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審判案件的流程是什麼
法院的作用主要是為了解決相關的糾紛和一些與法律相關的案件,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需要很多的中間的環節,即使是審理案件都有一審、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序繁雜主要是要環環相扣,證據理由充分。那麼法院審理案件需要經過哪些程序?下面就讓我為大家詳細的講解吧。Ⅱ 法院立案後接下來該怎麼走程序
法院立案後接下來該走程序是,會計算出案件受理費並通知原告繳費,然後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立案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當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訴,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庭長批准立案;人民法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及時填寫收案卡片,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一編立案號。人民法庭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交由人民法庭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二日內填寫收案卡片,統一編立案號後,移送審判庭。
訴訟的一般程序:
1、立案。原告人到法院立案大庭提交材料,法官審核通過後會開據收費單,然後到農業銀行收費口交費,拿農業銀行的收費單到另一窗口換取發票(交費窗口與換票窗口一般挨著),返回立案窗口,將一張發票交給法官(其餘自己留存,以便查詢案件進展情況)。
2、接到法院通知,到法院取開庭或調解傳票。
3、庭前調解(如未達成調解意見,另行開庭)
4、開庭(開庭時記著拿證據原件)開庭的程序步驟:法官宣讀法庭紀律、當事人權利義務;原告讀起訴書;被告答辯;原告提交證據,發表意見,被告對證據提出質證意見;被告提交證據,發表意見,原告對證據提出質證意見;法官詢問一些問題;雙方辯論;雙方最後總結意見。
5、書記員通知,到法院取判決書;
6、如對方不服上訴,等通知,到法院取上訴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行鏈源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人或檔態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喚御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Ⅲ 刑事公訴案件法院開庭後還有什麼流程
法律分析:(一)審判長宣布開庭
1、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況:
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是否受到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
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
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收到民事訴狀的日期。
2、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3、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4、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的陳述。
(5)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迴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迴避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有關迴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迴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薯脊復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數老滲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對於共同犯罪案件,應將各被告人同時傳喚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況後,集中宣布上述事項和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的權利,詢問是否申請迴避,以避免重復,節省開庭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含薯共和國刑法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Ⅳ 訴訟程序
一、一審: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2、立案審查;3、起訴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4、排期開庭;6、開庭審理;7、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族襲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游碧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三、二審審理。四、二審:1、立案;2、證據交換;3、上訴的判決;4、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5、宣判。當事兆磨兄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Ⅳ 收到法院起訴書後還有什麼程序要走
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准備好答辯狀提交到法院,等待法院開庭審理。法庭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並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一、起訴人不如實起訴的後果:
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絕孝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交不起起訴費能起訴的情況:
上訴必須繳納訴訟費,如果不繳納的,按照撤訴處理。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出的費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中案件的受理費,屬於當事人應交納的費用,而訴訟中的其他費用,則屬於當事人應支出的費用。
三、向法院起訴的基本流程: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申請立案,當事人准備證據資料;法院將送達開庭公告並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日帶齊資料到庭舉證辯論、發表意見;法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則由合議庭進行宣判;等待法院的判決和執行。
四、收到起訴書後開庭時間:
開庭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普通的,事實清楚的案件,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如果是當事人人數眾多,證據復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談宏虛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含燃。
法院收到起訴書後會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立案審理,再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選擇開庭時間,並在開庭前三天通知雙方當事人。對公訴案件來說,法院受理之後會在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能超過三個月;對民事案件來說,從立案到審結可能需要三個月的時間,甚至是六個月。
五、民事起訴的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Ⅵ 那法律訴訟程序怎麼走
行為人想走訴訟程序,首先需要自己寫好訴訟狀,交給當地的人民法院,法院會在審核之後,七日內通知是否進行立案,若決定立案,會收取一部分的受理費,接著就會進行庭審程序。Ⅶ 一個訴訟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什麼
一個訴訟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偵查、審判三大階段。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Ⅷ 案件起訴後法院接下來程序是什麼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糾紛的發生在身邊是很常見的,但是有些糾紛矛盾太大了,雙方已經沒有辦法協商處理的話,這個時候也可以向管轄法院進行起訴,那麼案件起訴後法院接下來程序是什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案件起訴後法院接下來程序是什麼?民事訴訟立案後的下個程序是在法院指定的時間內提交相關證據證據,准時參加開庭,開庭之後,等待判決。Ⅸ 案件到了法院接下來要走什麼程序
到法院後需要開庭審理。
【法律分析】
開庭審理。民事案子到法院後需要開庭審理:(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二)審理前的准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准備工作。(三)開庭審理: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3、法庭調查。4、法庭辯論。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三十六、 將第一百四十四條改為第一百五十九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於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Ⅹ 我被起訴了,法院已經立案,下一步怎麼個流程
被起訴了法院已經立案,下一步就等著接法院的傳票,立案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權利告知書等法律文書。拿到起訴狀副本,應該詳細看看對方起訴的內容,准備答辯狀,准備反駁對方的相關證據,待法院通知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拿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後,通知日起參加庭審,等待判決。
法律分析
被他人起訴,屬於被告。法院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會送達起訴書副本。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應當提出答辯狀。法院自收到答辯狀5日內,會將其副本送達至原告。最後,在開庭3日前,法院將會通知。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是:1、立案;2、發送起訴書;3、被告提交答辯狀;4、開庭前的准備工作,包括向原被告發送開庭傳票,原被告提交證據等;5、開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原被告最後陳述、合議庭評議、宣判。6、執行判決。同時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30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