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審計中的實質性程序什麼意思
實質性程序,是指,用於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
② 事前審計的程序的詳細內容解釋
事前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在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業務發生之前進行的審計。這種審計主要對單位的計劃、方案、預算制定的審查,經濟合同批准之前的審查,經營決策及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事前審計可以起預防作用,減少失誤,防止弊端,有助於實現決策的科學化。
事前審計操作是指依據審計程序,具體執行各步驟規定的工作,以達到預定目的職業行為:
確定審計項目的關鍵就是要注意根據各個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確定具有典型性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以及這些單位中帶有普通性、傾向性的經濟事項的決策、目標、計劃等為審計項目。以此解剖麻雀,找出矛盾,揭示規律,進而推廣。
基於事前審計的特殊性,其技術難度較事後審計更大,這就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配備審計人員的關鍵就是選派下列條件兼備的優秀審計人才:
①具備良好的思想素質,客觀、正直、公平、廉潔;
②具有完備的知識素質,不僅專業知識功底雄厚,而且也精通與專業相關的其他知識;
③具有較強創新能力素質,不斷添加創意,全面重塑職能專業的內涵與外延。
擬定審計工作方案的關鍵在於編制依據的詳盡及具體實施步驟的緊湊、合理。
①編制依據的詳盡即是依據被審計單位未來經濟事項基期情況、國內外同行業的情況及市場預測情況等寫出詳盡的調查報告;
②具體實施步驟的緊湊、合理。所謂緊湊是指時間安排不能拖泥帶水,時緊時松,要勻速進行;合理,就是環環緊扣、不斷演進,圓滿終結。
實施審計工作方案要著重抓好這樣四點:
①摸清家底。所謂家底是被審計單位的人員、資金、設備、材料、方法、環境及信息等要素的綜合平衡水平。要摸清這個家底,就得要進行現場清查,調閱資料、核對帳目,以對整個家底了如指掌;
②分析管理現狀。企業微觀經營的成功,不僅在於雄厚的家底,而且更在於良好的管理。這就要求實事求是地分析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現狀,看企業系統的各構成要素質和量是否精良,配置是否合理,組織是否恰當,指揮是否得力,技術是否先進,基礎工作是否健全,外部環境是否寬松,內部條件是否充分等,以恰如其分評價管理水平;
③重新匡算。在了解家底、剖析了管理的現狀之後,就應採用專門方法重新匡算企業的生產能力、產品成本、期間費用、銷售收入、銷售稅金、投資收益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並進行綜合平衡,以此校正決策、目標、計劃等審計項目;
④加強復核。為了保證審計質量,避免審計風險,還必須對初審結束後提出的審計招待、起草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代擬稿進行嚴格復核。看程序是否完備,步驟是否到位,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定性是否准確,處理是否合適,評價是否恰當。
5.監督審計裁決的執行。審計一旦終結,所作出的審計裁決就具有法律效力,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若在規定期內拒不執行,或無故拖延的,審計機關可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或通知有關部門停止財政撥款、停止銀行貨款等。另外,對於某些審計重點戶及在執行審計裁決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單位,可由原審計人員或指派其他人員到被審計單位進行實地回訪,以聽取被回訪單位介紹審計結論和決定及建議的執行情況,查明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寫出審計回訪報告。若在回訪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隱瞞行為或有漏審、錯定等問題,還需要指派審計人員有針對性地進行後續審計,並單獨寫出審計報告。【更多審計問題進會計網問答>>>】
③ 什麼是審計程序審計程序有什麼作用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作用:
1.有利於保證審計質量。
審計程序規定了為實現目的所必須實施的各項具體步驟,不僅可使審計負責人隨時掌握審計工作的進度,還可以保證審計人員不至於忽略重要的審計步驟和主要事項,以便從審計程序的角度,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2.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
嚴格而靈活的審計程序,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審計人員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從而正確表達意見,做出恰當的結論,避免可能發生的失誤。
3.有助於提高熟練程度。
規范而科學的審計程序,可以使審計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這對審計工作經驗不多的審計人員來說,可以較好地把握審計工作的基本環節;對審計工作經驗較多的審計人員來說,可以騰出更多的時間,考慮審計中隨時可能遇到的更為復雜的問題。
4.有利於審計工作規范化。
規范而科學的審計程序,也是使審計工作逐步實現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定的審計工作程序,是保證審計法律關系主體正確地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基本保證,是貫徹依法審計原則的主要形式,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必須嚴格遵循。自律性的行業規范確認的審計程序,是保證審計業務工作按照公認的規則正常開展的基本步驟。正確地實施審計程序,是保證審計業務質量,提高審計工作信譽的前提條件,是社會審計工作者依法執業的具體表現。
④ 審計的實質性程序是什麼
實質性程序是指用於發現重大錯報風險的審計程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細節測試以及實質性分析程序。
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實質性程序,以發現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實質性程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和披露的細節測試以及實質性分析程序。
注冊會計師在設計實質性分析程序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
1、對特定認定使用實質性分析程序的適當性;
2、對已記錄的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時,所依據的內部或外部數據的可靠性;
3、作出預期的准確程度是否足以在計劃的保證水平上識別重大錯報;
4、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考慮到數據及分析的可靠性,當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時,如果使用被審計單位編制的信息,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測試與信息編制相關的控制,以及這些信息是否在本期或前期經過審計。
(4)審前程序的本質是什麼擴展閱讀
注冊會計師在考慮是否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應當考慮的一系列因素:
1、控制環境和其他相關的控制。控制環境和其他相關的控制越薄弱,注冊會計師越不宜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
2、實施審計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後的可獲得性。如果實施實質性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後可能難以獲取(如系統變動導致某類交易記錄難以獲取),注冊會計師應考慮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
但如果實施實質性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後的可獲得性並不存在明顯困難,該因素不應成為注冊會計師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的重要影響因索。
3、實質性程序的目標。如果針對某項認定實施實質性程序的目標就包括獲取該認定的期中審計證據(從而與期末比較),注冊會計師應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
4、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評估的某項認定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針對該認定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要求也就越高,注冊會計師越應當考慮將實質性程序集中於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
5、各類交易或賬戶余額以及相關認定的性質。例如,某些交易或賬戶余額以及相關認定的特殊性質(如收入截止認定、未決訴訟)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必須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6、針對剩餘期間,能否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或將實質性程序與控制測試相結合,降低期末存在錯報而未被發現的風險。
⑤ 什麼叫審判程序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第一審判程序第一審普通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民事審判中的基本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程序之一,它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合議和作出裁決等程序。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民事訴訟案件都是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
一、審前准備的程序從第一審普通程序的一般構造來看,其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審理前的准備階段和庭審階段。審理前的准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至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庭審的正常進行,由審判本案的合議庭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審理前的准備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後,尚不能立即進入開庭審理階段,還必須經過一個庭前准備階段。充分作好審理前的准備工作,有利於當事人之間充分交換訴訟資料,有利於審判人員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掌握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收集、調查必要的證據,使開庭審理順利進行,對及時、公正地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二、開庭審理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的規定,開庭審理的程序主要由以下幾個階段構成:
(一)庭審准備和宣布開庭 庭審准備是開庭審理的最初階段,是銜接審理前准備與開庭審理的一個階段,庭審准備主要完成兩項工作:(1)告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日期。人民法院在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在開庭3日前告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2)發布開庭審理公告。人民法院對於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開庭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群眾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然後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義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是指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核實的訴訟活動。法庭調查是庭審的重要環節,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重要階段。通過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舉證、質證,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認證,為查清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客觀依據。 法庭辯論,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證據,闡明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相互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
(三)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 法庭辯論終結,合議庭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後,法院必須公開宣告判決。判決的宣告有當庭公開宣判和擇日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三、審理的期限 按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