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事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
1、審判形式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判。
2、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應當當庭宣判。
3、審限不同,簡易程序的宴擾物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晌液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李談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⑵ 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
【法律分析】:只有刑事訴訟才有速裁程序。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為:1、審判形式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判。2、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應當當庭宣判。3、審限不同,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⑶ 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區別
法律分析: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有以下兩點不同,其不同在於:1、速裁程序適用於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為人,而簡易程序適用於基層法院所有符合該程序條件的案件;2、速裁程序要求犯罪人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且認罰,而簡易程序則要求犯罪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⑷ 民事案件速裁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速裁程序是近年來我國法院推行的簡易民事案件審判方式,即對一些簡易、小額的民事案件實行快審快結。它不同於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簡易程序,而是比簡易程序更為簡易、靈活的程序,與英美法的小額訴訟程序相似,兩者的產生都是適應社會和司法實踐的發展需要,以簡便、快捷、低廉的方式保障公民的訴權,實現司法的大眾化,通過簡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國民普遍能夠得到具體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務。該程序應當前司法審判形勢而生,在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訟累、緩解法院審判壓力等方面發揮極大作用。但該程序在增大法官自由裁量權,賦予法官對訴訟程序的更多掌控力來實現程序的簡易化的同時,也極有可能導致當事人訴訟權利受到損害。當前應注重針對該程序簡易快捷裁判的特點來進一步加強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實現速裁程序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價值追求,進一步挖掘速裁程序的生命力,充分發揮其服務司法審判的有效職能。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⑸ 民事速裁程序
民事速裁程序是小額訴訟嗎
民事速裁程序其實是指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而小額訴訟是採取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之一,但並不限於小額訴訟,還包括其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譽塌枯案件。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民事起訴狀的寫法
1、標題為民事起訴狀或者民事起訴書,居中,字體比正文大。
2、第一部分是訴訟參與人基本信息。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還要列明第三人。原被告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按照「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的順序寫明。如果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衫沖位的,要寫明單位名稱,次行一定要寫法定代表人及其職務。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寫明訴訟代理人的信息。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需要對方給付的具體標的,分點描述,1、2、3...比如買賣糾紛會要求對方支付貨款、利息、承擔違約責任等等,通俗的說就是把你想要通過訴訟達到的目的寫上去。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訴訟請求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4、事實與理由部分:說明事實情況,內容應當全面完整,但語言應簡潔,不能過於繁瑣。一般來說是按照時間的順序來敘述。
5、事實與慶洞理由的最後一段一般是寫被告的某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櫃員起訴,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6、另起一行空四格寫「此致」,再另起一行頂格寫法院名稱。落款寫具狀人姓名(名稱)、時間。需要具狀人手寫簽名,單位需加蓋公章。如有附件需在落款下另起一行列明。
⑹ 2018年新《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的異同
一、2018年新《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的共同點: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而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⑺ 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別
法律分析:
1、適用范圍上:簡易程序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案件;速裁程序僅適用於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2、對被告人認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須認罪認罰;
3、合議庭組成方式:簡易程序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速裁程序只規定了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4、庭審方式:簡易程序在審理中,不受普通一審程序中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速裁程序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5、對檢察院是否派員出庭法定規定:簡易程序要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法庭;速裁程序未對此做出規定;
6、審查起訴的期限:簡易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一般為1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5日;速裁程序人民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10天,對可能判處1年-3年有期徒刑,可延長15日;
7、檢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議要求:簡易程序無硬性規定;速裁程序適用於認罪認罰案件對量刑建議的規定;
8、審理期限:簡易程序一般審理期限為20天,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速裁程序審理期限為10日,對可能判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日
9、對當庭審判要求:簡易程序未要求當庭審判;速姿肢裁程序規定應當當庭審判;
10、是否適用於未成年犯罪案件:簡易程序適用,但速裁程序不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凳冊乎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一)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二)案件事棗悉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三)被告人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衍生問題:
刑訴法速裁程序審限是幾天?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採取速裁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⑻ 民事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區別
民事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為:1、審判形式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彎檔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培寬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判;2、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應當當庭宣判;3、審限不同,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 民事速裁程序是指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而小額訴訟是採取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埋中亂之一,但並不限干小額訴訟還包括其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民事速裁程序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採取簡易程序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辦案時間、減輕當事人負擔,符合現代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潮流。簡易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不受普通程序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必須在判決前聽取被告人最後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5、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6、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⑼ 民事速裁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速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在簡易程序改革中,為提高司法審判效率,在保留必要庭審要素的前提下,運用合理分流機制,簡化庭審、送達等訴訟程序,實現「立案速」、「送達速」、「調解速」、「審理速」、「裁判速」,縮短案件審理期限的程序,是一種「加速的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⑽ 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有什麼區別
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如下:
1、適用范圍上:簡易程序適用所有基層院管轄案件;速裁程序僅適用於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2、對被告人認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簡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須認罪認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