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查封房產程序有哪些你清楚法院查封房產程序嗎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法院會查封房產?法院查封房產的流程是什麼樣的?很多人對此應該都不是很清楚吧,本文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法院查封房產的程序,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法院會查封房產?法院查封房產的流程是什麼樣的?很多人對此應該都不是很清楚吧,本文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法院查封房產的程序,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在什麼情況下法院會查封房產?
法院查封房產的情形如下:
(1)惡意轉移或者變賣房產;
(2)訴前保全;
(3)執行案件時,暫時沒有履行能力或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2、法院查封房產需要何種手續?
依照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會對房產查封。手續如下:
(1)法院會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根據下列的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A、被查封的標的物已經核發過 房地產 證的,應上交國土 房產局 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B、被查封的標的物是 預售 的商品房的,應提 交房 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 樓盤 的明細表;
C、被查封的標的物是 土地 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3、法院查封房產,但未告知登記機關,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
法院查封房產,但不告知登記機關的極為少見。即使不告知登記機關,如果被執行人不對被查封的房產進行處分,也不會有爭議產生。即便有爭議產生,如果登記機關沒有為被執行人辦理處分該房產的權屬登記,爭議也不會涉及登記機關。因而。這種爭議的產生應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一是法院未將法律文書送達登記機關;二是被執行人違法處分房產;三是登記機關為其辦理了權屬登記。
法院未將法律文書送達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就無從知道應當協助執行的事項。在這種情況下為當事人辦理權屬登記。不應對房產被查封一事承擔責任。但對於被執行人來說,如果知道房屋被查封,而仍然對該房產進行處分,如轉讓或設定抵押,這種處分是無效的。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承受房產的一方,一般也不能按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5號文中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即承受房產的一方如果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且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就不予查封。
因為第十七條規定雖然用了“被執行人將其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的字句,但是其中的“被執行人”在是指在進行 房屋買賣 時還不是“被執行人”,而是將成為“被執行人”。其中。“出賣給第三人”是在房屋被查封前,雙方已發生房屋買賣的民事行為,否則,該條後文就不會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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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候查封的概念
輪候查封就是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執行法院依次按時間先後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在該其他人民法院進行記載,排隊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後,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的制度。
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規定
從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定看,對債務人已經查封的財產,其他債權人是否可以再為查封,立法上有再查封主義與不再查封主義兩種不同的立法例。
再查封主義,指對於已被查封的債務人的財產,他債權人可以申請重復進行查封,為德國、日本不動產的執行所採用。不再查封主義,指對於已被查封的債務人的財產,他債權人不得再申請查封,為日本的動產執行、我國台灣地區所採用。
“輪候查封”與“重復查封”
輪候查封與重復查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首先,從性質上看,前者屬於不再查封主義的范疇,後者屬於再查封主義的范疇。其次,從法律效力上看,重復查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有效查封,而輪候查封發生查封效力則附有條件。
輪候查封是否及何時生效,取決於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經依法解除或自動消滅的,輪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財產經拍賣、變賣或抵債而使查封的效力消滅的,輪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動消滅之時,輪候查封始自動生效。
② 法院查封房產的流程
對於一些被法院作出判決而不按判決書進行執行的人,法院是有權對侵權人的房屋進行查封。這是目前我國對於一些老賴所進行最有效且保證各方利益的方式。法院對於需要被查封的房產所進行的流程是怎麼樣的?以下就是我薯雀們都的為大家帶有關於法院查封房產的流程的相關知識。③ 法院怎麼查封車輛
法律分析:1、法院在執行之前要區分被執行人的身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是公民。被執行人的身份不同也會使得法院採取不同的方式。
2、具體的查封、扣押程序。對於公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同時其工作單位或財產所在地基層組織也應當派人參加。若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因其形式不同於普通公民,故法院應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
3、執行人員必須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製作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後,交給被執行人一份。若被執行人是公民,也可同時交給其成年家屬一份。如此做法既可以使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簡單明了,又能保護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合理,適量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④ 法院查封機器設備程序
一是申請企業破產,這樣企業所涉及的司法執行程序全部中止,被法院查封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變現後職工的工資將會優先受償;二是趕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償付工資,然後申請司法執行,申請參與被查封財產的變現分配,職工工資仍有優先權。
法律依據:胡御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褲皮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拆襪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⑤ 司法查封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司法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指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清點,加貼人民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司法查旅手封是以雀世司法機關為主體進行的查封活動,是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頃鎮肢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⑥ 怎樣申請法院查封工廠
1、描述比較簡單,經濟補償屬於什麼性質的補償?什麼原因給予員顫悄工的經濟補償?是與企業達成的協議?是否已經訴訟,訴訟已經到了哪個階段?判決書是否已經下來?
2、所謂申請法院查封工廠,法律術語是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中財產保全,訴訟前旁老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法茄啟渣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在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訴前財產保全條件是情況緊急,不保全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一般很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所以建議你電話咨詢工廠所在地的法院
⑦ 請問:法院訴前查封有哪些規定和程序謝謝!
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基本程序如下:
1.履行審批手續。
2.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侍知付查封、扣押決定書。
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是發生在禪談型行政執法過程中、對當事人財物有重大影響的強制行為,必須符合行政執法合法性的一般要求,即符合法定人數和法定形式要求。《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不少於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
3.查封、扣押的財物要當場清點,開具清單,並由當事人與辦案人員共同簽名確認。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當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需要當事人的配合。如果出現特殊情況,如當賀猜事人不配合或無法找到當事人,不影響行政機關依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
4.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在法定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
⑧ 法院查封車子是怎麼樣查封
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所查封的車輛,不得辦理 抵押 、轉讓等手續,不得變更車輛現有財產權屬狀態。 如州賀果要跡模解封車輛,需要被申請人履行判決或者提供其他擔保。 如果判決已經實際履行完畢,可以到法院申請解除查封。 由法院下達解除裁定書後,拿著裁定書到車管所解封。 車輛查封狀態即為解除。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或者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對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姿跡緩封、扣押的,不予辦理解除抵押登記。
⑨ 什麼是查封房產法院查封房產如何辦理查封房產的法定程序
查封房產是指,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土地使用權 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或毀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 執行裁定書 及協助 執行通知書 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再行辦理查封登記。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定程序是: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褲敬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1)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2)被查封的胡團慎標的物是 預售商品房 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3)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解封是指,被查封的房產因法定查封期限屆滿或者已經強制執行完畢,經被查封財產的當事人申請,法院作出予以解封的決定並執行。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產的法定程序是:1、法院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有效執法證件;2、提交法院解封房產的法律文書;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解封處理。
⑩ 法院查封在建工程的具體流程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在建工程採取查封措施以前必須確認該工程屬被執行人所有。房屋在建工程必須是經國家法定機關或有權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後取得相關批文的合法工程,一般都有建設土地許可證、土地規劃、政族源府批文、建築工程合同等資料,只要經查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在建工程屬被執行人所有,法院就可以予以查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1條的規定,對不動產的查封,既未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未採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辦法查封的,不得對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而房屋在建工程一般都未履行登記手續,尚未領取產權證照,有關主管機關無法按櫻含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上的要求協助查封,因此,要使查封裁定書真正發揮其法律上的查封效力,除向被執行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外,還須在查封標的之上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脊穗笑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