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易程序法院最快幾天判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是三個月之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一般20天審結,最長是一個半月審結。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B. 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審理期限 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20日以內審結。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 有期徒刑 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其中,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期限的規定,否則,簡易程序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二、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是對第 一審 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 刑事訴訟 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 1、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1] 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 三、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 訴訟 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由於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復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公訴 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並伏李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對於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原 刑訴法 規定由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當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的,也可以派員出庭。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 自訴案件 ,人民檢察院當然不需要派員出庭。 修訂後的新《刑事訴訟法》第210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 刑罰 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於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准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 起訴書 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 辯護人 可以同 公訴人絕遲 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互相辯論,不受普通程序中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 證人 、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得或不宜以簡易程序審判的情形,即應轉換第一審判程序進廳仔行審判。 簡易程序審理是對刑事訴訟中一審程序的簡化,也是符合當今社會發展進步要求的。簡易程序審理雖然是一種簡化的刑事訴訟方法,但是其取證、審理、判決等每一個程序都是要非常准確合法界定的,必須保證司法的公正性前提,才能對刑事訴訟進行簡易程序審理。
C. 簡易程序法院最快幾天判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分析】
如果案件適宜簡易程序的話,一般民事訴訟案件會在三個月審理完畢。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那麼也會在一個半月以內審理完畢。如果案件情形比較復雜的話,那麼可以適當延長審理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簡易程序可以不用書面形式提出訴訟,原告可以以口頭方式向法院提出訴訟。同時在答辯過程中,也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答辯。同時如果案件適用於簡易程序的話,雙方對於案件無爭議的話,那麼審判人員會綜合意見以後進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二)受理程序簡便。(三)傳喚方式簡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D.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簡易程序開庭後,可能一個月左右就會下判決書,但在我國法律規定,並沒有明確說明開庭多久之後消銀要下判決書,但是有規定立案之後多久下判決書,一般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立案三個月內審結。E. 簡易程序多久下判決書
相信有很多的人對於簡易程序的概念是怎樣一回事,國家返嫌激對於簡易程序也是做出了很多的規定的,這裡面的規定是有很多的,也有很多的東西需要注意的,那麼法律規定是怎樣的?簡易程序多久下判決書?我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識可以幫助到您。F.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簡易程序開庭後一般是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G.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簡易程序開庭後一般是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法院在開庭審理後多久下判決書,法律並無強制規定,但是法律規定了案件審結期限,也就是說在審結期限內,法院一定會下發判決書的。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H.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簡易程序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具體內容如下:
1、一般二十日內下判決書;
2、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只要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都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I.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一般是要嚴格按照《 刑事訴訟法 》當中的規定來對案件作出審判的。而這個時候採用簡易程序審理與採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要求不一樣,尤其體現在 審理期限 上面。那麼法律中規定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 有期徒刑 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哪些刑事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對第 一審 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 刑事訴訟 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拿豎乎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 管制 、單處 罰金 的 公訴 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這類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依法可纖戚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 刑罰 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 (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 刑法 中規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 誹謗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 虐待罪 等。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上,及時、迅速地審結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消悉重大社會影響的; 3.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 只有對於那種比較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才能採用簡易程序來審判,不然的話一律都是採用的普通程序審理的。從《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當中的規定,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一般是20日,即要求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的20日之內必須要審結,當然,符合一定的情形也允許延長,但延長之後的期限也是不能超過1個半月的。
J. 簡易程序法院最快幾天判
一般來說簡易程序法院最快在二十天之內審結。但是如果是對於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總的來說法律規定是在二十天之內結案,特殊情況可延長一個半月。
【法律分析】
刑事簡易程序指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採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序。審判組織簡便,可以實行獨任制。只有第一審程序可以使用,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不適用,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並且審理的案件必須是情節簡單、事實清楚還有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要注意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只有被告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沒有異議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話,那麼就可以使用簡易程序處理案件。如果被告是盲人、聾啞人或是精神病人;共同犯罪中不承認自己的罪行;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是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的,那麼就不能使用簡易程序處理案件,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選擇合適的處理辦法進行案件審理。
【個人建議】
簡易程序相較於其他的方式來說是比較簡單快速的,如果案件簡單的話,那麼使用簡易程序對被告還有原告來說是非常好的。但是如果案件類型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話,也是不能夠使用這種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