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辦案程序違法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採取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規定,給了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以復活的機會。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貳』 公安機關辦案程序違法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向地方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如實舉報。違法辦案或因受賄而違法辦案造成辦案不公、冤假錯案的都是違紀違法行為,受賄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索要請託人財物在1萬元以下或受賄3萬元以下的,可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索要請託人財物在1萬元以上或受賄3萬元以上的,除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外,可依法移交檢察院立案偵查,甚至可以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人民警察作為人民的保護傘需要對人民盡職盡責,不能夠不作為。如果有不作為的情況,該警察的上級部門應該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或者是禁閉的處罰。如果上報至監察委之後,監察委應該按照規定法律程序來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