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沒有按程序就入黨算不算違法,應如何處理!
沒有按程序發展就入黨,不算違法,因為黨內沒有橋褲法律性的制度,根據《黨章》的規定,違反黨員發歲賀展規定的,可以視情況給予黨內處分:如開除黨籍、留黨查看、黨內警乎消派告等等。
❷ 黨員違規入黨怎麼處理
不能承認其黨員資格。
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標准、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瞎基擾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磨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2)發展黨員不按程序違反什麼擴展閱讀:
據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違規異地入黨主要存在三種情況:
一、是不符合異地入黨條件。
根據規定,在外地固定的工作單位或地點連續生活兩年以上,方可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關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審查發現,部分異地入黨人員存在「飛過海」入黨問題。所謂「飛過海」入黨,就是長期工作、生活在原戶籍所在地,卻以與外單位合作經營、投資開發、資金入股或僱傭等名義違規在外地入黨。
二、是發展程序不規范。
根據規定,入黨積極分子必須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才能列為發展對象。審查發現,違規異地發展黨員存在培養考察時鋒模間不滿一年,檔案材料塗改、造假,入黨手續不全,重要時間節點矛盾明顯等問題。
三、是政審把關不到位。
根據規定,受理政審單位為具有發展黨員工作審批許可權的鄉鎮(街道)黨(工)委和市級部門黨(工)委,村、社區和企業等基層黨組織無權受理政審。
❸ 違規發展黨員如何追究責任
應不予承認其黨員身份,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追究其黨紀責任。
【法律分析】
違規發展黨員違紀行為,是指具有發展黨員職責的黨員幹部在發展黨員工作中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行為。該違紀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發展黨員職責的黨員幹部。該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黨遲碧組織發展黨員的有關工作秩序。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是指違反規定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行為。違反工作紀律行為,是指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行為人向黨組織隱瞞申請人不符合黨員條件的真實情況,或者幫助申請人篡改、偽造申請資料,使申請人符合黨員條件等情形。此種行為的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二是採取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行為,有關規定程序,發展的對象既包括符合黨員條件的人,也包括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此種行為的主觀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法律依據大培】
《中國共產黨發展碼仿舉黨員工作細則》
第六條 入黨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工作、學習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流動人員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以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標准、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
❹ 違規發展黨員怎麼處理
不能承認其黨員資格。發展黨員工作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各級黨組織要嚴格按照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的規定,堅決糾正、嚴肅_處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對不堅持標准、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_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凱和,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此基支部大會上公布。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_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發展的黨員不予承認,並向其所在支部全體黨員公布。_用不正當手段發展黨員,與本人沒有直接關聯,本人確實具備黨員條件的,經聽取黨員和群眾的意見以及支部大會討論同意,可以重新辦理入黨手續。
據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違規異地入黨主要存在三種情況:
一、是不符合異地入黨條件。
根據規定,在外地固定的工作單位或地點連續生活兩年以上,方可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關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審查發現,部分異地入黨人員存在「飛過海」入黨問題。所謂「飛過海」入黨,就是長期工作、生活在原戶籍所在地,卻以與外單位合作經營、投資開發、資金入股或僱傭等名義違規在外地入黨。
二、是發盯扒盯展程序不規范。
根據規定,入黨積極分子必須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才能列為發展對象。審查發現,違規異地發展黨員存在培養考察時間不滿一年,檔案材料塗改、造假,入黨手續不全,重要時間節點矛盾明顯等問題。
三、是政審把關不到位。
根據規定,受理政審單位為具有發展黨員工作審批許可權的鄉鎮(街道)黨(工)委和市級部門黨(工)委,村、社區和企業等基層黨組織無權受理政審。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第四十條縣以上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重視對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標准、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典型案例應當及時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
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二條《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的式樣由中央組織部負責制定,省級黨委組織部門按照式樣統一印製,並嚴格管理。
❺ 入黨程序不規范,取消黨員資格
1、發展黨員的程序不規范,必須取消黨員資格。如果問題出在組織上,需要嚴格按照程序重新入黨。
2、發展黨員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這就要求各級黨組織必須按照《黨章》和《細則》規定的黨員標准和入黨程序發展黨員,把嚴格履行入黨手續作為確保黨員質量的關鍵環節。嚴禁簡化必要手續,不作考察或超時限審批黨員,對每個入黨積極陵局分子和新發展對象在培養、考察、發展和轉正等環節上都必須嚴格尺差讓要求履行程序,一步不省,步步到位。
3、當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時候,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補充:
入黨流程
1. 遞交入黨申請書;
2. 黨組織派人談話;
3. 推薦和確定入黨積極分子;
4. 上級黨委備案;
5. 指定培養聯系人;
6. 培養教育考察;
7. 確定發展對象人選;
8. 上級黨委備案;
9. 確定入黨介紹人;
10. 進行政治審查;
11. 開展短期集中培訓;
12. 支部委員會審查;
13. 上級黨委預審;
14. 填寫入黨志願書;
15. 支部大會討論;
16. 上級黨委派人談話;
17. 上級黨委審批;
18. 在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19. 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
20. 入黨宣誓;
21. 繼續教育考察;
22. 提出轉正申請;
23. 支部大會討論;
24. 上級黨委審批;
25. 材料歸檔。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三十四條 預備慶凱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❻ 黨員入黨程序有問題,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違反規定發展的黨員一律不予承認。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四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應當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標准、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❼ 什麼情況屬於違規發展黨員
一、不堅持標准(6條)
1.將觸碰政治不合格「8條紅線」人員吸收入黨。
2.接受未年滿18歲人員入黨申請。
3.入黨材料嚴重抄襲拼湊。
4.發展不符合規定的曾違法違紀人員和其他「帶病」人員入黨。
5.將不符拿畢合黨員條件的近親屬、宗族家族人員發展入黨。
6.吸收沒有任何先進性可言或群眾口碑差的人員入黨。
二、不履行程序(10條)
1.接受入黨申請書後,黨組織未在1個月內派人談話。
2.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未滿一年被確定為發展對象。
3未開展發展對象集中培訓。
4.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被發展入黨。
5.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時,本人、入黨介紹人未到會。
6.接收預備黨員和通過預備黨員轉正時,支部大會未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7.未及時規范組織預備黨員入黨宣誓。
8.基層黨委審批接收預備黨員時,未經集體討論和表決。
9.未按規定延長預備黨員預備期。
10.預備黨員預備期未滿1年轉正。
三、不落實責任(9條)
1.不使用全省統一編碼、當年度的《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
2.未按規定使用《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
3.指定預備黨員或受留黨察看、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擔任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聯系人、發展對象入黨介紹人。
4.基層黨委以函調外調證明替代政治審查結論性意見。
5.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未對重點人員預審則昌。
6.接收預備黨員、預備黨員轉正,基層黨委未審批或逾期審批。
7.上級黨委孫敏扒未對發展黨員審批許可權作出明確,造成違規審批。
8.沒有落實發展黨員工作基層黨委發文、定期督查檢查和年度情況報告等制度。
9.預備黨員轉正後,基層黨委未及時將黨員檔案歸檔。
四、不遵守紀律(5條)
1.發展對象不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重要事項。
2.發展黨員工作中說情打招呼,獲取不正當利益,甚至搞利益交換。
3.隨意塗改、篡改支部大會或黨委會記錄和表決結果等入黨材料。
4.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
5.上級黨組織對違規違紀發展黨員情況不追責問責。
❽ 入黨程序不規范已入黨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違反規定發展的黨員一律不予承認。
2.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八條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