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客戶欠錢不還不知道家住哪怎麼辦
客戶欠錢不絕手空還不知道家住哪的處理:可以向債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薯廳法院受理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還要依法承擔刑並瞎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⑵ 起訴對方不知道被告家庭住址怎麼辦
起訴對方不知道被告家庭住址是沒關系的盯滾消,只要知道對方身凱知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就可以,住址只是備選項,可以通過當地派出所進行查詢。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備橋,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⑶ 客戶欠錢不還不知道家住哪怎麼辦
客戶 欠錢不還 不知道家住哪的仍然可以起訴要求還款。 債權人 可以到 債務人 戶口所在地法院去起訴,寫好 起訴狀 一式兩份,均本態茄悉人簽名,並附 身份證 及欠據復印件各一份,案件受理費根據金額大小來定,10000以下帆乎50元。 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以待判決生效後向法院執行局一般會根據其身份信息查找到對方住在哪裡,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可以進行 強制執行 或者是強制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 的清償】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償還的, 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納碰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⑷ 別人欠我錢不還怎麼辦,沒有打借條,我也不知道他家住在哪!
欠錢不還不知道家住哪的仍然可以起訴要求還款。債權人可以到債務人戶口所在地法院去起訴,寫好起訴狀一式兩份,均本人簽名,並附身份證及欠據復印件各一份。
法律分析
欠債不還如何收集證據:1、在審判實踐中,如果金額不大,拿個欠條起訴就行,但是如果數額較大,就要提供其他的證據證明你把錢借給過別人。因此,要提供當時把錢借給對方的證據,比如向對方轉賬的銀行憑條、如果以現金方式給的錢,要列印從銀行取現金的憑條等等。2、這一點主要是防止債權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形式上,既可以是對方以書面形式的「還款計劃」,也可以以錄音、錄像的形式證明曾多次向對方要過錢。對於自己偷錄是否犯法,是否能拿出來當作證據,可以明確地說,只要是在一個公開的場合談的事情,就完全戚昌猛可以錄下來作為證據使用。3、收集對方財產信息的目的是為了達到「要到錢」的目高橋的,如果想真實把錢要到手,而不是一紙空頭判決,那麼就要調查對方的財產情況,要主要是對方的賬戶、房子、車、公司股權等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迅叢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