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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庭上的程序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4-29 08:34:53

Ⅰ 民事訴訟庭審程序流程詳細

以民事訴訟為例,一般來說庭審的流程搭液為:宣布開庭喊耐,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以及最後陳述。其中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較為重要。法庭調查的流程為:當事人陳述(先原告後被告)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意見;宣讀勘驗筆錄等);法庭辯論的內容為: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等發言,互相辯論。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知滲物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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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Ⅱ 民事案件庭審程序是什麼樣的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庭審准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5、民事訟訴涉及管轄的內容規則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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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 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

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6、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有效期為權利人在知道自己權力受到侵害起二年之內。

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四種情況:

(1)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7、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Ⅲ 民事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1、民事訴訟的程序如下:
(1)起訴和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審理前的准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二、民事訴訟有效期是幾年
民事訴訟有效期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Ⅳ 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程序有哪些

第一章 庭前准備 第1條 書記員檢查庭審設施是否完備,標志牌是否齊全、擺放到位。 第2條 書記員檢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訴人)XXX,委託代理人XXX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訴人)XXX,委託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XXX。委託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條 書記員宣布:請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條 書記員宣布:請大家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旁聽: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監外服刑的人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攜帶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準鼓掌、喧嘩、吵鬧,不得有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二、旁聽人員不得隨便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提問,發言時應當起立,注意文明禮貌,不得攻擊、辱罵他人; 四、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錄音、攝影、錄像; 五、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 六、關閉尋呼機、行動電話和其他通訊設備。對違反法庭紀律的,法庭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不聽勸告的,經審判長決定,可以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於哄鬧、沖擊法庭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條 書記員宣布:現在請本案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全體起立。 第6條 書記員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出庭情況。 第二章 庭審 第7條 審判長宣布開庭: 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二審案件為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今天公開(不公拍判卜開)審理原告(或上訴人) 與被告(或被上訴人) 糾紛一案,現在開庭。 (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應說明理由)。 第一節 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 第8條 核對當事人身份。 審判長:現在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住所地(是訴訟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單位住所地)。 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 被告 (或被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襲穗告、原審被告)及委託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 第9條 審判長詢問當事人: (原告或上訴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被告(或被上訴人) 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對原、被告(或上訴人、被上訴人)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當事人均表示無異議後,審判長宣布: 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第10條 被告(或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審判應宣布: 被告(或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 XXX*經本院*年*月*日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庭依法決定缺席審理。 第二沖蠢節 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第11條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由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 XXX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 、XXX參加合議,書記員XXX擔任記錄。會計師(工程師、翻譯)XXX接受本院委託擔任本案的鑒定人(勘驗人、翻譯)。 第三節 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12條 審判長:現在告知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當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申請迴避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定,當事人如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對本案公正審理的,有權申請迴避,但申請迴避應當說明具體的理由。 2、提出新的證據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第125條之規定,當事人有權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陳述的事實和主張,經審判長許可,可以提供新的證據。 3、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可以申請重新調查、勘驗和鑒定。 4、進行辯論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第127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對對方的主張提出自己的看法,闡述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主張,以及對如何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論。在案件審理直至宣判前,當事人都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解。 5、原告有放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反訴的權利;上訴人有放棄、變更、增加上訴請求的權利,對方當事人有進行答辯反駁的權利。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反訴,上訴人增加、變更上訴請求,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6、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陳述對案件處理的最後意見。 當事人在法庭上必須自覺履行下列訴訟義務: 1、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法庭紀律和訴訟秩序,聽從審判長指揮;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4、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歪曲事實,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偽造證據。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13條 審判長詢問當事人: 原告(或上訴人)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被告(或被上訴人) 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 是否聽清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審判長應要求當事人陳述申請迴避的理由,然後宣布:由於本案當事人XXX對合議庭成員XXX 或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XXX提出迴避申請的,現在休庭,待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後繼續開庭。 作出決定後繼續開庭,由審判長宣布決定: 1、(對審判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提出迴避的)審判長: ⑴ XXX申請本案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 XXX迴避,經審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XXX提出的迴避申請不予准許;或⑵XXX 申請XXX迴避,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迴避申請予以准許,本案更換書記員(或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另行擇期開庭。 2、(當事人對審判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審判長: ⑴XXX申請本案合議庭成員XXX迴避,經本院院長(或本院審判委員會)(院長擔任審判長的,是否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XXX提出的迴避申請不予准許;⑵XXX申請合議庭成員XXX迴避,經本院院長或審判委員會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XXX提出的迴避申請予以准許。 第14條 當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不影響案件的開庭。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四節 法庭調查 第15條 審判長宣布: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重點是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以及本合議庭認為應當調查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也應當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 第16條 當事人陳述。 一由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上訴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詢問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 二由被告(或被上訴人)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作答辯,詢問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 三由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詢問委託代理人有無補充意見。 第17條 當事人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上訴請求),審判長應詢問被告(被上訴人); 原告(上訴人)提出XXX(陳述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或上訴請求),對其原來的訴訟(上訴)請求作了增加(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上訴人)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你方可以要求當審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辯期滿後開庭審理。被告(被上訴人)是否同意當庭審理? 若被告(被上訴人)不同意當庭審理,審判長應宣布:由於原告(上訴人)XXX 增加(或變更)訴訟(上訴),請求被告(被上訴人) XXX要求在答辯期內答辯,本案將延審理(或當庭宣布下一次開庭日期),現在休庭。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審判長應宣布對該部分請求將在庭後進行調解,庭審時不予審理。 第18條 審判長告知當事人舉證程序和要求: 現在進行庭審舉證和質證,當事人舉證和質證必須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當事人所舉的證據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二舉證時應向法庭及對方當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證據復印件,書記應同時提供原件,以備當庭核對,物證要提供原物,原物確實無法提供的,要說明原物存放的地點。 三出示和宣讀證據時,應向法庭陳述證據的名稱、證據的來源和證據的基本內容,說明提供該份或該組證據的目的,要證明什麼問題。 四對對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要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對該證據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見,同時,應明確提出該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對方的主張。反駁對方的意見應說明理由或提供相關證據。 五對對方提供的證據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態,視為對該證據無異議。對質證意見的辯解也要求明確作出同意或者反對的表態,否則視為無異議。 六對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另一方質證時可以就相關問題提問,但提問須經審判長許可。 第19條 審判長歸納舉證范圍。 對一審案件審判長應告知原告按訴訟請求的各項內容分別舉證。 對二審案件審判長應宣布對原審判決已確認,雙方當事人亦無爭議的事實,法庭不作重復調查,當事人不再進行舉證和質證。審判長歸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詢問雙方當事人有無異議,無異議的記錄在案。對有爭議的事實,要求當事人逐項舉證和質證。 第20條 當事人舉證和質證 先由原告(上訴人)對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由被告(被上訴人)進行質證。 由被告(被上訴人)提交反駁原告(上訴人)訴訟(上訴)請求的證據,原告(上訴人)質證。 由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舉證,由XXX 質證。 當事人舉證完畢後,如發現一方或雙方對自己的某些主張沒有舉證,審判長應告知:原告(上訴人)或被告(被上訴人)主張XXX,應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 若當事人對某些主張不能當庭舉證,確有理由的,審判長應宣布:原告(上訴人)XXX或被告(被上訴人)所述關於XXX的證據,應在庭審後*日內向法庭提交,並在下次開庭時進行質證。逾期不提交,視為不能舉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第21條 證人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應由當事人在庭審前或者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一傳證人 XXX出庭; 二要求證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詢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的關系。 三向證人宣布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02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要如實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不得作虛假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人依法作證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法律禁止任何對證人作證進行打擊報復。 四證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況。 五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分別向證人發問。 六合議庭成員向證人提問。 七證人退庭。 證人確在困難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證人的當事人向法庭宣讀證人的書面證言,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22條 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出庭作證。 一傳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出庭。 二要求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詢問鑒定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的關系。 三法庭宣讀委託鑒定(勘驗、翻譯)書。 四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宣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翻譯文本),並作說明。 五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分別向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提問。 六合議庭成員向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提問。 七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退庭。 第23條 宣讀或出示合議庭調查收集的證據。 一法庭宣讀書證及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當庭出示物證;當庭播放視聽資料。 二當事人對法庭出示的證據分別發表質證意見。 第24條 審判長詢問雙方當事人有無新的證據出示。 第25條 審判長征詢合議庭成員有無需要向當事人發問的問題。 宣布由合議庭向當事人調查與案件有關的問題。要求一方當事人陳述,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問應公正、客觀、明確,不得帶有傾向性。 第26條 審判長宣布休庭: 現在休庭,由合議庭對庭審質證的證據進行評議後繼續開庭。 (如案件疑難復雜,或對有些證據需要庭審後再調查核實,無法當庭認證的,可以直接進入法庭辯論程序,待法庭辯論結束休庭,合議庭評議後再開庭認證並宣判)。 第27條 恢復庭審,法庭認證。 由審判長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和合議庭調查核實情況,分別對當事人出示的證據進行確認。 認證要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確認。能當庭確認的,應當庭確認。合議庭評議後認為不能當庭確認的,告知當事人待合議庭進一步核實後在下次開庭時確認。 對證據的審核和認定應遵循以下一般規則: 一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三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四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理由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分別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並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五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六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 七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傳來證據。 八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證人出具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產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28條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當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證據或者合議庭認為事實尚未查清,確需人民法院補充調查、收集證據或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或必須進行鑒定、勘驗,因而有必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 第五節 法庭辯論 第29條 審判長宣布: 下面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分清是非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XXX問題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在辯論中,應實事求是,舉出法律依據,講明道理,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第30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三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四互相辯論。 根據案件需要,審判長可宣布進行第二輪辯論,但應強調不得重復上一輪意見,並可限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每次發表意見的時間。 第31條 法庭辯論時,合議庭成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任何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論。 第32條 法庭辯論時,當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審判長可視情況宣布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第33條 審判長根據辯論情況征詢各方當事人,如無補充意見,宣布辯論結束。 第34條 審判長按原告(上訴人)、被告(被上訴人)、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要求各方陳述最後意見。 第六節 當庭調解 第35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8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第36條 審判長分別征詢當事人是否願意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應分別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合議庭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時間安排,休庭後再繼續調解。 第37條 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布調解無效。 第38條 宣判長宣布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後宣告判決。 第七節 宣判 第39條 經合議庭評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能夠當庭宣判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評議中如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或尚需鑒定、勘驗的,或適用法律較難,無法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布另行開庭審理和判決,並說明理由。 第40條 恢復庭審。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入庭後,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第41條 審判長根據法庭調查、辯論情況和合議庭評議意見,對證據進行評述,認定案件事實,並說明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 第42條 宣判長宣讀判決。 宣判時,應由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判決宣讀完畢,書記員宣布:請坐人。 第43條 宣判長宣布閉庭。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退庭。 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退庭後,書記員宣布:請旁聽人員退庭,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核對庭審筆錄。 第44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的規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45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於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庭審操作規程另行制定。

Ⅳ 民事開庭程序5個步驟

民事訴訟開庭審理的5個步驟為開庭、法定調查、法庭辯論、當庭調解和宣判。
法律分析
1、開庭: 宣布開庭,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歷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當事人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上訴請求),姿判審判長應詢問被告(被上訴人要求當庭審理或在15天答辯期滿後開庭審理,當事人舉證程序和要求。 證人出庭作證。3、法庭辯論。4、當庭調解。5、宣判:經合議庭評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能夠當庭宣判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審判長根據法庭調查、辯論情況和合議庭評議意見,對證據進行評述,認定案件事實,並說明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 審判長宣讀判決及閉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跡爛改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Ⅵ 民事訴訟流程

民事訴訟的流程包括:
第一步:立案前的准備工作,即准備證據材料和書寫起訴狀;
第二步 去管轄法院起訴;
第三步:法院受理;
第四步:送達傳票及起訴狀副本;
第五步:通知原告開庭時間;
第六步:開庭審理;
第七步:發判決書;
第八步:上訴;
第九步:申請強制執行。
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步:立案前的准備工作
一、固定證據和准備證據
(1)身份證明
能夠證明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同的案件提供的信息不一樣,個人的一般包括身份證、暫住證或居住證、戶口本、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和居住證明等;企業或其他組織一般包括營業執行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稅務登記證或其他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企業基本信息(工商局網站列印版)已經三張合一的只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即可。
(2)證明法律關系的證據
一般包括合同書、協議書、欠條、借條、結婚證、離婚證、結算單、送貨單和其他等證據。
(3)輔助證據
轉款憑證、貨物清單、房屋所有權證書、各種證書等。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證據都是按照起訴狀的份數准備,錄音錄像的證據需要刻印光碟並節錄成文字版。所有的證據都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分門別類的整理,並註明頁碼,製作證據名錄
二、書寫起訴狀
(一)起訴要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法院提出者耐副本。即被告+1的原則。
(二)起訴狀包含的內容:
(1)原告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通常還要知道身份證號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還需要在所屬省市的企業信用網列印企業的基本信息一份);
(3)訴訟請求;起訴要達到的目的,要求被告做什麼?怎樣做?。
(4)事實與理由:就是為什麼要求被告做什麼或者為什麼要這樣做,一切服務於訴訟請求。
(4)證據清單:通常法院要求你要提供證據清單,註明是原件還是復印件。
第二步 去管轄法院起訴
如果沒有約定哪裡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一般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被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地(身份證上的地址)和經常居住滿一年的地方即經常居住地(就醫看病除外)。
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買賣和借款等合同糾紛案件既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訴。
一般案件,掌握上述情況都能解決。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應去法律規定的法院立案。
第三步:法院受理
1、根據立案登記制的規定,凡是能夠當場立案的當場受理,不能當場立案的則先登記並一次性告知補充的材料。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
2、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3、案件受理後,七日內交訴訟費,否則視為自動撤訴。
4、若案件需要做財產保全,可立案時一並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擔保申請書,並交納保全費。
第四步:送達傳票及起訴狀副本
1、最近調解比較流行,一般法院要求先調解,調解不成才轉為訴訟流程。調解日期30日。
2、不進行調解的一般立案後15天到兩個月左右發起訴訟安排送達,送達一般電話聯系,讓被告到法院取走傳票,如果被告不去則郵寄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
如果以上都無法送達則公告送達。另外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給被告送達的同時開庭時間也就確定了。
第五步:通知原告開庭時間
1、原橡敗告知道開庭時間後,一定要去,否則有可能按照撤訴處理,被告收到不去,則缺席審理。意味著放棄了答辯等權利。
2、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首如春,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前3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3、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4、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並提交有關的證據。
第六步:開庭審理
(一)核對當事人身份信息:
原告坐在原告席,被告坐在被告席,一定要看清楚了。書記員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單位、職務、現住住址等信息。核實完信息一般書記員會示意法官可以開庭了。
(二)法庭調查:
(1)一般讓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簡述事實與理由。此時,如果你想改變訴訟請求,應及時改變訴訟請求。
(2)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發表意見,陳述事實與理由。
(3)法庭根據案件情況詢問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案件事實問題。
(三)證據質證
1、原告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一一列舉證據證明,被告針對原告出示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發表質證意見、被告發表質證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
1、法庭調查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進行;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託外地法院代為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 。
2、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見,作最後陳述。
3、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鑒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如果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
4、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並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齊備,即可宣布終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四)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最後是互相辯論。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五)法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雙方當事人簽筆錄,看筆錄時,只需看自己說的有沒有被記錄或表達的意思是否一致。每一頁都需要簽名,並在最後一頁簽名簽日期。
第七步:發判決書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判決自收到判決書的十五日為上訴期,裁定的話,則上訴期為十日。
需要注意的是:
1、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審限三個月,如果三個月內解決不了轉為普通程序,則審限為6個月。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如果雙方都不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如果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步:上訴
1、上訴按照一審被告的人數提交上訴狀(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和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繳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二審上訴,也可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現實生活中大都是通過原審法院上訴的。
3、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九步:申請強制執行
1、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決,則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判決書,有二審的則要提交二審判決書。並提供一審時的身份證明信息。
2、一般立案後,15日左右可以查詢執行法官是誰,然後與其溝通執行情況。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執行終結本次執行,必須同時滿足五大條件,否則不能啟動終結程序,
(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①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
②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
③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①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②禁止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③禁止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④禁止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⑤禁止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⑥禁止旅遊、度假;
⑦禁止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⑧禁止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⑨禁止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⑩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①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②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③無法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④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採取搜查措施;
⑤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採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⑥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①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採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②人民法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際扣押的。
(4)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百二十一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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