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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起訴離婚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4-13 03:51:34

1. 起訴離婚需要走哪些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一方鉛燃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准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①審理前的准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②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戚激困進行開庭審理。
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
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
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高念序。

2. 起訴離婚的要經過哪些程序

申訴離婚有以下程序:
1、起訴,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帶上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等材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2、調解,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進行調解;
3、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
4、調解無效,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5、判決,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 青島市 離婚辦理流程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准備好,列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系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准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1、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2、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悄早;《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3、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4、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臘運旦表》和離婚證。5、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輪擾,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 起訴離婚要哪些流程

「訴訟離婚主要有以下流程: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2、法院受理立案;3、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4、調解不成顫緩的,開庭審理;5、根據審理結果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耐洞答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昌慧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5. 離婚訴訟的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你好,起訴離婚程序一共需要經歷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和判決。下面具體展開來講:
第一階段:起訴。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第二階段:審理。審理分為審理前的准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准備。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 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15 日內提出答辯意見;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脊搭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然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指游言,雙方互相辯論。
第三階段: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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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去法院起訴離婚要走哪些流程

法院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訴,即原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
2、受理,即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審理;在法庭審理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4、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進行審理;
5、判決,且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寬慶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一、辦離婚需要以下材料:
1、當事人雙方岩巧局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2、離婚協議書;
3、當事人雙方的結婚證;
4、當事人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請離婚登記證明。
二、夫妻雙方可以訴訟離婚的條件如下: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粗讓形。
總而言之,如果夫妻雙方當事人決定離婚的,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如果要協議離婚的,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如果要起訴離婚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具備離婚條件,並准備好離婚起訴書以及相關證據後,可以到管轄法院立法庭提交材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7. 起訴離婚什麼流程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訴,准備好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訴;
2、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另遲兄一方;
3、庭前調解;
4、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
5、等候判決;
6、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想離婚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緩旦嘩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擾行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8. 起訴離婚要怎麼走程序

起訴離婚要這樣走程序:1、起訴,夫妻一方向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提交起訴狀;2、立案,人民法院經過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3、審理,人民法院立案後,應當對離婚訴訟進行審查;4、判決,人民法院審理結束後,應當按照審理的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決,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完全破裂的,會判決離婚,感情未完全破裂的,不能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9. 青島市南區離婚訴訟,怎麼去法院,還有步驟是什麼

1.「我只知道寫好訴訟書,這個是需要列印出來和復印件的嗎」:
(1)現在一般是列印的了,少數有手寫的。只要把字體寫工整、內容表述清楚,方便閱讀即可。
(2)復印件就是「起訴書副本」,這個是必須要有的,交給法院後,法院會將它發送給被告。被告再提出答辯狀。

2.「然後還需要什麼東西?去那裡辦理?步驟是什麼?」
(1)需要提供跟你訴訟請求有關的證據,還有你們的結婚證以及證明你們婚姻關系存在的資料等。
(2)這些東西以「附件」的形式一同與起訴書交給法院。

3.「我和那位戶口都在市南,是去市南人民法院嗎」:對,就在你們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4.「我住在浮山後小區,坐什麼車去?大概需要多長時間呢」:對不起我不是青島人,這個我就不清楚了。

5.「家裡有小朋友不方便的」:是你們家的孩子嗎?那麼你們離婚的話涉及的方面就比較多了,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撫養費的支付,探望權的行駛,夫妻財產的分割和共同債權債務等問題。

10. 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

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

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我們可以看見夫妻雙方如果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矛盾而無法繼續生活,夫妻若想要解除婚姻關系的話,就需要進行一些法律流程。以下分享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

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1

一、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睜源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費用誰出?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根據我國《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的規定,依照「原告預交,敗訴帶數方承擔」的原則,訴訟費由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則由被告按照前述標准預交。

待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由敗訴者承擔,如果判決後雙方都有責任的就按照雙方責任的大小比例各自承擔繳費。而離婚訴訟費的收費標准也有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

超過1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1%交納。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據上述規定交納離悉行態婚起訴費。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2

一、如果起訴離婚流程怎麼走?

(一)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程序步驟: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二、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三、辦理離婚證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典》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系問題。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對於起訴離婚而言,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來作出判決,不管是哪種離婚方式,都有其相應的程序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訴訟離婚過程中,法院會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沒有效果的話,法院會作出判決。

起訴離婚的程序怎麼走3

一、起訴離婚的詳細流程是怎樣

(一)去法院起訴

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離婚起訴書標准格式》)

(二)法院審理階段

這是法院離婚程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程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後,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在法院開庭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法院判決

最後,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帶些什麼

起訴書,結婚證,身份證,還有其他所需的材料和證據: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通常夫妻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才會進行訴訟離婚。而起訴離婚具體流程與協議離婚不同,並且在需要提供的材料上面也是有所差異的。由於法律中規定訴訟離婚的過程中,必須要先進行調解,因此夫妻最終離婚也要可能是被調解離婚的。

三、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及證據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簡訊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路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姦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搜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鑒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癒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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