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村委會招標流程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國家融資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以上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渣鬧塵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建設項目的勘察、彎祥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如禪標投標活動。
『貳』 招標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政府采購的招標程序一般為:
1、采購人編制計劃,報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審核;
2、采購辦與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委託手續,確定招標方式;
3、進行市場調查,與采購人確認采購項目後,編制招標文件。
4、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
5、出售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
6、接受投標人標書;
7、在公告或邀請函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開標;
8、由評標委員對投標文件評標;
9、依據評標原則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10、向中標人發送中標通知書;
11、組織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12、進行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解決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的糾紛。
工程施工公開招標一般為:
1、建設工程項目報建;
2、審查建設單位資質;
3、招標申請;
4、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編制和送審;
5、工程標底價格的編制;
6、發布招標通告;
7、單位資格審查;
8、招標文件;
9、勘察現場;
10、招標預備會;
11、投標文件管理;
12、工程標底價格的報審;
13、開標;
14、評標;
15、決標;
16、合同簽訂。
(2)村委會招標有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准、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准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准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