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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一般程序多久開庭

發布時間:2022-03-05 14:16:55

『壹』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是:先由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然後及時立案受理;再進行調查、收集有關違法證據;最後由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將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給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貳』 行政處罰法規定一個案件應在多少時間內立案

應在7天內立案。

根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立案的期限包括兩種時限:

一、一般情況下,7個工作日。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和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二、特殊情況下,15個工作日。即在線索材料所涉及的情況復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難以在7日內確定是否立案的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2)行政處罰法一般程序多久開庭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參考資料:中國法律網-行政處罰法

『叄』 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的受理時限

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件的時限是三十日,自受理之日起計算;如果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在獲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批准後延長三十日。進行鑒定的期限不算入辦案期限。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肆』 行政處罰一般流程是什麼

一般程序的內容,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製作處罰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伍』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有哪些主要流程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主要流程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拓展資料: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陸』 行政處罰法多長時間做出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一般應在九十日內作出,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且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罰較輕的,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柒』 行政處罰案件多長時間辦結完

有權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單位,我國有不少,關於結案時間,並沒有統一的明確要求,對於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不超過3個月。

一、按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1條規定: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三、衛生領域,全國不統一。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規定:

(一)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1、予以沒收2000元以下的違法所得的;

2、予以沒收或銷毀標值2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下罰款的。

(二)自立案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1、予以沒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違法所得的;

2、予以沒收或銷毀標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

(三)市衛生局審批的行政處罰案件,由市衛生監督所於立案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行政處罰案件報送局法監科審查。經局法監科審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領導審批。局法監科審查認為不合格的案件,於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將案件返回市衛生監督所。

(四)因特殊原因,無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法定辦結時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個工作日報請自治區衛生廳批准延長案件辦結時限。

『捌』 行政處罰法達到一般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

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節復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一、《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玖』 一般行政處罰程序多久結束

一般行政處罰程序,會在九十日內結束,該期限從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如果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依法應對當事人處較低數額的罰款或警告的,則會在當天結束,行政機關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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