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起訴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區別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刑事案件的一般審理程序分為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敏沖最完整的刑事審判程序。普通程序的特點:1、審限較長。普通程序的審限為三個月,而簡易程序則是三十天即可;2、程序完備。簡易程序可以在法庭調查和舉證質證階段進行簡化,普通程序則不可以;3、審判組成不同。簡易程序由一名審判員組成即可,普通程序必須是三名或以上。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猜或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穗拿伍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❷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條件
簡易程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並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較普通程序簡易。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必須符合以下幾項:1、爭議標的不大適用簡易程序得案件往往都有對爭議標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爭議金額應在一定的數額以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而《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案件簡單是適用簡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簡單意味著對該糾紛易於查清事實和分清是非,即易於進行審理。因此在仲裁實踐中,有些案件雖然超過了仲裁規則所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爭議標的,但由於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也同樣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3、經雙方當事人默示或者書面同意所謂雙方當事人默示同意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排除對簡易程序的適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規則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亂衫的標的金額時,即適用簡易程序。而書面同意是指在爭議金額超過仲裁規則所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時,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在徵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情況下,也仍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64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50萬元,經一方當事人申請並斗岩徵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適用本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空陪御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❸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它審理程序簡便,由審判員一茄御人獨任審判。普通程序適用於除簡單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訴訟案件。法律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只有基層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適用,中級以上法院審理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頭方式向法院睜納和起訴,普通程序中口頭起訴是例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訴狀後,要通知被告應訴,並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在開庭3日前發布公告,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審理按照階段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不用書面形式通知被告應訴和限期答辯。法院受理案件後根據需要,可以當即審理也可另定審理日期,不受3日前發布公告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限制,也不受開庭審理階段的限制。
適用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證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按照法定送達方式送達給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電話、口頭、當面通知均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悉盯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❹ 起訴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區別
1.立案手續辦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後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
2.調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強制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不同:普通程序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❺ 什麼是簡易程序什麼樣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來法院打官司都希望自己迅衡衫的案件能夠快速審理,早點有結果。確實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身上背個官司不是什麼好事,都希望越快解決越好,這都是人之常情。可是法院審理案件都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訴訟案件適用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現在又增添了小額訴訟程序,不過小額訴訟程序雖然審結的比較快但適用的范圍相對較窄,而簡易程序相對適用范圍廣而且審理的時間短,那麼哪些案件能夠適用簡易程序呢。我們先舉個案例跟大家講一講:❻ 訴訟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是什麼?哪個對當事人有利?
夏律師
原創
2022-01-15 18:27 · 山東德億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簡易程序,顧名思義,就是將案件受理和審理程序進行簡化,加快訴訟流程,節省時間。理論上適用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從起訴開始,一般3到6個月就可以結案。
而且在案件進展過程中,如果法院發現案件不適合走簡易程序的,會變更會普通程序,但是審理期限還是從簡易程序的立案日開始算。簡易程序的訴訟費還是普通程序的一半,現在的案子,一開始都是先交的簡易程序的訴訟費,後續如變更普通程序,再補交另一半訴訟費(不交視為撤回起訴)。
簡易程序有兩種啟動方式,一個是法院主動啟動,即案件受理後,就適用簡易程序,特別是在法庭審理中。另一個就是當事人申請,至少是一審庭前要申請。
二、普通程序則程序十分完整,一般6到12個月可以結案,時間比較長。但是因為程序更完備,所以審理的也比較細。而且普通程序一旦確立,是不能轉為簡易程序的。
三、那麼念核綜上所述:
1、事實清楚、相對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對原告有利,因為可以高效解決事情。
2、事實不太清楚、案件裡面的彎彎比較多的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則對被告更有利,因為審理越細,被告機會越多。
所以,原凱高戚被告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庭前進行申請,而這也是訴訟策略之一。盯陵
❼ 簡易起訴流程
簡易起訴流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凳扒鍵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不適用於簡易程序的情形: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這是因為,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並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的:
發棗巧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此謹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❽ 民事訴訟什麼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
在民事訴訟中,什麼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案件適用了簡易程序,而當事人不同意該怎麼辦?法院審理案件要多久?二審案件和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一樣嗎?執行案件有期限嗎?哪些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下面找我為您詳細解答。❾ 訴訟的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在我國,一般的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訴訟程序。一、民事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1、立案的方式、手續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眾舉報一一部門移送一執法檢查一一上級交辦四個不同范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對普通程序而言要簡便,范圍要窄一些。立案手續辦理也不一樣,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檔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後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但對罰款應持慎重態度。2、調查的內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的內容:一是對案件證據材料需進一步調查取證:二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輕移證據;三是對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並有舉證的義務。而簡易帆嘩程序調查取證比較簡單,只要是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處罰依據,就可以依法作出處理。否則,對於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適用普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一定要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3、處罰的幅仔慶度不同。普通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4、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主要就體現在以上4點,而最大的區別就是它們兩者的結案時間不同,普通程序的結案時間較長,少則半年,多則幾年,而普通程序的結念轎握案時間往往在三個月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