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立案後接下來該怎麼走程序
法院立案後接下來該走程序是,會計算出案件受理費並通知原告繳費,然後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立案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當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訴,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庭長批准立案;人民法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及時填寫收案卡片,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一編立案號。人民法庭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交由人民法庭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二日內填寫收案卡片,統一編立案號後,移送審判庭。
訴訟的一般程序:
1、立案。原告人到法院立案大庭提交材料,法官審核通過後會開據收費單,然後到農業銀行收費口交費,拿農業銀行的收費單到另一窗口換取發票(交費窗口與換票窗口一般挨著),返回立案窗口,將一張發票交給法官(其餘自己留存,以便查詢案件進展情況)。
2、接到法院通知,到法院取開庭或調解傳票。
3、庭前調解(如未達成調解意見,另行開庭)
4、開庭(開庭時記著拿證據原件)開庭的程序步驟:法官宣讀法庭紀律、當事人權利義務;原告讀起訴書;被告答辯;原告提交證據,發表意見,被告對證據提出質證意見;被告提交證據,發表意見,原告對證據提出質證意見;法官詢問一些問題;雙方辯論;雙方最後總結意見。
5、書記員通知,到法院取判決書;
6、如對方不服上訴,等通知,到法院取上訴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行鏈源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人或檔態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喚御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