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般刑事案件要多久結案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法院判決也需要五個月的時間。如果流竄作案、團伙犯罪的,時間會更長一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虛鬧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1)刑事案件判刑一年左右的多久走完程序擴展閱讀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殲宴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差改罩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Ⅱ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流程
流程見下面:
偵查期限2個月,審查起訴期間1個月,一舉悶審審正悉彎限2個月。刑事案件的三階段分別是:陸啟偵查、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Ⅲ 一般刑事案件要多久才能走完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一定多久走完法律程序。一般刑事案件刑事拘留階段最長為三十七天;偵查階段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一般為一個半月到兩個半月之間;最後是法院進行審理宣判,然後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Ⅳ 一般刑事案件處理需要多久或可以拖多久
刑事案件可以說是幾乎每天都在上演,而刑事案件的處理相對於其他案件來說是很難度的,所花費的時間也比較長。對於大部的案件而言,走完這三個程序的時間在6、7個月左右。也就是說,從人被抓算起,直到判決下來大致需要6、7個月。而少數疑難、重大、復雜的犯罪案件,這個過程會大大加長,甚至一年多兩年也不奇怪。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Ⅳ 一般刑事案件要多久才能走完法律程序
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1、偵查階段,對於被拘留的人,一般拘留時間為14日,但最長可長達37日;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脊戚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櫻螞陵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物態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Ⅵ 刑事案件宣判後多久到監獄
法律分析:判決生效後送往監獄應該是在一個月左右。判決之日起十日內是上訴期,十天後判決才生效,判決生效後,法院會在十天內開具相應的執行文書送達看守所,再由看守所移送監獄,但是看守所這邊得等到一定人數之後才整批移送監獄,也會拖延一些時間。當然如果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直接在看守所執行,不用移送監獄。看守所會根據服刑年齡和年粗和限進行分配監獄。比如判刑1年的在看守所已經有半年了,只剩下半年時間服刑,看守所會選擇留所服刑。不管判刑多少年,服刑時間還需要超過1年者,如未滿18歲將分配至少管所服刑,如已滿18歲者將分配至成年人監獄服刑。至於多久送監獄,看守所會根據送往人數決定時間,如果檔凳困只有1人或者不到3人以上是需要等待時間的,有一定人數的時候就會送去監獄了,這個時間一般是法官宣判當天開始計算30天以後到半年時間,也就是沒有具體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行念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Ⅶ 刑事案件最快多久結案
通常情況下,如果大家身邊有人捲入了刑事案件中,大家可能會比較關心這個案子多長時間能夠結案?關於案子多長時間能結案這個問題,想要弄明白,首先需要了解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歷拍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通常是分為三個階段的,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每個階段都有規定的辦案期限。例如偵查階段,這個期限通常是兩個月,但在案件滿足一定條件時,公安機關通常會提請上肢孫羨級檢察機關或省級檢察機關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每次可延長一至兩個月,通常最長偵查羈押期限為7個月。如有特殊原因也可無限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但需提請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審查起訴階段通常為一個月,最多延長半個月,但可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退偵後審限重新計算。審判階段通常為兩個月,最長可再延期四個月。所以綜合三個階段辦案期限來說,一個刑事案件通常在5個月左右,三個階段最長可達到18個半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凱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Ⅷ 一般刑事案件從逮捕到判刑要多久
根據相關規定,一般批捕到判決需要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之後有檢察院受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理。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案件從拘留到判刑的這個過程之中,並沒有具體的處理時間,一般都是要根據人民法院的審理進度來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要逮捕的,要在拘留後的3天內獲得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出現特殊情況的,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到4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天。
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禪激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事案件從批捕到判決最快也需要三個月的時間,這三個月的時間是從批捕以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間,等到刑事法庭正式開庭審理之後,可能要六個月的時間才能作出最終的判決結果的。如果案情相對來說比較復賀襪襪雜,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刑事法庭審理階段都有可能會延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好碰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