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拘留的程序步驟是什麼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程序:首先,由辦案機關提出拘留意見,報系統內部法制處審核通過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然後,行政拘留應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下達行政拘留通知書;被拘留人對拘留處罰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行政拘留執行的程序包括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結束後行政拘留決定撤銷的,不再執行。如果維持原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懲罰措施。我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將行政拘留確認為一種處罰形式。在我國,只有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才能採取行政拘留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