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欠款還清法院的結案流程
欠款還清法院結案流程首團跡。只要欠款還清,把還款的證據交給法院,法院一定會結案的。失信被執行人,結案之後,一般由當事人申請,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可以刪除。欠債還錢,只要失信人履行債務後,當事人便可以申請將其失信名單刪除。一般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規定,會按流程或局審批刪除。
我國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管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者並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Ⅱ 法院結案流程
法律分析:一、立案受理
二、庭前准備
三、開庭審理
四、上訴
五、申請再審和申訴
六、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磨賀巧)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瞎鍵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拍培提起上訴。
Ⅲ 被執行人執行完畢結案流程
強制執行結案程序是怎麼樣規定的(1)申請終結本次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2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並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4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5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
(2)合議庭評議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就案件是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進行合議。
(3)裁定書送達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裁定應當載明案件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債權已受償和未受償的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理由,以及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等內容。
(4)申請人異議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第(2)、(4)、(5)、(6)項規定的情形,裁定前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組織當事人就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進行聽證。
(5)財產線索核做中帶查
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其提供的線索重新調查核實,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經聽證認定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6)窮盡財產調查措施
「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調查事項:1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銀行存款,向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地產登記,向法人登記機關查詢股權,向有關車管部門查詢車輛等情況。2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包括被執行人的經濟收入來源、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等。如果根據財產線索判斷被執行人有較高收入,應當按照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調查途徑進行調查。3通過全國法院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和執行法院所屬高級人民法院的「點培粗對點」網路執行查控系統能夠完成的調查事項。4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必須完成的調查事項。
(7)恢復執行方式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純蘆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Ⅳ 法院執行局結案流程
法律主觀: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臘行拿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5、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6、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帶宏條法院合法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輪搭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Ⅳ 欠款還清法院的結案流程
失信被執行人,結案了名單,一般依當事人申請,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可以刪除。欠債還錢,只要失信人履行債務後,當事人便可以申請將其失信名單刪除。一般法院經審查,任務為申請符合規定,會按流程審批刪除,確定刪除到刪除,大約1-2天即可辦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Ⅵ 民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要經過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要經過的程序有:
1、立案。
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後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2、訴前財產保全。
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該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起訴。
3、申請證據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Ⅶ 結案流程
服務流程標准化、體系化、細致化,應是公司一體化管理型律所的應有之意。
筆者根據律所訴訟案件流程管理規定,結合律所律師與律助實際工作情況以及自身的辦案經驗,引入清單工作法,以實現辦案流程的標准化、體系化、細致化,供律界同仁參衫猜考。
訴訟非訴流程模板(來自和訟)
首先我們需要指導,接案是律師吃飯的基本功,如何把一個案件談下來,考驗律師的各種綜合技能。
接案是案源轉化為實際委託的階段,是指律師通過談案與客戶達成委託意向並簽署委託代理協議的過程,也是律師成功的關鍵。當簽署完委託代理協議,就進行到了辦案階段。
從接談筆錄到庭審,再到最終的整理歸檔,數十個環節,無不考驗著律師各方面的基本素養。雖然接案、辦案、結案對律師而言是家常便飯,但還是有很多律師簽署的委託協議存在不少風險,在辦案的流程中存在紕漏。
流程模板來自免費的律師小工具【和訟】(掃碼登錄就可以使用),選擇相關流程模板,拖拽到表格打開大綱就可以直接在模板上
增刪修改、上傳文件。
下面以
民商事訴訟辦案流程為例。拆分解析各個階段辦案要點:
一、接案階段1、案件信息管理接案後,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案件信息管理,良好的或鍵型案件管理不僅可以提高律師的工作效率,也能使案件卷宗得到妥善保存。
(1)案件信息登記表
建立收案登記信息表、贓證物管理台賬,對接收的每一起案件的送案單位、收案時間、送達時間等如實記錄;
(2)案件代理大事記
當承辦律師經辦的案件數量增加時,這些需要記憶的事項也會成倍增長,此時代理大事記便顯得尤為重要。
2、案件資料初步研究當事人找到律師,一般會簡單描述下整個案情,然後提供案件的有關材料。律師拿到這些材料後,就需要對案件材料進行綜合性分析。綜合分析案件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是一種綜合能力的體現,對律師的整體能力要求比較高。
(1)檢索相關報告
當事人找到律師時,有可能是處於不同的訴訟階段,一審的起訴前和應訴前、二審或者是再審等。律師首先要檢索報告,應該做到根據案件的不同進展和所處的訴訟階段採取不同的方式方法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案件大事記
律師在聽當事人講述整個案情後,就需要將之融入其他相關的因素一起來分析。比如當事人講述時不可避免會帶有一定的情緒或偏頗,律師在聽取的過程中要注意區分其中的事實情況,根據其他相關因素來協助理清思路,並將大事記記錄在案。
3、授權委託材料這個階段需要將所含、授權委託書、撤銷及變更代理人通知書、法定代表人證明等材料准備齊全。
4、案情深入研究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可能有所欠缺或者混亂無序,律師應該能夠根據案件涉及到的具體法律關系來對證據材料進行合理的整理和排序。以案件事實為基礎,對案件進行精細化的研究,案件所有的證據的組織、舉證、質證、立案、庭審、判決、上訴、再審等等環節都要進行綜合分析和策略化研究。
5、工作聯系函律師在接受委託後,需草擬一份工作聯系函,以便當事人聯系。
另外,在確定收案後,告知當事人不如實陳述案情的法律後果;告知當事人本案的訴訟風險;告知當事人案件的難點;如可能,告知取證難度及那些工作需要當事人自己去做,那些工作需要配合律師工作;需當事人簽字。
二、辦案階段1、立案(代理原告)(1) 代理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律所公函、授權委託書、起訴狀、證據目錄及相關證據。
(2) 法院立案審查,審查通過後立案,然後簽發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
2、財產保全考慮對方是否有可供保全或者執行的財產,緊急情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庭前跟進。這一環節最重要的就是
調查收集證據。
(1) 讓委託人提交已有的相關證據,如: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
(2) 律師調查取證。調查收取證人證言,公安筆錄、檔案記錄等。
4、和解與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是法院立案後開庭之前的一種調解,法院組織的調解和判決效力與訴前調解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5、庭前准備准備證據材料,審查證據體系是否完整;證據本身(如票據、發票)等前後順序是否正確;證據體系本身是否前後矛盾;視聽資料的創建時間、修改時間、其內容陳述的時間是否一致。
要證明的問題:(1)主體問題;(2)法定代表人是否適格問題;(3)當事人授權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4)涉及財產所有權問題;(5)訴訟標的的有關證據;(6)證人證言(提前申請證人出庭作證);(7)相關案件事實是否需要鑒定或者申請重新鑒定;(8)視聽證據的效力問題;
6、對方訴訟資料(1)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
亮扒一個高水平的起訴狀會給法官良好的印象,甚至產生先入為主的效果。法官會認為辦案律師辦事條理清晰,干凈利落。
起訴狀需要精練、准確,緊緊圍繞訴訟請求。
在起訴狀中,盡量簡明扼要,用精練的語言,圍繞訴訟請求陳述案件事實,避免長篇累牘,不要將起訴狀寫成代理詞,除非案件事實及法律關系特別復雜。
如案情比較簡單,可在起訴狀中將案件事實部分敘述清楚,讓法官一幕瞭然。如個別案件訴訟思路、技巧等需要暫時保密,要注意不要將這些信息體現在起訴狀中。
起訴狀中訴訟請求需要具體明確,涉及請求金錢給付的,要由明確的數額。如傷害賠償案件某些項目暫無法主張,需在起訴狀中載明「暫主張」某向賠償數額。
(2)對起訴狀的修改
如案件事實復雜,法律關系較多,需要對起訴狀進行反復修改,且必須將成型起訴狀提供給當事人,避免疏漏某些問題或暴露對己不利的問題。其訴狀中盡量不寫當事人的聯系方式,避免法官直接與當事人聯系。
(3) 要特別注意在法律文書中的「自認」問題。
7、准備法院相關資料(1)案件受理通知書;
(2)查凍扣通知書及裁定書;
(3)訴前聯調通知書;
(4)開庭通知書;
(5)裁判書或鑒定書。
8、做好鑒定與評估(1)申請司法鑒定;
(2)鑒定前會議與筆錄。
7、參加庭審(1)程序無小事
1法庭首先要核對當事人身份。要考慮當事人授權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授權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考慮對方代理人是以公民身份代理還是以律師身份代理,了解對方的知識背景。
3對法庭明顯剝奪己方訴訟權利(主要是程序上的權利)時,及時向法庭表示抗議。
(2)事實與證據
1陳述。大多數當事人不喜歡陳述事實,有些當事人甚至沒有提到對案子具有決定意義的事實,律師要對從當事人那兒收集來的事實進行思考,整理並且賦予它們以法律的形式。
如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不明確,或訴因不明、多個訴因等情況,必須申請法官要求對方明確上述情況,以確定己方答辯內容。如對方變更訴因,可要求法庭另行制定舉證時限。
2舉證。只有那些能夠證明自己狀子中的論點的書面證據,才能向法庭提出。律師應按照事先編寫好的證據目錄逐一列舉、宣讀證據,並分別說明各證據所要證明的事項。對於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並不意味著對方不需要舉證。如對方的基本證據沒有在法定時限內提供,已方沒有必要主動舉證。
3質證。對於對方出示的書證、物證等證據一定要仔細查看、核對,書證必須當庭查看原件,並與復印件進行比較;多份書證的前後順序是否存在矛盾,如發票的前後時間與發票本身印製號之間是否矛盾;物證要核查原物並結合其他證據,辨別其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視聽資料要審查其創建時間、修改時間並與原始文件比較、復制視聽資料與原始視聽資料文件大小的比較;證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所作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對方是否在舉證實現內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否與案件有厲害關系;證人對案件發表評論性語言可申請法官要求證人不要對案件加以評論,或者在證人作證後,向法庭聲明,該證人所做證言是基於自己的揣測、分析,而不是直接了解到的案件事實;發現疑點立即提出異議或要求對方繼續舉證印證。
質證的過程也是一個辯論過程,切忌在質證中放過任何一點辯論機會,這十分關鍵,因為法官和仲裁官認證時,他們必須以質證的結果為根本基礎,我們曾經遇到過法庭辯論時對方律師引用未經質證的證據作為事實根據,這時只要你提出「聽不懂」法官會馬上制止他。對鑒定結論有意義,立即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鑒定。
4詢問證人及對方當事人。律師在詢問證人及向對方當事人發問時,如果被問者所答於己方不利且出乎意料,不要緊張,可以要求其重復一遍,以爭取時間思考,如果時間還不夠,還可以以「問題太長、未敘述清楚和未聽懂」為由,向法官求助,法官即會責令其言簡意賅,簡明扼要地敘述,在這段寶貴時間內,律師就可以形成反駁的理由。遇證人不能正面回答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可申請法官要求證人回答問題;盡量引導證人回答「是」或 「不是」;
5筆錄。庭審階段一定要認真聽、仔細記,以備向證人、對方當事人發問,完善庭前准備發問的提綱並注意從對方發言中捕捉對自己有利的觀點和證據線索,及時表示同意並提請法庭記錄在案。對於不利的證據和觀點,要思考對策,快速作出反應。這是案件代理經驗長期積累的結果,並非一日之功,要有意識地訓練這種邏輯思辯能力並反復錘煉,力爭達到爐火純青的地步。 法庭筆錄最好在爭得法官同意得情況下,拷貝下來,或者復印下來,以利庭後仔細分析法庭情況,寫好代理詞。
(3)法庭辯論
律師的辯論發言,應緊緊圍繞著案件爭議焦點和庭審調查的重點進行。從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闡明觀點和意見。
事實有利談事實;法律有利談法律;事實和法律對自己都不利,就講講法理;如法理也講不同,就講哲學。
8 、關於代理詞(辯護詞)一般代理詞或者辯護詞,不宜在開庭後直接提交法庭,除非案件非常簡單(但對於律師來說,沒有簡單的案件,每個案子都有其「復雜」之處)。在庭審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而沒有來得及補充或者遺漏某些細節,可以通過對開庭情況的分析,以及對庭審筆錄的閱讀發現,並在代理詞或辯護詞中予以補充。
在撰寫代理詞時,對於雙方無爭議的案件事實及使用法律問題,一筆代過即可。主要對雙方爭議的焦點及使用法律問題進行論述。這樣,不僅對庭上遺漏問題可以進行補充,也可以為二審打好基礎。
三、結案階段(一)律師應主動與法院取得聯系,及時領取裁判文書。
(二)客戶服務部應督促當事人交回辦案跟蹤卡,並向客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報告。
(三)結案標准,但本節5規定的除外
1、審判程序中,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經客戶簽署意見後結案。
2、執行程序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結案: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履行完畢;
(2)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終結;
(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4)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四)律師應妥善保管案卷,嚴防遺失或被人盜取,更不得隨意給他人傳閱。
(五)結案後10日內,律師書寫結案報告或其他結案文書,整理案卷歸檔,歸檔要求案卷完整、有序。
1、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隱瞞事實的,律師可以拒絕代理,經律師事務所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後,告知委託人,解除委託關系,記錄在卷,並整理案卷歸檔。
2、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師在代理期間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代理的,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在本所范圍內繼續委託,律師事務所應當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如果委託人不願意繼續委託的,應當記錄在案,辦理有關手續並整理歸檔。
3、承辦業務過程中,提前解除委託關系的,應當寫出辦案總結,說明提前解除委託關系的原因,並附上相關解除委託關系的手續,整理案卷歸檔。
以上,是通過
和訟的流程模板整理,大綱節點梳理,類似清單工作法。還可以插入時間,記錄項目用時。
清單工作法的執行步驟:律師增列或刪減工作事項→律師指定每項工作的完成期限→律助在指定期限完成並註明完成情況→律師進行檢查復核並註明復核情況→律師可對律助工作情況進行意見反饋,或律助根據復核情況補充完善工作,或備注其他事項。
以下是
100+訴訟非訴類案流程模板,有需求的律師可以到
和訟上面看一下,直接一鍵調用修改,對於新人律師來說,還是很方便的,重點是免費,登錄即用。
Ⅷ 民事糾紛結案之後走什麼流程
法律主觀:
首先,你要寫好訴狀,交到法院的 立案 庭,立案庭法官在七螞散日內會通知你是否立案。當然,你可以選擇口頭起訴或者書面起訴。 立案庭會根據法院是否有 管轄權 來作出決定。決定立案,將在7日內預收案件的受理費,並在立案後2日內交審判庭。法院無管轄權,將會做出,建議你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如果你依然堅持繼續起訴,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 接著,就是庭審程序。首先,會有審理前的准備程序,包括: 1、5日內送達 起訴狀 副本,被答辯期為15日; 2、合議庭成員確定後3日內會通知當事人; 3、開庭3日前會通知當事人或者 訴訟 參與人開庭時間及地址,公告開庭事項。 然後是 開庭審理 程序。內容大致有這些: 1。查明確認掘喚當事人身份、宣布開庭;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 最終的審理結果,將會有3種: 1、 裁定駁回起訴 或者終結訴訟; 2、判決,包括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 3、調解,也包括當庭調解和另定日期。 大悶散氏致的流程就是這樣,訴訟會因具體案情有所變化。
Ⅸ 結案後需要走哪些程序
刑事案件結案的意思就是司法機關已經處理完了這起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結案的方式有兩種:
1、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2、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並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
民事案件結案的意思是本案已經實際執行完畢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作結案處理的情況。包括以下情形:
1、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2、法院通過強制措施執行完畢的3、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4、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5、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法院中止執行的;
6、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暫時不執行的7、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未來也沒有履行能力,法院終結執行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等等。
Ⅹ 辦理結案需要什麼手續
結案有兩種情況,第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作出生桐旅效判決;第二公安局睜昌撤銷案件悉輪扒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並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
派出所經過受理案件,調查取證,調解,執行等流程最終結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二)按照本規定第十章的規定達成調解、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且已執行的;(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轉為刑事案件辦理的;(五)作出處理決定後,因執行對象滅失、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無需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