀行一般設有「公檢法」「查詢專櫃」。

人民法院的「協助查詢通知書」上書寫了被執行人的身份證號碼。銀行工作人員將被執行人身份證號碼輸入電腦。被執行人假若在該行或該銀行系統(全國范圍內)有存款,電腦立即顯示出來。如果有存款,銀行工作人員將在法院的「協助查詢通知書」上填寫該存款的具體查詢情況。此時,該筆存款已進入「預凍結」狀態(銀行系統所設置)。被執行人此時亦無法將該筆存款取走或是轉走。

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官再將事先製作好的「凍結裁定書」交給銀行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依照人民法院「凍結裁定書」上所凍結的數額予以凍結。是時,該筆存款凍結手續完成。

現在非常便捷,有銀行存款網上直接凍結,沒有補充線索或拘留。



申請執行後,法院立上執行案號, 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的身份證號,直接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進行網上查詢,

一是 若有存款,則直接網上凍結。

二是 若沒有存款,則申請執行人可繼續補充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進行實地保全凍結。



三是 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執行內容,則可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捌』 強制執行查封賬戶的程序是什麼

在民事的贍養糾紛或者撫養糾紛中,有支付贍養費或者撫養費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被贍養人或者被撫養人的監護人可以起訴支付方要求履行義務。如果經判決後支付方不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查封支付方的賬戶,那麼強制執行查封賬戶的程序是怎樣的?下面由我為讀者解答。
強制執行查封賬戶的程序是什麼
法院強制執行查封被執行人的賬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查封,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不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
賀信悉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詢、凍結、劃撥存款。被執行人在銀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必須協助。查詢、凍結、劃撥法院都需要手續齊備。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是由執行法院做出裁定,並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協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收入等。這一強制措施原是針對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使用,但現在的多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這一措施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查封、扣押財產。查封、扣押財產現在操作的依據主要是司法解釋《查封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有幾個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執行人處分、損毀其財產的強制措施。
第四,拍賣、變賣財產。在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後,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將其查封、扣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用拍賣、變賣的資金清償債務。
第五,搜查。在執行中,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或者隱匿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的,可責令被執行人交出,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進行搜查,被執行人的會計賬簿是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也可以對其搜查,並可以復制,但是對會計掌簿原則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時也可以。
第禪乎六,強制交付。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必須交付一個特定物給債權人的時候,他不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強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採取強制交付,強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個案例某甲與某乙系兄弟倆,因祖傳的一幅名畫發生糾紛,經法院判決,該爭議的名畫為某甲所有,某乙應將此畫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交付給某甲。但是某乙沒有自覺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某甲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人民法院責令某乙交出該畫,某乙拒絕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該名畫,交付給某甲,某甲簽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時對某乙進行了處罰。
第七,強制遷退。這是指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遷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時,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令被執行人遷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遷出,人民法院應將被執行人在房屋、船舶內的財產清出後,將房屋、船舶交給申請執行人。這個環節的工作較為復雜,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可以不清出被執行人財產的,也應當允許。
第八,強制完成行為坦亮。強制執行的標的大多是財產,但有時候也可以對行為進行強制執行。對於行為的強制執行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第一種情況,對可以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例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修繕房屋行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為,當被執行人拒絕修繕時,人民法院可委託他人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拒絕承擔此費用的,按金錢債權的執行方式予以強制執行:第二種情況,對不能替代的行為的強制執行。這種情況的強制執行較復雜,一般可對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或司法拘留等處罰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採取強制措施時必須因行為性質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處理。例如,某甲剽竊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權,該糾紛經法院判決,判令某甲賠償某乙損失和某甲在報刊上賠禮道歉。某甲支付了賠償金後拒絕在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執行法院對「公開賠禮道歉」的強制執行,採取的方式:(1)對某甲罰款:(2)在報刊上刊登公告說明判決的內容和進行公開訓誡:(3)公告費用由某甲承擔。這種情況在必要時也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的措施。
第九,強制管理被執行人財產。對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條。債務人的財產,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現在也有幾個成功案例,這是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能變現情況下採取的有效手段。
第十,法院有權主持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玖』 法院凍結被告財產的程序

一、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程序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
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差鎮,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拆餘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虛御粗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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