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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公訴程序

發布時間:2023-05-06 18:59:36

① 公訴案件程序有什麼

一般的 公訴 案件需經 立案 、偵查、提起公訴、法院審判這幾個程序。這幾個程序分屬不同司法機關 管轄 。公安機關負責 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偵查羈押期限 的重新計算】在偵查期間,發現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② 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程序

法律主觀: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政策條件和程序條件。一、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察槐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一個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二、提起公訴的程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的實際需要,提起公訴必須具備兩項程序條件:(1)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具有管轄權;(2)被告人在案。三、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實現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被害人態度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如果認為提起公訴更符合公共利益,即應提起公訴;反之,應當不起訴。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配沒孫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培鏈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 公訴案件流程具體有哪些

公訴案件流程具體有:審查、起訴、庭審、審判、上訴等,對於公訴案件的辦理情況和犯罪事實的量刑處理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處理,在對犯罪事實進行量刑後作出合法的判罰。
一、公訴案件流程具體有哪些?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後,應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應當作出開庭審判的決定。但是,證據是否確實可靠,不是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必要條件。
2、開庭審判前的准備: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不屬於合議庭組成人員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長。
(2)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將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在開庭前3日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前送達。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先期公開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7)有世森關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法庭審判: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
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評議結束後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4、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
5、第一審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梁猜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以上就是公訴案件的辦理流程,主要是分為調查取證、審查起訴和司法判決等三個階段,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了解的,可以聘請辯護律師來進行認搜渣畝定,並結合實際來進行相關准備。

④ 怎麼提起公訴

法律主觀:

人民檢察院經過對刑事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之後,確認案件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起公訴應具備的條件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提起公訴:(一)做出提起公訴決定,並製作起訴書;案件審查完畢,需要提起公訴的,應當由檢察長決定或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在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情況下,主訴檢察官對其辦理的部分案件可以決定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後,應當製作起訴書。起訴書必須加蓋檢察院的公章並附上有關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二)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等一並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鬧運耐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客觀:

一、提起公訴的定義是什麼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要求給予刑事處罰的刑事訴訟活動。提起公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權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液春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政策條件和程序條件。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悄攔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了解清楚提起公訴的定義之後,大家應該也知道,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其實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偵查,在偵查結束之後就移送給檢察院審查,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那麼才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⑤ 公訴流程

公訴案件流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訴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法院的審判階段。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個侍租月。
根據相關規定,提起公訴的條件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序為: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卷材料等移送法院審理。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結束後,應當及時將案卷移送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公訴案件包括哪些類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老隱兆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攜兄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⑥ 提起公訴的程序是哪些

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起訴條廳卜件而代表國家將其提交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經過對刑事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之後枯握,確認案件符合我國刑事沒伏慶訴訟法規定的提起公訴應具備的條件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提起公訴:

1、做出提起公訴決定,並製作起訴書;

2、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等一並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⑦ 公訴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訴案件辦案流程:

1、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對案件偵查終結後,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受理案件時,需對案件進行形式審查,卷宗材料、法律文書齊備的,及時移送公訴部門。

3、公訴科受理案件後,需對案件進行程序審查: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退回案件管理部門。

4、公訴科受理案件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5、公訴科受理案件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審查完畢,經批准,可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6、公訴科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7、公訴科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8、公訴科審查案件過程中,可以聽取案件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和訴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並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組織、協調雙方進行和解。

9、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並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按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案件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送達公安機關。

11、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庭支持公訴。

12、收到人民法院判決書後,承辦檢察官應當認真審查判決書。對確有錯誤的判決,應當在10日內,按照刑事案件審查的內部審批程序,逐級提交至檢委會研究決定是否抗訴。檢委會決定抗訴的,承辦檢察官應當及時製作抗訴書,並送達人民法院。決定不抗訴的,應當整理並裝訂卷宗,及時歸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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