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拍賣房產程序如何
法院拍賣房子的程序如下:
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2、委行羨燃托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派舉確定拍賣保留價。
4、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6、無人競拍或者拍賣失敗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再次委託拍檔虛賣公司拍賣。
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再降價拍賣。對房屋的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拍賣。
拓展資料:
一、法院拍賣房屋,也簡稱法拍屋,香港地區稱銀主盤,指的是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的房屋。
二、當債務人(業主)無力履行按揭合約,或無法清償債務時,而被債權人經由各種司法程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將債務人名下房屋拍賣,以拍賣所得價金滿足債權。而在過程中遭到拍賣的房屋就是所謂的法拍屋或銀主盤。
四、法拍屋不一定是從銀行查封而來,私人查封也有;只是房屋的金額太大,每間房子又都有向銀行借錢。
五、銀行借錢出去時,都有辦理設定抵押權,拍賣時銀行有優先受償之權,這就是強制查封的「執行名義」之一,稱為拍賣抵押物。
『貳』 房產拍賣程序是怎樣的
房產拍賣的流程為:1、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2、評估房屋價值;3、確定拍賣保留價;4、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5、競拍成功的由法院裁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6、無人競拍或拍賣失敗的降價10-20%再次委託拍賣公司拍賣;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再降價拍賣,最多進行三次拍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一條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第四十二條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
『叄』 法院拍賣房產的程序是怎樣的
1.評估價格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鍵核吵2.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採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委稿侍托拍賣合同必須是書面的,應當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傭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3.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4.確定拍賣保留價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5.舉行拍賣會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氏斗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肆』 法院拍賣房產的程序是怎樣的
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
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
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採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委託拍賣合同必須是書面的,應當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傭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
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確認拍賣結案
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
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佔有人清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強制拍賣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實行公開競價、把物品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一種強制執行行為。
任意拍賣是普通公民依照民法的規定,把物品在公開場合下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賣給最高出價人的一種買賣活動,任意拍賣的目的是換價,即把物品換成貨幣,不一定與債務有關系。
資料擴展:
不同權屬狀況拍賣標的的審查與前期處理:
1、拍賣標的房地產是否有重復查封。
2、產權人為國有單位和集體單位時,房地產拍賣需要取得上級部門的許可意見。3、如果拍賣標的發生用途轉換,如產權證為住宅用途,拍賣按照實際商業用途拍賣時,為了保證拍賣成交後進行產權變更過戶,補辦規定的用途手續,必須進一步收集取證原始產權證辦理過程的相關文件,如房屋平面圖、地籍圖、規劃設計批文等。
4、有共有人的房地產拍賣,須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轉讓意見。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5、有租賃登記的房地產拍賣,須將拍賣行為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6、分層、分套的房屋拍賣,買受人按分攤的建築面積取得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
7、房屋的附屬設施、公共部位、公用設備與房屋同時拍賣轉讓,應在公告中說明,並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8、建築設計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割拍賣。
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的區別包括:
1、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的根本區別在於兩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強制拍賣是為了清償債務而將查封、扣押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的;而任意拍賣是為了把物品換成貨幣,不一定與債務有關系的;
2、兩者的主體不同。強制拍賣的主體有一方是國家執法機關,而任意拍賣的當事人都處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平等地位;
3、兩者的法律關系不同。強制拍賣是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干預,而任意拍賣憑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而決定;
4、兩者適用的原則不同。強制拍賣貫徹執行國家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原則,而任意拍賣是體現財產流轉中公平合理的原則;
5、兩者的程序不同。強制拍賣一旦開始執行,除特殊情況外,拍賣程序必須貫徹始終,不得隨意停止;任意拍賣可隨著當事人的意願的變化而變化,當事人有權決定拍賣程序的進行與否。
參考資料:房地產拍賣-網路
『伍』 法院評估拍賣流程
法院拍賣房產 程序: 一、拍賣行接受客戶委託 房產的所有人作為委託人與拍賣行簽署 委託拍賣合同 ,拍賣行是委託人的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以拍賣行的名義主持拍賣。 二、拍賣的鑒定與估價 對拍賣房產進行鑒定和估價是拍賣前的第一項准備工作,核定房產評估必須由 房地產評估 師進行,並對評估結果承擔相應責任。 三、確定拍賣房產底價 指拍賣成交應達到的最低滾液價格基數,底價過高會導致拍賣失敗,過低又會使委託人受經濟損失。底價確定後,當事各方應保守秘密。 四、確定拍賣日期 日期擬訂和拍賣房產的產別、用途、數量都有關。從刊登廣告到公開拍賣,間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樣時間不得少於2天。 五、發布拍賣公告 拍賣是一種公開競買活動閉備隱,必然發拍賣公告,主要反映拍賣房產的內容、拍賣時期、拍賣地點及其它必要事項。 六、審查競買人資格 參加房產拍賣的競買人應是具有民事權利與相應 民事行為能力 的自然人或法人,拍賣主持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七、競買人繳付保轎廳證金 在拍賣程序中,繳付保證金是成為競買人的必要條件之一。競買人競價成功,其保證金可轉為價金,競買未成功,保證金如數退還。 八、組織拍賣會實施 拍賣會由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負責記錄的記錄員、監督拍賣實施的監拍員及協助實施拍賣的其他人員共同實施。 九、拍賣品的權屬移交 房產一旦成交,拍定人當即付款,即完成了拍賣房產的權屬轉移。買受人從拍賣行或執行法院領取房產權利轉移證明後,就取得了該房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陸』 司法拍賣車輛的程序有哪些
1.車輛司法拍賣有哪些程序?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實現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的財產之前,法握尺肢院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對於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送達雙方。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然後法院會要求評估機構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協商,按照評估價格向申請執行人支付被執行人的財產。
雙方不能就以物抵債達成協議的,法院應當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被執行人要求其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可以根據《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以合理的價格變賣,有效控制變賣價格。
3.確定並委託拍賣機構
拍賣機構的選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法院作出的、受法院技術部門委託的統一規定辦理。
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委託拍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應當載明拍賣標的、拍賣傭金、支付拍賣價款等必要條款。
4.發布公告和顯示目標
接受法院委託後,拍賣機構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問題,拍賣機構應當徵求法院意見,並取得法院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底價。
拍賣前,法院應當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拍賣底價,並告知拍賣機構。底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且不能超過評估價。
底價是拍賣的最低限價,拍賣的最高出價低於底價,拍賣可能無法成交。如果第一次拍賣沒有人出價,法院將根據市場情況確定段世第二次拍賣的底價。
6.舉行拍賣
舉行拍賣時,法院一般應當派員到場監督拍賣,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也可以邀請公證員到場公證。拍賣的,拍賣機構與買受人應當簽訂成交確認書,並立即支付價款和財產,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分期付款的投標人應當徵得法院同意。
7.確認拍賣結束
法院依法對拍賣結果進行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或者競買人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確認拍賣結果。
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當配合拍賣機構向買受人交付拍賣標的。拍賣標的為動產的,拍賣機構將直接交付買受人;如果是不動產或者特定動產,法院將負責解除拍賣標的佔有人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人民法院實施網上司法拍賣,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作並發布拍賣公告;
(二)查明拍賣財產、權利和負擔的現狀,並作出說明;
(三)確定拍賣底價、保證金數額、稅負等;(四)確定定金、拍賣款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
(六)作出拍賣交易裁定;
(七)辦理財產交付並出具協助實施產權轉移證明通知書;
(八)開立網上司法拍賣專用賬戶;
(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拍賣車輛的相關信息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合法認定,特別是涉及車輛來源和轉讓的,需要明確相關信息後才能進行處理。如果不了解相關信息,或者違法車輛無法轉讓,需困襪要在司法機關解除相關限制後進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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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法院房產拍賣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房產拍賣程序是: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評估房屋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委託拍賣公司對房產進行拍賣;競拍成功由法院裁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無人競拍或拍賣失敗的降價10-20%再次委託拍賣公司拍賣;二次拍賣失敗的再次降價拍賣,最多進行三次拍賣。
【法律依據】
《拍賣法》第四十五條
拍賣人飢陸應當於乎如拍賣日七日前歲肢啟發布拍賣公告。
第五十二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五條
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託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捌』 評估拍賣流程是什麼,時間要多久
法律分析:1.拍賣動產應當在拍賣15日前公告,流拍後再行司法拍賣時應當在拍賣7日前公告。2.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拍賣30日前公告,流拍後再次司法拍賣應當在拍賣15日前公告。3.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應當在拍賣20日前公告。綜上,在拍賣公告正式公告之前的准備工作,最長耗時約12個工作日,之後根據拍賣標的,確定公告時間,所以正常情況下,是有一個公告期的,但未硬性規定是2個月。
法律依據:《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拍賣、變賣抵稅財物,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拍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依法委託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財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變賣是指稅務機關將抵稅財物委託商業企業代為銷售、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或畝孝銷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的買賣方式。抵稅財物,是指被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強制執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規定應強制執行的已設置納稅擔保物權的商品、貨物、其他慎歲財產或者財產權利。被執行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等稅迅游務行政相對人。
『玖』 執行財產評估拍賣流程
法律分析:評估價格階段。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襲猛如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階段。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知嘩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拍啟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拾』 法院執行房屋拍賣程序
法律分析: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子的程序是怎樣的:1、評估價格。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洞旦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納沖擾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一)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二)實施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判飢、第(五)項規定行為的;(三)實施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