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報廢車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機動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到機動車廠業務部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漏斗、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收費,收車牌。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
一、機動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到機動車廠業務部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收費,收車牌。
二、登記受理崗申請,對返凱磨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孫虧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准,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三、車主持有《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
四、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五、車主持《變更表》、《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二十七條車輛管理所辦理轉讓登記時,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讓和變更事項,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製作上傳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申請機動車轉入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轉入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採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或者摩托車在轉入地交易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讓登記。
『貳』 報廢車輛如何辦理流程
報廢車輛的辦理流程如下:
1、車主領填申請表;
2、登記並審核申請,開具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對查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的核發通知書;
3、車主持汽車報廢通知書到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送交車輛;
4、企業經查後將車輛解體並進行照相;
5、車主持表格核對簽字後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辦理報廢登記。轎車報廢的規定年限是按照里程數來計算的不是根據時間來計算,也就是車輛行駛60萬公里後強制報廢,對於開車的年限是沒有任何限制的。
車輛報廢原因如下:
1、報廢車輛隱患多。機動車輛達到報廢程度或到了年限其操作靈活性、穩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隱患處處存在、時時存在,嚴重威脅著過往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2、報廢車改頭換面,以次充好。一些報廢車輛到了報廢年限,通過套牌、更新車身顏色等投機取巧的辦法改頭換面與一些被偷、盜、搶的車輛混雜在一起,讓購買者無法辨認;
3、易誘發交通事故。由於報廢車輛機械性能差、零部件老舊,再加上駕駛員為了載客、拉貨、賺錢,擅自重裝、改裝、破壞車輛構造的均衡和穩定,如果在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將會導致各種故障的發生,直接影響行車安全,誘發交通事故;
4、報廢車肇事無保障。報廢車輛一旦發生事故,因無牌無證,並且車輛不值錢,往往棄車而逃,給交警部門偵破事故增加了難度,並直接導致了一些事故的無法偵破。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螞轎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鏈攜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棚物伏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叄』 辦理車輛報廢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車輛報廢需要的手續如下: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准,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悄鎮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前運攔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慧胡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