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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後程序如何走

發布時間:2023-04-26 19:02:13

Ⅰ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後的處理流程是什麼

解答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後的處理流程:1、交警聯系逃逸車主;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查緝預案,布置警力堵截,並通過全國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查緝。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當罩扮事人涉嫌犯罪的,物棗灶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並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第四十五條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岩亮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Ⅱ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後的處理流程是什麼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後的處理流程如下:1、交警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3、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4、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啟動查緝預案,布置警力堵截,並通過全國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查緝。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三)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四)其他調查工作。第三十七條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技術監控設備的記錄資料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材料。

Ⅲ 交通肇事逃逸處罰程序是什麼

一、 交通肇事逃逸 處罰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 管轄 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喊哪據當事人陳述、 證人 證言、 交通事故 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 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徵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 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 1、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以下拘留。 2、對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鄭鄭碼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二、如何更好的打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1、支隊成立領導小組和督察辦公室,負責指揮、指導和督導全市的專項行動。各辦案大隊成立行動專案組,開展逃逸事故偵破工作。 2、對各大隊上報的未偵破的逃逸案件逐案分析,根據案件性質,屬重大的逃逸案件由支隊掛牌督辦,屬一般的逃逸案件由大隊掛牌督辦。 3、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報道,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震懾肇事逃逸者,勸導肇事者 投案自首 。 4、實行舉報懸賞制度,凡舉報逃逸案件線索的,一經查實,給予3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舉報電話:122。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還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會發布協查公告,對肇事者進行追捕。 逮捕 歸案後,根據逃逸性質做叢螞出定性,該 行政處罰 就拘留罰款, 拘留期限 在十五天以下。如果構成犯罪,則移送檢察院起訴。這樣, 犯罪嫌疑人 將面臨坐牢的命運。

Ⅳ 肇事逃逸交警處理流程是什麼

交通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警方的處理流程概括而言為:受理——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發生交通肇事逃逸後,第一時間報案,交警部門先受理案件,登記案件情況信息,抓捕逃逸人員,
受理。發生交通肇事逃逸後,第一時間報案,交警部門先受理案件,登記案件情況信息,抓捕逃逸人員,
立案。因為交通肇事逃逸的,逃逸人員認定為全責,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公安受案後會立案,從受理到立案還有一定間隔,時間長短不定。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以外的調查措施,包括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進行初步調查,再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立案。有的案件明顯構成犯罪的,立案就很快。立案後,公安機關會出具《立案決定書》。
偵查取證。公安機關立案後即開展偵查工作,可以對嫌疑人採取拘留、取保、監視居住和逮捕等強制措施,同時採取其他偵查措施,目的是查清案件基本事實、搜集犯罪證據。偵查終結後,根據查明情況,確認犯罪事實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移送檢察院。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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