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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4-27 21:34:01

1. 離婚訴訟中簡易訴訟(非小額訴訟)什麼意思

在涉及到比較嚴重的離婚糾紛的時候,可能會到法院起訴,一般對離婚糾紛都是涉及到簡易訴訟程序的,那麼對於簡易訴訟程序是如何進行規定的?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訴訟中簡易訴訟(非小額訴訟)什麼意思
簡易程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並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較普通程序簡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發回重審的;(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
(2)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4)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
(5)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6)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
(7)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等。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離婚訴訟一般都是簡易訴訟程序,這個一般在三個月之內就可以辦好了,主要是針對於案情明了,而且情節比較清晰的情況,如果案件本身復雜適用於一般程序,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在線律師解答。

2. 離婚案從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有的離婚案件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後,法官發現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坦備案件主要事實認定困難,證據數量較大或者其它原因導致法官不可能在三個月內作出裁判的,法官就會經過報批把簡易程序審理改為按普通程序審理。

2、法院審理起訴離婚案件通常採用簡易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簡易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經過簡化的審判程序。從時間長短上來說,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離婚案件的審限是三個月。也就是說在沒有特殊情況的時候,法院要從正式受理您的離婚案件後最多三個月內出裁判文書。

(2)婚姻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

一、關於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不同。

《證據規定》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鏈枯滿前7日。」這條的規定適用於普通程序,對簡易程序不受該條的限制。

《簡易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這就是說,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不必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不同。

《證據規定》第5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並經過人民法院許可。」這個規定適讓喚毀用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即當時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三、關於舉證期限不同。

《證據規定》規定的舉證期限有兩種:一是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法院認可的舉證期限。這種期限由當時人協商,可以是30日,也可以少於30日,也可以超過30日;只是當時人協商一致後,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認可方生效。

另一個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由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如果少於30日,是違法的,不生效。

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於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3. 離婚案件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主觀:

離婚案件簡易程序適用於離婚案件事實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夫妻雙方對案件爭議不大的,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漏斗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塵搜伏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派攜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4. 離婚簡易程序

離婚簡易的程序為:男女雙方當事人提交個人證件及離婚證明材料;民政局登記員查驗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向雙方當事人說明婚姻法關於離婚登記的條件;並詢問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願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如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的撫養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債務等協商達成一致,即喚液可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簽名;頒發離婚證。
夫妻雙方拿著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如果有一本結婚證丟失,在該名當事人書面聲明遺失後按照另一本結婚證辦理,若兩本遺失則需要雙方書面聲明遺失並到檔案室調取出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加蓋檔案專用章,再進行辦理。初審好之後發給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雙方回家去。過了三十天的冷靜期之後,雙方仍然決定要離婚,那麼在期限屆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拿著離婚協議書(需載明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協商一致)三份、結婚證、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和身份證,共同親自到前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離婚訴訟案簡易程序是:
1、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
2、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3、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雀首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頃鏈數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5. 離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如下:1、適用范圍不同。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笑孝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2、審理期限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碰念稿,且不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高團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6. 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法律分析:普通的離婚案件可以使用簡易程序。很多法院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的同時就直接設置為簡易程序審理,這樣原告預交訴訟費只需要交一半。如果案件在三個月內結不了案的,法院再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那時將會通知原告補交另一半的案件受理費。因為適用簡易程序不僅程序簡便能更好的方便當事人訴訟,而且還減輕了原告的經濟負擔。所以立案時直接適用簡易程序對原告來說,是一件好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7.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區別如下:

1、立案的方式、手續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眾舉報一部門移送一執法檢查一上級交辦四個不同范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對普通程序而言要簡便,范圍要窄一些。

立案手續辦理也不一樣,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檔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後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但對罰款應持慎重態度。

2、調查的內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的內容:一是對案件證據材料需進一步調查取證:二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在此期間,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輕移證據;三是對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並有舉證的義務。而簡易程序調查取證比較簡單,只要是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 處罰依據,就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否則,對於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適用普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一定要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7)婚姻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但司法實踐中有待具體和完善。

一、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案件簡易程序適用

1.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應當選擇案件審理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其中第(三)項「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本條賦予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審理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立案受理後,對於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對於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這排除在原告立案時選擇普通程序。

這實現了受理的案件在適用程序選擇上,做到繁簡分流;在保證案件公正審理的情況下,實現簡單案件的快速審結,方便當事人權利實現;從而節約司法成本,應對現有情形下,每年案件數量的不斷遞增,

2.當事人雙方約定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但第二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這賦予當事人,就不符合「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針對這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案件。這才能體現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保障當事人有權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但這中情況下可能產生新的問題,當事人雙方為快速解決不符合「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雙方故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應如何審理該類案件,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

民訴法中僅對立案階段,適用簡易程序的選擇給予了規定,沒有規定在案件審理階段可以再次變更程序適用簡易程序,故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發現案件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條的情形,不得變更為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因此在立案階段必須審查是否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防止簡單案件審理周期較長。

8. 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基層人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 基層人民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

9. 法律簡易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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