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性的概述
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性,既是指法律程序在運行過悉耐程中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又是指人們評價和判斷某一法律程序是否正當、合理的價值准則。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鄭基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睜叢春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❷ 如何實現訴訟程序價值
自近代社會訴訟法從實體法中分離後,程序的意義和價值問題就成為許多學者關注的對象,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不少法哲學學者開始以價值研究為中心構築自己的法律學說。對法律程序的重視,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是一個普遍現象。
我國傳統法律中程序要素非常淡薄。清朝末年從西方引進現代意義的民事訴訟法,然而在理論和觀念上,程序的意義仍未得到人們足夠的重視,因此,輕視程序的制約機制,不按程序辦事已成為實踐中的惡****直到現在,「重實體輕程序」仍然困擾著理論界和實務界。1991年民事訴訟法盡管完善了某些程序保障機制,如管轄異議,擴大上訴裁定的范圍等,然而新法典仍流露出對程序獨立價值的忽視,歸結起來就是缺乏對程序內在價值的認識。因此,有必要從法哲學的角度研究程序價值,這有十分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民事訴訟程序價值通常分為兩個基本類型:即目的性價值(內在價值)和工具價值(外在價值)。
(一)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性或者內在價值包括自由、公正和效液臘益。主要表現為:(1)保障法院的審判權不受外在壓力的干預,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和訴訟權利不受審判權的壓制和侵犯。(2)保障程序主體選擇的自由,如撤銷訴訟、和解等。。程序公正是一個永恆的話題,什麼是公正,如何界定其標准,有一個發展過程,即從最低限度標准到由無偏見法官審判、公開防禦、程序公開等具體的公正標准。這些標準是:(1)法官中立原則。其內容是: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關聯性;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中立原則不能等同於消極原則。這在英美對抗制與大陸法的審理制中有不同表現。(2)當事人平等原則。即平等保護和平等對待。(3)程序參與原則。其內容是:參與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限制的、被迫的行為。必須具有參與機會,如影響訴訟過程的重要活動,影響裁判結果的重要活動。(4)程序公開原則。即公開審判。英國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美國也有類似的格言。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5)程序維護原則。即訴訟行為一旦生效,要盡量維持其效力,不能輕易否定其既定內容。這與民事法律的調整方法有很大區別,排斥意思表示主義,採取表示主義滑者或客觀主義。行為人真意與表示不符,應以客觀表示為准。
:效率和效益。程序效益價值的實現:從降低訴訟成本角妻看,它要求降低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縮短訴訟周期,簡化訴訟程序;從提高訴訟效益的角度看,它要求盡可能利用有限的訴訟空間來容納更多的當事人和訴訟請求,如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
(二)民事訴訟程序的外在價值(工具價值)
外在價值,是指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它是人們據以評價和判斷民事訴訟程序在保護民事權利、維護法律秩序以及解決糾紛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信埋薯的標准。它包括實體公正價值和秩序價值等價值類型。。通常是指裁判結果公正。它主要表現為事實認定真實和法律適用正確兩個方面,否則就違反了結果公正的要求。。它反映了秩序的強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和安全兩個方面:這體現為社會關系的穩定性、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以及實際結果的確定性和自縛性。
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維護需要秩序,秩序在建立和維護社會、生產和交換秩序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❸ 非訴訟程序的主要功能和價值是什麼
非訟程序則采職權探知主義,訴訟程序實行公開主義,而非訟程序則以秘密審理為原則,訴訟程序實行言辭主義,而非訟程序貫徹書面主義原則,訴訟程序以直接主義為原則,而非訟程序兼采間接審理主義。
審判組織的特別性。除了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非訟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則應終結非訟程序。審限較短。適用非訟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較短,應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
(3)民事訴訟法程序具有什麼價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這是我國法律從分權角度確立的非訴行政執行體制,即分為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和人民法院依申請強制執行。
鑒於執行決定權和裁判權更強調公正和質量,執行實施權更需要力量和效率,執行決定權和執行裁判權要求行使者應掌握豐富的法律、法學知識,應該公正睿智,執行實施權則要求行使者果斷有力,勇敢無畏,因而可以考慮將強制執行的實施權由法院以外的機構來負責,而法院的執行權僅限於執則伏行決定權和孫慧攜執行裁判權。碧禪
❹ 民事訴訟價值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民事 訴訟 訴訟費用 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 證人 、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 一審 案件受理費; (二)第 二審 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 法規 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晌敏: (一)依照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 管轄權異議 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 行政訴訟法 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 證據 ,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 強制嫌坦執行 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 申請破產 ;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准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芹謹桐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准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 離婚 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 財產分割 ,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 賠償金 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 知識產權 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 勞動爭議 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 商標 、 專利 、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 破產財產 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 合並審理 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❺ 民事訴訟法的價值關系
公正價值包含程序公正價值和實昌好體公正,它與效益價值之間具有內在的一致性。首先公正的實現是以效益為基礎的。其次,效益是公正的效益,是以公正為條件的。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公正是人們永遠追求的價值,只有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益才有其意義。
民事訴訟的公正價值和效益價值可以共存,但又經常處於緊張關系之中。一方面。對於公正價值無限度的追求必然帶來效益的降低;另一方面,對效益的過度注重,限制了公正地實現。
在我國民事司法改革中,效益不應當居於訴訟價值體系的最高地位,躍居於訴訟的公正價值之上,使訴訟的公正價值屈從與效益價值。首先,程序公正是整個現代訴訟中最核心、最本質的東西。其神冊次,當前我國的司法現狀決定了我國在訴訟中不能倡導效率優先。再者,效率價值優先不符合我國社會公眾對訴訟的價值選擇要求。因此,應將公正作為民事訴訟中優先選擇和實現的價值,只有在公正價值得到確立和實游迅宏現的前提下,才能確立和實現效益價值,效益價值的追求和實現,不能限制和阻礙訴訟公正價值的實現。
程序公正價值和實體公正價值分別屬於目的性價值和工具性價值,二者之間既具有一致性也有相沖突的一面。首先,程序公正價值與實體公正價值之間存在一致性。公正的程序有利於保障實體公正,實體公正的實現依賴於認定事實的准確和適用法律的正確。其次,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存在著相互沖突的一面。第一,程序公正是裁判的前提,但是公正的程序並不必然帶來公正的實體結果,不公正的程序也可能產生公正的結果。第二,程序公正具有獨立於實體的自身評價標准。
我國法律傳統上一直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在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中,存在著許多否定程序公正價值的法律規定。在公證程序與公證的結果無法同時兼顧時,為了維護人們對訴訟程序的信賴以及考慮到程序正義價值的獨立意義,應當堅持程序正義優先,在訴訟中通過不公正的程序所得到的裁決結果即使是正確的,也應當對作出這一裁決的民事訴訟程序作出否定性評價。
❻ 談談訴訟程序的功能與意義
訴訟功能與意義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民事訴訟目的進行研究,有利於民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內容的深化,促進我國民事訴訟理論體系的完善,改善我國現行的民事審判模式。民事訴訟目的論是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中的核心課題之一,是研究民事訴訟制度的前提和出發點。如何確立民事訴訟目的,直接影響著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和科學可行民事訴訟模式的構建。因此,研究民事訴訟目的有助於促進民事訴訟理論向縱深發展。
2、對稿念指民事訴訟目的進行研究,可以為我國民事訴訟立法的完善提供一個基本指導方向。盡管目的論的研究具有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進行超越歷史高輪、地域的研究,但每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法制化進程對法律理論的要求畢竟有所不同,因此,旨在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進行設計提供基本指導方向的目的論研究必須針對我國國情。如果民事訴訟目的理論不發達,就難以形成科學的民事訴訟目的觀,而沒有科學的民事訴訟目的做指導,就無法保證民事訴訟立法的科學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事訴訟目的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對其進行研究,不僅具有理論價值,而且也具有實踐意義。
3、研究民事訴訟目的,有助於民事訴訟法的貫徹與實施。由於立法者的局限性等原因,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在其內容上總是存在著漏洞。尤其是民事案件當中,案情千差萬別,社會鍵配生活也在不斷變化,在訴訟實踐中,如何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準確適用於具體案件,對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問題怎樣處理等,都與司法人員的民事訴訟目的觀相關。因此,研究民事訴訟目的,有助於司法人員和一般社會成員准確地理解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實質,從而保證民事訴訟立法意圖的充分實現。
❼ 民事訴訟程序的工具性價值是什麼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程序的工具性價值主要是以訴訟程序以外的實體構成作為價值研究的對象,意指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它是以實體目標的實現作為體現民事訴訟程序價值的標準的。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坦猜坦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兆鉛,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讓桐順利進行。
❽ 民事訴訟目的
民事訴訟的目的,實質上是指國家設計的民事訴訟制度所企求達到的目標或結果。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原因的作用,不同的歷史階段對民事訴訟的目的有不同的表述。因此,在理論上形成了不同的學說:
1.私法權利伍猜保護說。又稱私權保護說,該說認為,國家設立民事私法制度,表明其禁止當事人通過私力救濟去實現自我的權利。作為代價,國家就應當承擔起保護當事人權利的職責。故民事訴訟的目的應當是保護社會成員的私權。
2.私法秩序維護說。該說認為,民事訴訟制度是國家設立的,設立目的的著眼點是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而不是單純為了某個人的私法權利,雖然它在客觀上也起到了維護私人權利的作用,但從立法者的角度看,它的根本出發點還是維護統治階級所還需要的私法秩序。
3.糾紛解決說。此說認腔蘆型為,在歷史上,程序法先於實體法的存在。即使在私法不太發達的社會里,解決糾紛的手段和制度即已存在。民事訴訟就是解決糾紛的程序和手續的總和,所以,不能認為民事訴訟的目的只是實現私權,它並不是以確認當事人原有的權利為出發嘩寬點,而是為了解決糾紛。
4.程序保障說。此說認為民事訴訟的正當性來自其程序的正當,而不是結果的正當。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證當事人在訴訟中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過程中能平等地使用攻防手段,不能認為民事訴訟程序僅僅是法院達到正確判斷的手段,事實上,民事訴訟過程本身就是民事訴訟的目的,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為實現當事人的自律性的紛爭解決提供程序的保障。
5.多元說。即認為審視民事訴訟的目的不能僅從國家的角度也不能僅從當事人的角度,而應當從多角度多層次審視。民事訴訟的目的既有對當事人私權的維護,又有對民事糾紛的解決,也有民事程序的保障,還有統治階級私法秩序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