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事案件程序違法的具體表現
1、以民事裁定的形式表現。民事裁定是指法院為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對發生的程序性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如保全的裁定、先予執行的裁定等。民事裁定如果認定事實不清,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則屬於錯誤民事裁定,也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2、以民事決定的形式表現。民事決定是指為正確處理法院內部工作關系,對某些特定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主要適用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處攔鋒鋒理迴避和採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方面;另一方面是處理其他法院內部工作關系的問題,如關於合議庭組成的決定、關於審判期間的決定。民事決定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則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3、以民事審判保障措施的形式表現。民事審判保障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審判過程中,為保障民事審判的正常進行,對有妨害民事訴訟的人依法採取的強制手段,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簡晌法庭、罰款和拘留。但是,法院採取的保障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4、以期間、期日的方式表現。民事審判的期間、期日,是指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時間上的法定要求,法院在確定期間、期日違法的,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5、以送達的方式表現。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基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將訴訟文書和其它法律文書送交給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法院送達方式違法的,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程序違法的後果:
1、可能導致當事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受到損害。
2、可能導致案件事實認定不清或錯誤。
3、可能導致審判的不當中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Ⅱ 執行法官執行程序違法的認定
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依職權應當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進行鑒定、勘驗、查詢、核對,或者應當採取證據保全措施而故意不進行,耐脊慧導致裁判錯誤的,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法官程序違法屬於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一般的處理意見是發回重審,法官在法院內部接受處罰。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規定予以處分。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程序違法,可以申請上訴或者再審。對違反程序法官可以向法院領導反映或者同時可以向監察部門等反映情況。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法官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怎麼辦
1、收集好證據材料申訴到高級法院,只要情況屬實,高院就會裁定立即停止執行解除凍結,對案件重新審理。
2、縣區級法院違法辦案司空見慣都習慣了,最好的做法就是趕快把程序走完野帆,好上訴申訴。
3、中級法院多數公證,但在對待自由裁量權明顯顯失公平的案件,也不是輕易改判的,都是讓調解結案。4、執行程序即使違法,沒上級法院改判也會繼續的。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三條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因徇私而違反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撤訴、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昌答。
第四十七條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Ⅲ 什麼叫程序違法
當前,我國正在擬定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後果及其責任問題,成為該法制定中爭論頗多且十分棘手的重要問題之一。在我國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責任問題,通常是立法最後涉及的事項。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它應是最後考慮的、微不足道的問題。就一般意義而言,法律的實現雖然很大程度上或者最終要訴諸人們的自覺和自律,但自覺和自律的培育和支撐,更根本的是要靠制度的約束和法律責任追究的威懾。違法責任的預設關乎法律制定的成敗,關乎法律實施的成效,必須事先周密考慮,未雨稠繆。
一、程序違法的界定對程序違法的界定不僅是准確分析程序違法的後果和責任的理論需要,更是判斷和確定程序違法的標准和責任追究范圍的現實需要。目前,學術界尚未對程序違法的范圍形成一致的看法有兩方面內容值得分析和研究。(一)關於程序違法的主體近年來隨著我國行政程序法研究的深入,學術界對程序違法的主體應是行使行政職權的機關或組織,而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基本達成共識。不過,一些實務部門和學者仍堅持把相對人也納入到程序違法的主體范圍之內 。從形式上看,這種觀點表現為對程序違法主體范圍認識上的不同見解似乎只是對具體問題看法的曲解,是個小問題。然而,從深層看,這種見解實質上是對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和本質的誤解關繫到行政程序立法的總體思路是極其重要的大問題。行政程序法是為了適應現代控制強大行政權的需要而崛起的,其宗旨和核心是通過對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附設程序性義務,來規范行政權力和限制行政權力的濫用。行政程序法所指的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因此行政程序法律規范限制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一般公眾在行政程序規范中不僅不是被限制的對象,而且是被保護和賦權的主體。行政程序法本質是要為行政機關設定義務並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程序權利。這在世界范圍內莫不如此。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常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參加聽證等情形的出現有人把這些情形歸類於程序違法一些學者正是基於此主張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納入到程序違法主體范圍之內的。然而,這些情形本質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程序權利放棄的表現,而非程序違法。
(二)關於程序違法中「法」的范圍對行政程序法和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確立的行政機關應遵循的程序規則,應歸入程序違法中「法」的范圍,在我國學術界並無異議。但一般規范性文件和正當程序的一般原則是否也應納入到「法」的范圍問題,值得探討。行政機關違反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乃至自己制定的內部規范中的程序規則,是否構成程序違法,目前學術界主要有正反兩種意見。持反對意見者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因制定主體混亂、形式不規范,應排除在法定程序范圍之外;行政機關根據行使行政職權的需要自行制定的行為程序規則,僅具有自律作用,為自主行政程序,不屬法定程序范疇違反此類程序不構成程序違法{3}。持贊同觀點者則認為,在我國這類規范眾多對人們的行為有直接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這些規范中若有為行政機關設定程序義務的,即應納入法定程序的范疇 。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從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內部規定的地位入手。一般而言這類規范的制定通常無需法律的明確授權,其制定、修改和廢除多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但按照現代法治理念,這些規范應向公眾公開,並對制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產生一定的約束力。而在我國這些規范對公眾無疑具有一定的或潛在拘束力。鑒於此,並同時考慮到為行政機關的管理保留一定的靈活餘地一些國家對違反這些規范的效果沒有採取絕對態度,而給予了區別對待。我國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應予借鑒和採納。大體而言,其標准具體為:凡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利的程序規則,行政機關必須遵守,違反該規則的行為將可能因構成專橫或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被撤銷;而在其他情況下,原則上這些規則沒有法律拘束力,行政機關違反這些規則不構成違法對此法院不進行審查。比較而言,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的一般原則是否構成程序違法,分歧可能更大。長期以來在我國關於行政法的淵源問題,無論是從法律規定層面看,還是從學者認識角度看,基本上只認可成文法淵源。不成文法淵源特別是法律的一般原則雖然很可能會構成學者和實務部門認識和理解某一問題的基礎,但它們本身很難具有作為課以行政機關義務和追究法律責任根據的地位。這一狀況與國外的行政法淵源形成了較為明顯的對比。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的一般原則構成了行政法的淵源,並不奇怪。而在大陸法國家,法律的一般原則同樣亦被作為行政法的淵源,卻構成了一道獨特的風景線。法律的一般原則對行政機關有約束力,不僅在法國如此,在德國和日本同樣如此。法律的一般原則在行政法中被特別強調,一個重要原因是「行政事項復雜變化迅速,不可能全部包括在成文法中。」在成文法缺位時,需要靠法律的一般原則作為補充。自20世紀後半葉以來伴隨著行政法成文化的推進和法律一般原則的法典化雖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行為規范都可以從法律規定中去尋找,但法律的一般原則並未喪失拾遺補缺的地位和功能。
鑒於我國行政法實踐中存在著僵化地理解和執行法律規定的現象,以及不少行政法規范缺位的情形,近年來,我國學者已開始對行政法的淵源進行反思。已有學者主張,將法律的一般原則寫入行政程序法之中要求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規定時遵守公平、合理、公開和效率的正當程序原則。如果這一點成立行政機關違背正當程序原則,同樣亦應構成程序違法。行政機關的程序違法既包括抽象行政行為也包括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不過考慮到兩類行為的差異及已由立法法等相關法律規范對部分抽象行政行為作出規定行政程序法可不作規定。
因此,行政程序法對程序違法的界定具體應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進行具體管理活動中違反本法和單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規則、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有利於當事人的程序規則,以及正當程序的一般規則即構成程序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Ⅳ 什麼叫程序違法
所謂程序性違法,主要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情節嚴重的違法性行為。
刑事訴訟法中程序違法是什麼意思
一是主體限定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為程序的意義主要在於通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規范,使偵查、起訴、審判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刑事案件。
二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在各個階段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程序是公檢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國家職權的基礎,也是對公檢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三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四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節嚴重。對於輕微的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為如果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輕微或是沒有影響則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不予追究。
如果司法鑒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鑒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鑒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鑒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鑒定結論。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准合 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程序性違法的具體分類
對於程序性違法由於其在訴訟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可以分為:
(1)立案與偵查階段程序性違法,
(2)審查起訴階段程序性違法,
(3)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Ⅳ 程序違法的具體表現
法律分析:程序違法具體表現為方式違法和步驟違法兩大類。程序違法是指棚敏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等等。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枝察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鏈搭枝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Ⅵ 程序違法的具體表現
程序違法具體表現為方式違法和步驟違法兩大類。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等等。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方式違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為有口頭方式、書面方式、動作方式和默示方式。當法律對行為方式有明確要求時,行為人不採用法定方式,便屬方式違法。步驟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作出行政行為等沒有按照法定的步驟進行。塵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派答畢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舉者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Ⅶ 什麼叫程序違法
法律分析: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 簡言之,實體法就是規定犯罪分子犯了什麼罪,有什麼依據,該如何判決的法律,而程序法就是規定某個法律如何執行,執行過程中應該遵照什麼順序,有哪些程序,怎麼走才算合法,它不涉及具體違法犯罪的判定,只規定執行程序是否正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Ⅷ 審判程序違法七種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3)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Ⅸ 法官審判程序違法的具體表現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
3、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咐緩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跡簡乎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一、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
1、以民事裁定的形式表現。
民事裁定是指法院為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對發生的程序性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如保全的裁定、先予執行的裁定等。民事裁定如果認定事實不清,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則屬於錯誤民事裁定,也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2、以民事決定的形式表現。
民事決定是指為正確處理法院內部工作關系,對某些特定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主要適用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處理迴避和採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方面;另一方面是處理其他法院內部工作關系的問題,如關於合議庭組成的決定、關於審判期間的決定。民事決定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則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3、以民事審判保障措施的形式表現。
民事審判保障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審判過程中,為保障民事審判的正常進行,對有妨害民事訴訟的人依法採取的強制手段,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但是,法院採取的保障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4、以期間、期日的方式表現。
民事審判的期間、期日,是指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時間上的法定要求,法院在確定期間、期日違法的,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5、以送達的方式表現。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將訴訟文書和其它法律文書送交給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法院送達方式違法的,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程序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姿悉、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