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普通程序簡化審和簡易程序的區別
兩者的聯系: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Ⅱ 什麼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方式
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的第一審普通公訴案件時,在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的前提下,對法庭審理諸環節進行簡化的一種審理方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只有兩種訴訟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簡化審」就屬於普通程序的一種特別情況,它是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時對某些環節進行的簡化;是為提高訴訟效率而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所作的靈活運用;是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普通程序所進行的改革。它既不是改變案件適用程序的性質,也不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創新,更不是普通程序的省略。
三、普通程序「簡化審」的適用條件及提起的方式
(一)、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的適用條件。刑事案件具備以下條件可以適用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方式進行審理:第一、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或者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自願認罪或基本認罪。第二、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所提供的證據之間有關聯性,且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第三、適用刑事訴訟普通程序,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不能適用該程序的例外情形: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盲人、又聾又啞的人犯罪案件。第二、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涉案主要證人證言矛盾的案件及單位犯罪案件;第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及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第四、擬判處死刑的案件;第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認為不宜適用簡審方式的案件。
(二)、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提起。第一、普通程序適用簡化審方式案件的提起應由人民檢察院或被告人的辯護人在提起公訴後、開庭審理前提出書面建議,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二、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認為案件可以適用簡化審方式審理的而控辯雙方均未提出簡化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可以決定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方式。第三、對擬提起簡化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公訴人、辯護人應將准備在庭審中宣讀或出示的全部證據復印件移送法院。第四、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化審方式審理的,實行庭前證據展示應當在出庭通知書中註明。第五、適用簡化審方式審理的案件,開庭審理前,由案件主審人主持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展示。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應當公開宣布。第六、人民法院在適用簡化審理的案件中,發現有不適合簡化審方式審理的情形的有權恢復普通程序。
Ⅲ 什麼情況可以走簡易程序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根據以上條款可以看出,適用於簡易程序的都是事實簡單清楚,沒有太大爭議的並且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但也並不是說就一定會坐牢,也許社會危害性不大,後果不嚴重但是案件較為復雜也會按照一般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Ⅳ 一審判決是不是開完庭以後就可以出結果啊什麼是簡易程序什麼是普通程序有什麼區別啊
1、一審判決可以開完庭後就出結果,也可以擇日宣判;
2、簡易程序就是程序簡化,時間短,一般20天你出判決;
3、普通程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是3個月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