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程序法和實體法的區別在那啊
一、功能不同
1、程序法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梁世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國當代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為「切蛋糕」的規則。
蛋糕是權利和利益的象徵,一個人負責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規則允許他在為別人分配蛋糕時也可以不加限制地為自己留一快,則他將有可能盡量少地分給別人,而盡可能多地留給自己。
2、實體法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上的權利是法律關系主春渣孝體(也稱為權利主體),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擁有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者自由,這種權利的實現歸根結底將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
二、內容不同
1、程序法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作為實體法的對稱,不能簡單地把程序法與訴訟法或者審判法相等同,因為程序法是一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非訴訟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2、實體法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而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三、地位不同
1、程序法
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規范也沒有受到應有重視,表現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違憲監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
即使像刑事訴訟法那樣被修改過不長時間的法律,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准和要求來看,一些內容也需要進行修改完善。
2、實體法
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把程序置於不顧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例如,法院公開審判早已是我國訴訟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但直到現在,還需要舉國上下疾呼「落實公開審判制度」。
又扒稿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訊逼供方式非法獲取證據的做法仍屢禁不絕。種種實例表明,忽視程序法的現象普遍存在,應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盡快轉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努力強化人們的程序法意識。
㈡ 重實體、輕程序 什麼意思
呵呵,重實體輕程序就是,只注重實體法律,而忽視程序法律,舉個例子就是:一個人涉嫌盜竊犯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而偵查機關無視程序法的規定,進行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獲得證據而追究該盜竊犯罪的刑事責任。沒有程序法律的保障,造成了無數的冤假錯案。
㈢ 問下行政處罰重實體法輕程序法
從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上來看,行政處罰程序已經比較完善,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但是在實際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往往只注重處罰結果,而不顧處罰程序,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問題,而這些程序違法問題又得不到糾正,所以才會有行政處罰重實體輕程序的說法。
重實體指的是注重處罰結果,認為行政處罰決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對於處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予關注。
現實中這種例子很多,最突出的就是城管執法。
㈣ 程序法比實體法更重要 求解
程序法比實體法更重要。
一、實體法具有不確定性。
眾所周知,實體法是規定權利義務的法。而社會是復雜多樣的,所以權利義務也是復雜多樣的,是不確定的。另外實體法也不可能完整地規定人們所有的權利。法律的普遍適用性要求,實體法必須通過抽象的規范調整類型化的權利義務,這決定了實體法也不可能針對某個人和事發布個別指令。
以致實體法需要藉助程序法的適時補充。拿破崙所謂用一部包羅萬象的法可以調整世間一切事物的豪言壯語已失去了意義。
成文法律是以詞語文字作表述的,詞語是無限客觀世界之上有限的符號。世界上的事物比用來描述它的詞語多得多。由於詞語的有限性,實體法常常不得不將多個客體用一個詞語來表達。
另外有些客體的類別和屬性本身就是模糊的,立法者難以做到用完全精確的語言界定它們截然的性質和屬性邊界,如公序良俗、誠實信用、正當事由、權利濫用、情勢變更等,歧義和模糊的詞語必將損害實體法的明確性。
二、程序法具有確定性。
程序法主要規定實體權利義務得以實現的步驟、手段和條件,其內容是明確的。如二年訴訟時效,十日上訴期限等。一個程序可以適用於無數的實體案件。和實體權利義務的變異性和處分性不同,程序法無論是個人還是國家機關都必需遵守。
任何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只有通過程序而作出裁判才賦予既定力,先例迫使決策機關在今後的決策中保持立場的一貫性,所以,程序法在保障實體權利義務內容實現的同時,還可以給人們一個可預知的確定的將來。
三、程序法比實體法更重要。
任何實體權利義務的沖突都包含著公正原則的扭曲,程序法就是為了矯正和排除這種扭曲的藝術。程序法提供平等的對話平台,使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得到尊重。
實體法上所體現的權利義務只是在經過一定程序產生出來的確實性判決中,權利義務才得以實現其真正意義上的實體化或實定化,否則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只是一種假設。
所以,程序法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公正的看得見的程序能吸收當事人的不滿。程序公正可以使審判者處於超然的地位不審理與自己有關的案件。程序公正可以保障被告人獲得正當的訴訟權利和合理的判決。
程序法可以創造實體法,例如:日本司法實踐中對「日照權」就是通過訴訟請求創設的;程序法可以限制實體法的實施,例如: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將被法庭排除;程序法固有的規范也可能導致實體法內容的變化,例如:上訴程序可能更改實體判決。
公正的程序具有致成公正結果的內在品性,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著它具有一整套能夠保障法律准確適用的措施和手段,並且由此能夠形成保障法律准確適用的常規機制。現代社會個人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呼喚更加完備的權利保障法律體系。因此我們可以說:21世紀就是程序的世紀!程序法比實體法更重要!
(4)如何轉變重實體輕程序擴展閱讀
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規范也沒有受到應有重視,表現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違憲監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訴訟法那樣被修改過不長時間的法律,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准和要求來看,一些內容也需要進行修改完善。
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把程序置於不顧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例如,法院公開審判早已是我國訴訟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但直到現在,還需要舉國上下疾呼「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訊逼供方式非法獲取證據的做法仍屢禁不絕。
種種實例表明,忽視程序法的現象普遍存在,應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盡快轉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努力強化人們的程序法意識。
㈤ 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辦案工作,不斷提高查辦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查辦案件工作是與腐敗分子鬥智斗勇的過程,執紀辦案能力得到全面提高,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才有堅實的基礎。同時,查辦案件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只有不斷加強查辦案件工作的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才能進一步提高辦案水平,推動反腐敗斗爭不斷深入開展。
一、提高五種能力
1.注重決策,提高組織指揮能力。組織指揮能力是案件查辦工作的領導者必須具備的基本能力,對案件查辦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調兵遣將、有效協調各方都是領導者發揮組織指揮能力的具體體現。作為一名辦案領導者,一要善於觀察分析,面對復雜多變的調查環境,要從多角度深入思考、周密分析,正確判斷,因時因地因人制宜作出快速反應和靈活決策,不斷提高應變能力。二要善於科學謀劃,抓大事、抓關鍵,善於聽取他人建議,綜合各方面的智慧,集思廣益,群策群力,不斷提高領導能力。三要勤於調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案情,作出正確的決策,不斷提高決策能力。
2.把握關鍵,提高談話突破能力。談話能力是辦案能力的重中之重。談話是取得涉案人員口供或證人證言的主要途徑,是突破案件的至關重要環節。一是充分做好談話前的准備工作,要有明確的目標。必須盡可能地全方位了解被談話對象的情況,認真分析談話對象的心理狀態,認真策劃,周密制定談話方案。二是合理安排好談話人員。根據談話人員的特點,盡量使每組談話人員做到強弱搭配、取長補短、性格互補、配合默契。三是端正談話態度。防止不採用當手段來談話取證,要用證據說話。要採取攻心為上的策略始終保持必要的氣勢。要依紀依法科學文明談話,保障談話對象的合法權利。四要講究談話策略。根據不同談話對象和不同的案情,掌握好談話步驟、時機和方式,充分利用法律、政策、情理,靈活採用突破方法和技巧,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強化證據,提高調查取證能力。查辦案件是一個收集、鑒別、運用、審查證據,以清楚地認定事實和問題性質,進而對問題做出恰當處理的過程。調查取證是辦案中最重要的工作。一要強化證據意識。證據是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生命,證據決定成敗,不能有任何閃失。二要依紀依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的主體必須合法,必須由法定主體收集和提取,並具備法定形式,收集提取的程序、方法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取證的手段、程序要合法。三要嚴格、規范鑒別和使用證據。要鑒別證據是否客觀真實,是否偽造;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其來源有無問題。然後綜合分析證明案件的同一事實的各類證據之間有無內在聯系,要注意時間、條件的變化對證據的影響。
4.發揮職能,提高協調配合能力。紀檢監察幹部在反腐敗斗爭中擔負著組織協調的重要職能,不僅要履行好自己的職責,還必須充分調動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積極性。作為辦案人員應做到:一要注重協調,從領導幹部到普通辦案人員,都要樹立一種積極協調、主動協調的觀念,重視做好辦案中的協調工作。二要善於協調。協調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要依紀依法積極協調,同時又要注重方式方法,靈活進行協調工作,不能以勢壓人。三要敢於協調。協調實際上是一種組織行為。要積極協調,敢於擔責。在協調過程中,要體現協商,但更要講大局、講紀律、講配合。四是創新協調機制。協調辦案是全方位、多層次協同配合的過程。要加強對新形勢下辦案協調工作特點規律的探索,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進一步完善聯合辦案協調機制。
5.身體力行,提高督辦指導能力。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督辦指導意識,既要抓好自辦案件,為下級機關提供示範的帶動作用,又要對下級機關辦案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要善於發現問題、找准症結,切實履行好督辦指導的職責。
二、強化三種建設
(一)強化規范化建設,有效提高查辦案件質量
1.加強協調,規范辦案機制。要建立反腐敗協調領導小組、辦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部門辦案協作機制,及時溝通和協調查辦大案要案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做到統一認識、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充分發揮紀委在查辦大案要案中的組織協調職能,公安、檢察、法院、審計、工商、財政、稅務、計生等部門加強辦案協作,促進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開展。
2.健全制度,規范辦案行為。要完善信訪受理、線索初核、立案調查、案件剖析等制度,以嚴格的程序保障和促進實體公正,努力克服和防止重實體輕程序、重查辦輕管理、重結果輕過程的行為發生。
(二)強化專業化建設,切實加強辦案隊伍建設
1.實行准入機制。凡進入辦案一線的幹部必須有相關專業知識或工作經歷。
2.加強教育和培訓。一是定期邀請財務審計專業人員、司法專業人員以及上級機關的「辦案能手」給一線辦案人員上課,提高辦案人員的理論水平和突破案件的能力。二是積極配合上級紀檢監察辦案部門,選派辦案人員參與跟班辦案,以案促訓,提高辦案人員的實戰經驗和突破大要案的能力。三是優先選送辦案人員參加上級舉辦的相關培訓班。四是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辦案人員到辦案先進單位交流學習,取長補短,提高辦案技能。
3.完善辦案人才庫建設。從公安、檢察、法院、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遴選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且在法律、審計、金融、財會等方面具備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專業人才骨幹,納入辦案人才庫,實行統一管理和調配,充分發揮專業特長和業務技能,為查辦案件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證。
(三)強化信息化建設,不斷提升科技辦案水平
1.提高認識,實現思想上的轉變。與傳統辦案手段相比,談話及調查筆錄電子化更具有快捷、高效、真實、節約、方便的顯著優勢,過去那種一支筆、一張紙等傳統辦案手段已經不適應現代辦案需要了。如果不迅速轉變觀念,加快辦案信息化建設步伐,勢必被時代前進的步伐淘汰。實現辦案的信息化成為紀檢監察機關提高查辦案件工作科技含量最迫切的願望和自覺的行動。
2.加大投入,實現裝備上的更新。為適應查辦案件工作信息化的需要,紀檢監察機關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加大資金投入,本著布局合理、規范高效的目標科學規劃、抓緊建設辦案點,並根據單位實際,按照規定的標准配備交通工具、筆記本電腦、列印機、復印機、錄音筆、攝像機、監視儀等設備,在硬體上確保辦案信息化的需要。
3.強化訓練,實現技能上的突破。要求辦案人員利用辦案之餘時間,進行電腦操作的突擊訓練,或請專業人士從文字錄入、文檔編輯、列印機的使用等方面進行培訓指導,使談話筆錄的製作統一規范,不斷提升科技辦案的能力和水平。
㈥ 重實體輕程序什麼意思
意思是只注重實體法律,而忽視程序法律。
1、主要表現:司法系統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迅胡的問題。在司法文化領域,司法機關不遵守程序約束的現象普遍,重實體輕程序尺襲,畝困攔程序法淪為擺設。一方面在大力宣傳法治建設,另一方面卻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從上到下,到全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種情況,客觀上也導致了大量的法律問題。這是司法建設水平比較低的表現。
2、關於實體與程序:法律有一種基本的分類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解決實體問題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物權法等。而程序法是用什麼方法和途徑來解決問題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即辦事的規則。
㈦ 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別
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 程序法與實體法是辯證統一的。二者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實際上,現有各國的行政程序法,無一不兼具程序與實體的內容。因此,我們講程序法、實體法的劃分具有相對的意義。從理論上形而上學地將兩者截然對立,進而厚此薄彼,不僅不能自圓其說,而且對於實踐的指導無疑是有害的。(一)一般情況下的關系 1.程序的啟動以實體法的實現為目的程序和卜攜的啟動、運作是有成本的,程序僅僅是過程、環節、方式、步驟,因此,程序運作的目的只能是涵於程序之外,即為了實現實體法而啟動程序。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事業順利進行」。 2.程序運作的終點是實體法目標之最大限度的實現行政目標的實現是行政程序的終點;犯罪分子受到懲罰,無辜的人免於追究,國家和社會的統治秩序得以維護是刑事訴訟的終點;民事權利義務的判定是民事訴訟的終點。 3.評價程序運作狀況的標准實體正義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實現以及其實現的代價大小,是評價程序運作狀況的標准。(二)例外情況下的關系 1.無相應實體法適用於個案時,程序法的規則是判定結果是否合乎正義的弊差標准。無論多麼完美的法律體系,也難以避免法律空白、法律漏洞的存在,適用者常常採取「法律解釋」的形式,運用自己的法律意識或執政黨的政策解決個案。這種「法律解釋」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遵守程序規則即為合法。值得指出的是,即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解釋」也不是漫無邊際的,實體法的基本原則仍然是不可逾越的界限。 2.實體法目標與程序法目標在個案中沖突時,有時犧牲實體正義而追求程序正義。假設這樣一個案例:某稅務機關對王某進行了行政處罰,理由是王某偷稅。稅務機關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但適用行政處罰的程序有瑕疵。王某訴諸法院,法院判決撤銷稅務喚伏機關的行政行為。在該案中,王某應受行政處罰是實體正義的要求,行政機關應按合法程序處罰王某是程序正義的要求。按照《行政訴訟法》,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確應被撤銷,但我們難道能由此而得出程序正義優於實體正義的結論,並導出程序法優於實體法的命題? 答案是否定的。實體正義是法的最高要求,法律程序是達到實體正義這一目標的手段。不在嚴格的程序下追求實體正義往往是靠不住的。如果我們允許在個案中為追求實體正義而犧牲程序正義,將會有多少秘密取證、屈打成招的現象發生!遵守法定程序所追求的實體正義才是可靠的實體正義。本案中實體正義的暫時犧牲,正是通過法定程序的嚴格履行,以追求可靠的實體正義。因此,國外有關訴訟理論重視對程序瑕疵的補正、治癒、轉換等的研究,主張當程序上的瑕疵不很嚴重而可以補正,並不影響實體權利義務時,不採取機械地判決撤銷行政行為,而是在判其補正的前提下判決維持行政行為。這是因為,暫時犧牲實體正義而追求程序正義,最終目的在於追求長遠的、可靠的實體正義。 但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規范也沒有受到應有重視,種種實例表明,忽視程序法的現象普遍存在,應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盡快轉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努力強化人們的程序法意識。
㈧ 「重實體、輕程序」其實是個偽命題
前段時間,和業內朋友聊天,又聊到了應該「重實體、輕程序」還是「重程序、輕實體」的老話題。因為這個話題不僅是法律圈的一個糾結,更是對社會公眾容易產生影響的重要話題。因此,覺得有必要多說兩句按照自己的感受澄清下。
I.「重實體、輕程序」到底是個什麼意思
說白了,「重實體、輕程序」就是只注重案件的實質公正,而忽略或輕視在判案過程中本來應該遵守的相應程序。「重實體、輕程序」之所以到了今天還在有人討論,並在一些案件中有所體現,是因為它是我國法律史上很悠久但人治特徵明顯的一個判案傳統。即,尚未經過正當程序審理,已經先從實體上判定了案件結果或大致走向(即所謂判定實體公正),然後再把程序當成走過場,從而得出預先判定的結論。
之所以覺得成全這個偽命題重要,是因為它是自古至今冤假錯案產生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法治之所以追求程序正義,是因為相信只有通過正當的程序才能得到最接近公正的實體,而不是忽視或不重視實體正義。
1、沒有人不追求公平正義
每個人內心深處都有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這也是生物進化過程中與世間萬物共存需要形成的必然准則。即便在動物世界,我們也可以看到相應的公平公正,即在團隊合作中多出力獲取食物的最後多分食物;強壯的擔當護衛職責但也同時享有相應權利,等等。所以說,追求實體的公平正義是所有人內心都有的追求;即便是罪大惡極作姦犯科之徒,曾經將別人的公平正義踩在腳下蹂躪,在被審判時也希望得到公平和正義;更何況普通人一直就希望自己能被公平公正的對待。所以,「重實體」是所有人的共同追求,並不是「重程序」的人就必然不重實體,或只有「輕程序」的人才能重實體。
2、沒有人能百分之百的還原已發生的事實
既然大家都這么「重實體」的公平正義,為什麼還會產生分歧呢?分歧就在於有人相信自己已經掌握了所有事實,不需要經過程序就能判定對錯;另一部分人認為很難通過內心主觀判斷確定對錯,最終是非的判定必須建立在對所有證據通過合法程序推定的基礎上。那到底有沒有人能夠不通過法定程序僅對部分證據或傳聞遲閉了解的基礎上就能判定已發生的事實呢?我覺得,這樣的人不是過於自信就是認為自己是「神」了。
已經發生的事斗毀實無法百分之百的還原,這本身就是一個客觀事實。最起碼截止目前為止,沒有人能讓時光倒轉,返回到原來的時間點,在案件發生現場對當時所發生的所有事實及細節進行反復研究考證(這個需要多次精確的時光倒轉)。即便是在有些案件中看到的錄像和錄音,也僅僅從一個角度或一個方面反映當時的情況,更何況很多案件本身就沒有案發現場的錄音錄像資料,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更無從還原。
3、做出判斷的事實認定其實是通過證據推導出來的法律事實
那我們最後認定案件的事實是什麼呢?肯定不是客觀事實。我們通常認定的案件事實是法律事實;即通過所有證據按照法定程序推定出來事實。很遺憾,這個事實肯定不完美,但它是在承認時光無法倒轉,客觀事實無法全面真實還原的基礎上,利用現有程序和技術手段,推定出來最接近客觀事實的「事實」。所以,在任何國家,即便擁有再完美的法治,也會出現冤假錯案。唯一的區別是,怎麼能讓冤假錯案出現的幾率降低;這樣就有了「程序正義」和「無罪推定」原則的出現和適用。
4、不重視程序很難有好的結果
從上面的推論可以看出,所謂「重實體、輕程序」本身就是個偽命題,因為沒有人不重實體。但「輕程序」卻可能是過於自信或把自己當「神」了,即便不通過合法程序嚴查證據一眼就看出對錯來。所謂的「未審先判」就是這么個理兒,我覺得你有罪或錯了,碼銷裂程序都不重要了,走個過場直接追求結果,還認為自己是「重實體,輕程序」;當然不排除瞎貓碰見死耗子的情況,但把這個當原則,較高頻率的出錯是難免的。
當咱們說「重實體、輕程序」,先捫心自問下,咱有那未卜先知的「神」性嗎?另外,那誰,請問下誰不重實體了?
㈨ 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
內容摘要:國家保障人權的理念已經體現在行政法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 在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貫徹保障人權原則顯得尤為重要。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侵犯人權現象表現在: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證據意識不強、取證不及時,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公安行政處罰中的不規范執法,勞動教養、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權的現象嚴重;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採取措施加強人權保障: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立法,樹立人權理念,強化程序、證據意識,健全公安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完善公安機關的人事、培訓制度。
關鍵詞:公安行政執法 人權保障 公安行政處罰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一
我國的公安機關在長期的公安行政執法的進程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執法經驗,形成了一整套切實可行的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及運行機制,在保障行政相對人的人權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突出表現在依法行政的理念已被接受並被付諸實踐,公安行政執法方式日益公開化,公安機關建立了科學、規范的公安行政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建立了一套規范的執法監督機制等①。但是,在公安行政執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漠視行政相對人的人權甚至侵犯人權的現象,主要表現在:
一、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是導致侵犯人權的主要內在因素之一。
有些民警特權思想嚴重、服務意識淡漠,文化和業務素質低下,不重視對《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的學習,認為那是公安法制部門的事情,對聽證、復議、行政訴訟具體的法律規定根本不了解,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制意識,近年來有損公安機關形象的負面案例都與辦案人員的素質有關。
盡管上級公安部門一再強調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但某些基層公安機關由於警力不足,仍然聘請了為數不少的治安員、協管員充當「臨時民警」,之所以稱他們為「臨時民警」,是因為他們雀態的職權大大超過了治安員、協管員的職權,他們有時還能夠著裝參與執法,例如筆者曾經下派鍛煉過的某基層派出所的在辦理部分治安案件時,詢問和調查取證都由「臨時民警」完成,最後由正式民警簽字以應付上級檢查,在行政訴訟中這種證據是經不起法庭認真核查的,這種情況在縣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所中很常見。執法實踐中,由基層派出所僱用的「臨時民警」執法造成侵犯人權的案子並鮮見:1999年7月15日深夜,某縣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聘請的治安員吳某、邢某、仝某到女青年尚某的租住房屋,將正在休息的尚某叫醒後帶回派出所,逼迫尚某承認有賣淫行為,並對其進行毆打、不許上廁所。次日該所警長張某得知此事後未加制止,且指派治安員董某、警校實習生李某繼續對尚某進行審訊。7月16日下午,尚某不堪忍受,從派出所辦公樓的三樓跳下,致腰椎三、四椎體壓縮性、粉碎性骨折伴截癱,雙踝骨、雙足跟骨粉碎性骨折。②
二、證據意識不強、取證不及時導致案件查處困難,相對人權益得不到保障。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在辦理公安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及時、主動,不應坐等證據、線索,而應通過積極的工作,以小見大,主動開辟信息渠道,發現線索來源。案件中有些證據轉瞬即逝,必須及時收集,才能收集充分、全面的證據;有些證據由於隨著時間、條件、環境的變化,有可能出現因串供、現場被破壞、物證滅失或被侵害人、證人記憶遺忘以及其他影響證據真實性的情況,如不及時收集,將可能給辦案帶來困難和難以彌補的損失。例如,2002年7月31日,事主張某因瑣事與其他三名男青年發生口角後被毆傷,派出所民警出現場之後,張某指出一名不知姓名的人目睹了其被毆的經過,但民警未滲弊能及時詢問取證,致使打人者無法認定,遲遲不能結案,造成事主對公安機關工作嚴重不滿。③所以加強證據意識,合法、及時地取證,對於公安機關嚴格公正執法、快速處理案件,及時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最近,某些基層公安機關為執法民警統一配備了錄音筆,方便了民警執法取證,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三、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引發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公民、法人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已經成為引發國家賠償的一個重要原因。公安機關擁有治安、交通、消防、治安案件查處、戶籍、身份證、外來人口、治安防範、限養和禁放等廣泛的治安行政管理權。這些權力既是公安機關的職權,也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既是權力,也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當公安機關拒絕履行這些法定職責時,治安行政相對人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如:頃喊源2005年3月21日中午,阿城市亞溝鎮中學學生袁某來到學校的微機室玩電腦,微機室老師張某等3人以沒到上機時間為由讓袁某立刻離開,袁某不服和張某等人發生了沖突。沖突中,15歲的學生袁某被打倒在地,手錶、眼鏡被打碎,衣服被撕破。後來,校長趕來才將袁某從地上扶起,並通知袁某的家長將他送到醫院醫治。後經診斷,袁某左面部、背部、腿部大面積外傷。見到自己的孩子在學校被老師打傷,袁某的父親既心痛又氣憤,便來到阿城市公安局亞溝派出所報案,要求對自己的孩子被打一事立案調查。但是幾個月過去了,派出所既沒有告知是否立案,也沒有對這起事件作出處理。無奈下袁某的父親將阿城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7月,阿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責令阿城市公安局15日內,對袁某的父親報案稱自己的孩子被老師打傷一事予以立案調查處理。但是,阿城市公安局15天後仍然沒有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8月初,袁某的父親又將此事上訴到了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阿城市公安局未對袁某的父親陳述袁某被3名教師毆打的事實及報案記下筆錄,也沒有告知袁某的父親已經立案並調查處理,不符合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並處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故判決阿城市公安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此案履行法定職責。④
四、公安行政處罰中的不規范執法導致侵犯人權:
(一)濫用處罰權,為錢執法
行政執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追求的應當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應當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但在目前的公安行政執法中,表面上「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實際上仍然做不到,例如:2005年年初某縣級市財政局和公安局就罰沒款的分成沒有達成協議,財政局要求四六分成,即罰沒款的40%上交地方財政。60%返還公安局,但公安局要求二八分成,在沒有達成協議情況下,公安局上半年沒有搞創收,下半年達成了二八分成的協議,公安局又開始搞創收了。不可否認的是,地方財政的困難,財稅制度上的漏洞,部分公安機關領導的不良利益觀和政績觀,導致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為追求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在國家和地方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下達罰沒和收費指標的情況下,仍然非法運用公安行政權力搞創收,把執法當作一種創收的手段,規定罰款指標,並將完成情況列入考核目標。其他指標沒有完成不要緊,罰沒指標完成了可以「一丑遮百丑」,導致民警為了完成罰款指標而不惜犧牲法律的公平、正義,以財產處罰來代替其它的處罰,熱衷於抓賭、抓賣淫嫖娼,然後以罰代管,依罰代法;巧立名目亂收費,諸如「戶口安置費」、「治安費」等等,只要能搞到錢,老百姓的意見、反感都可以置若罔聞。
(二)濫用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積極明示或消極默許的范圍內基於行政目的自由斟??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適當,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法定限度內盡可能合情合理地作出最適當的處罰,不能畸輕畸重。如果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量罰失當,就會導致不當處理,給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帶來危害,違背了行政處罰的基本目的。但由於目前對自由裁量權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在行政處罰中顯失公正的處罰不能從執法環節發現,責任的追究也無從提起。顯失公正的處罰雖然從形式上並不明顯違反法律條文規定,但嚴重違反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原則,嚴重違反了立法目的和宗旨。這在實踐中情況比較多見,表現在:①應當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而未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②不應當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而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作行政處罰處理;④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而作刑事案件處理;⑤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而作勞動教養處理;⑥應當勞動教養的而作行政處罰處理;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而不處罰;⑧漏處罰違法行為人等。
五、因相關立法的缺陷導致勞動教養、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權的現象嚴重
勞動教養是目前廣泛運用的一種行政措施,據有關資料統計,近幾年每年決定勞動教養的人有10萬左右⑤,由於勞動教養作為一種制度,其設立的機關、適用的對象、審批機構混亂等原因,已經遭到社會各界的嚴厲批評, 成為國際社會指責我國政府不尊重人權的口實。勞動教養的濫用主要表現在適用對象上濫用,198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將勞動教養的對象規定為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一律送勞動教養。而對「 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就為有關部門隨意擴大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提供了依據。隨後,公安部以及公安部會同其他部門聯合發布了不少關於勞動教養的規范性文件,勞動教養對象的范圍不斷擴大,而且這些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著沖突,關於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的規定很混亂,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關於勞動教養的這種混亂規定不僅不利於社會治安的全方位的綜合治理,而且人為地造成公民之間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狀況,破壞了我國法制建設的統一⑥,造成一些公民的人身自由被嚴重侵犯。例如:在基層公安機關,對證據不足、不能採用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為了控制其人身自由以利於下一步的偵查,往往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勞教,這顯然有悖於勞動教養的初衷。
1993年國務院公布的《賣淫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3)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歲以內嬰兒的(4)被拐騙、強迫賣淫的。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根據上述規定,對凡沒有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賣淫、嫖娼人員,都可以進行收容教育,即便是對上述四種特殊情況的的賣淫、嫖娼人員,按字面意思解釋,必要時也可以收容教育。究竟對什麼樣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進行收容教育,缺乏明確的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和標准。導致執法的隨意性教大,難以保障相對人的人權。
二
針對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侵犯人權的現象,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採取措施:
一、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立法:
我國《立法法》第9條規定,對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等事項的制定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通過法律來制定,所以,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只能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改變目前由行政法規和規章來規定的混亂局面。對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實施程序、條件等問題也要作出明確而科學的規定,即使情況緊急而採用的即時行政強制措施,也應規定嚴格的事後審查程序。現階段,應該對有關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修改,應該完善現有的法律規定,盡量在立法層面上消除侵犯相對人人權的隱患。最終的目的是採用科學的立法模式,制定《行政強製法》或《保安處分法》,徹底解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立法問題。
二、樹立人權理念,強化程序、證據意識。
為了規范公安行政執法,一是必須對執法主體進行人權保障的知識教育。保障人權是現代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和根本要求,反映了現代法律思想的精神實質,體現在執法活動中就要求執法者必須具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意識⑦,保障人權的思想意識很難自發形成,非常有必要對執法主體進行關於人權保障方面的知識教育,只有當他們對人權的有關知識,特別是??才有可能在執法過程中自覺地尊重和保障他人的人權。二是必須強化執法主體的程序、證據意識,培養執法民警嚴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及其他各項法律規定的良好習慣,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這就要求公安機關採取各種可能的手段、方法培養執法民警的人權理念和程序、證據意識,在內容、形式和措施上要精心安排,切忌形式主義,真正起到轉變執法觀念的作用,消除長久以來根植在執法民警頭腦中的「執法即管人」、「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
三、健全公安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
公安行政執法監督的形式主要有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在內部執法監督的方面,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等執法規范,加強對基層執法民警的考評,真正做到貼近一線、結合公安中心工作科學合理地開展考評,及時發現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偏差與問題,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在外部執法監督方面,公安機關應該拓寬警務公開的內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將公安機關的辦事許可權、執法制度、辦事程序、執法結果向社會公開,對公安行政執法中的治安案件實行公開裁決,落實聽證制度、監督員制度、警民聯系制度、案件回訪制度、領導公開接訪制度等,不斷暢通外部監督渠道,自覺地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自覺地把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置於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
四、完善公安機關的人事、培訓制度,提高公安民警的執法水平
隨著公安行政執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力度的不斷加大,對公安民警的執法水平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這就要求大力提高民警的綜合素質,為此,公安機關要完善人事、培訓制度。一是要進行公安機關的人事制度改革,「嚴把進人關,打通出口關" 。雖然目前公安機關錄用警察方面把關較嚴,一般都是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警察,但漏洞仍然存在,如通過調動的辦法將一些素質不高的人員調入公安系統,還有轉業軍人的接收問題,公安機關應該嚴格執行「逢進必考」的制度,堵住素質差的人員進入公安系統。在嚴把進人關的同時,打通出口關。應當實行嚴格的淘汰制度,對於那些實在不適合公安工作的人員,通過嚴格的考核予以淘汰,淘汰的比例無須太高,但對於公安民警的執法水平的提高肯定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二是要完善公安民警的培訓制度。為了提高公安隊伍的素質應當說近幾年公安機關在培訓教育方面的工作做了不少,新錄用的警察要培訓,晉司、晉督、晉監都要培訓,還有各種各樣的業務培訓,但由於培訓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實際效果,所以收效甚微,在提高警察的整體素質方面起的作用並不大。各級公安機關應該狠抓培訓質量,不流於形式,最重要的是嚴格考試環節,對於考試達不到要求的可以給予其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仍不及格的,堅決予以降職使用或調離公安機關,沒有任何壓力的培訓是難以取得好的培訓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