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什麼
發生刑事案件時需要辦理案件的流程是什麼?在刑事辦案的程序中分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下面我就刑事辦案程序相關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歡迎大家的閱讀,希望能帶來更好的幫助!2. 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是什麼
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開庭,一般需要三四個月的時間,長的可達一年多。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偵查階段: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兆山兆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族租人及其辯護律師。二、審查起訴階段: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一唯猜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三、審判階段: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程序有什麼
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有五個步驟: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一、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二、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枯槐襲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明散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三、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四、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沒兄,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五、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4. 犯罪審判流程
法律分析:1、偵查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
3、審判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蠢搜型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第一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進帶猜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漏山,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第一百八十五條 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5. 刑事案件審判流程
刑事案件法院審判流程包括庭前准備、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宣判。
(一)庭前准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
(五)被告人最後陳述。
(六)法院公開宣判。
刑事案件程序怎麼走呢?
一般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1.刑事案件一般流程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偵查權一般由偵查機關行使。
2.偵查機關偵查後認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與案件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院接到案件後,將對現有的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將向法院起訴。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一般先要宣布案件,查明當事人的信息,流程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等,是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禪亮檢察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賀畢寬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數羨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6. 一般案件的處理流程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處理的流程主要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具體如下:
一伍彎、偵查階段
1、拘留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逮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公安機關偵腔拆悶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御御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另外,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