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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最長可以拖多少天

發布時間:2023-04-24 04:44:52

A. 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
15日,《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解釋》出台前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並無確切規定,僅規定了不受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制,《解釋》規定了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法院確定,但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新增規定了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以上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期限限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於實務工作的開展。
《解釋》根據新民訴法關於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和一百零二條採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採納逾期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第五十一條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B. 一個案件在法院最長能拖多久

如果一審的話,不計算補充偵查的話,最長6個月,甚至沒有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絕逗雀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並早還需要延長的,報指租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故意拖延安件怎麼辦?
1、可以向該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監察室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分管該案的副院長或者院長反映。
2、認為法官拖延辦案,必須先了解法官是否拖延辦案,必須有證據證明。如果案件在正常審理期限之內,辦的快與慢,都是不構成拖延辦案的。

C. 民事糾紛案件最長可以拖多久

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的最長時效是二十年,如果訴訟時效超過二十年的,在特殊的情況下,法院是可以適當延長的。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其中簡易程序是三個月的時間,普通程序是6個月的時間,法院會判決。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D.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時間如下:
1、一般為二十天,最長為一個半月;
2、根據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唯扒之後應當在二十天之內審理完結,如果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舉山虛徒刑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但是最長不能超正燃過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程序五個階段包括哪些內容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採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E. 法院接到民事案件最長拖多長時間能解決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起訴到開庭普通程序的案件六個月時間;簡易程序的案件三個月時間。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 訴訟 ,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的提起,在於請求法院通漏斗過審判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塵搜伏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派攜內審結。

F.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行政訴訟的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45天。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此寬政案件,認為差扒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虛橋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G. 簡易程序舉證不受十五天限制

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具體參考以下:
1、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喊譽院可在徵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2、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期限和開庭日期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由雙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開庭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坦宴裁定讓滲銀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H. 法院傳票最多可以拖幾天去拿

法律分析:1、立案後要向對方送達一般7日內向被告送達傳票,現實生活中法院立案後多久能收到傳票一般由法院掌握,一般情況下在10天到一個月內。

2、法院立案後應該先傳喚被告,通知被告後才會通知原告,也就是說法院先是電話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訴訟文書所不能送達的情況下,最後採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採用登報的方式送達傳票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法律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傳票在審理期限內下達。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所以最長不能超過這個期限。公告送達是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方式之一,是為了保護權利人根據胡改公平原則而設定的法定送達方式,屬推定送達。公告送達和其它送達方式一樣,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能使被送達人形成訴訟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公告送達的目的之一是為了使被送達人參加訴訟,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但公告送達畢竟是一種推定,審判實踐中旁慎,大多庭審為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一方當事人的缺位,必然導致訴辯雙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審理結果的公正。嚴格規范公告送達程序,確保該送達方式的規范性、合法性,是此類案件得以公正處理的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運做敬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I. 法院最多可以拖多久不開庭

一般情況下簡易程序是3個月,普通程序是6個月,法院延期開庭受審的限制,如果是民事案件,又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告差段程序從立案之日起到審結完畢的時間不能超過3個月,普通程序從立案之日起到審結完畢的時間襪譽不能超過6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慶斗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J. 刑訴法簡易程序審限是多久

刑訴法 中基本上都是關於司法領域的各個機關所必須遵循的某些程序上的規定,所以只要是涉及到刑事的 訴訟 往往都需要藉助刑訴法的規定來體現合法性,而某些簡單的案子一般都是適用刑訴法中的簡易程序的,那麼,刑訴法簡易程序審限是多久? 一、刑訴法簡易程序審限是多久? 適用簡伏野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 有期徒刑 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相關知識: 刑事審判審限,顧名思義,即案件 立案 到審判的期限,共分為三個階段。【第 一審 審限】、【第 二審 審限】、【再審審限】。 刑事案件審判審限對於實現司法效率有重要意義,可以避免官司久審不判、一拖再拖的現象,減少當事人的負擔和訟累,提高司法審判機關結案率,都有重要意義。根據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經作者整理,刑事案件的審限如下: 【第一審審限】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 公訴 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 自訴案件 ,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羈押 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辯戚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審審限】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攜廳陵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審審限】 第二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通常來講,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是不允許一個訴訟活動長期的拖延下去而耽誤了其他公民的合法訴訟權利,所以規定了簡易程序本來就是為了方便審理簡單的案件,而時間的限制也進一步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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