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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未被立案後有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4-28 06:33:22

① 辦理完取保候審以後還有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辦理完取保候審以後的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的要求的,就退還保證金;如果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就解除取保候審,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犯罪行為的,就移交給檢察院起訴。取保候審不是不用坐牢,是暫時不進行拘留和逮捕缺塌,是否坐牢是要看最後法院判決的結果來決定的。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知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搭扮虧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② 取保候審下一步走什麼程序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後一般要經過兩個程序,一個是走檢察院起訴科,然後法院審判;另一個是起訴科退檢,公安補充材料,緩虧起訴科再退檢,公安出具取消取保狀態決定書。1、一個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為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查完畢後移送法院審判。當然偵查終結後,認為不構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罰處罰的,也可以不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認為雖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刑罰處罰的,也可以不移送法院。2、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毀哪伍後,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就有關案情進行訊問。按正常程序,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意見書以及卷宗材料後,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就有關案情進行訊問。同時應當告知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3、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警方採取的強制措施之一,並不是最終的刑罰。取保候審其中有一條規定,就是必須隨傳隨到,二次無故不到的,屬於情節嚴重,依法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審的,如果取消取保候審,那就是逮捕了。另外,取保期間,離開所居住的縣市外出時,按規定必須事先報告,得到批准後才可以。有關規定最好能認真遵守,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4、案子立案後,正常情況下,最終都是要被起訴到法院審判的。當然在檢察機關這一環節,如果涉案的情節輕微,檢纖或方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過,這種可能性不大,正常的案件,最終都會移送到法院審判的。或者當事人可以跟案件的承辦人電話聯系一下,證實一下案情的進展情況。按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偵查終結時,偵查機關在把案子移送到檢察機關時,是應當告知當事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了。

法律客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

③ 取保候審之後還要走什麼程序

一、取保候審之後還要走什麼程序
1、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開庭審理程序,建議委託律師辯護,爭取法院判處緩刑。取保候審不是不用坐牢,是暫時不進行拘留和逮捕,是否坐牢局枯是要看最後法院判決的結果來決定的;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辦理取保候審流程怎麼走
1、首先,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均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即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其次,取保候審的決定。決定機關一共有三個,分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猜臘段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穗譽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④ 取保候審以後,法律還有什麼程序要走

取保候審以後,案件還判圓大要繼腔脊續偵查,公安局偵查終結就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法院審判,判處實行就到監獄服刑,如果判緩刑就在家服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掘豎,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綜上所述,你的問題有得到解答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⑤ 取保候審下一步流程是什麼

取保候審之後的程序為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譽畢頃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慶陸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並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4、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即自動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數頃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⑥ 取保候審以後接下來走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之後的程序為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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