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裁員程序怎樣才算合法
用人單位在裁員過程中,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並履行法定程序。否則,屬於違法裁員。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配和滑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棚轎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培臘、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❷ 什麼叫程序違法
法律分析: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 簡言之,實體法就是規定犯罪分子犯了什麼罪,有什麼依據,該如何判決的法律,而程序法就是規定某個法律如何執行,執行過程中應該遵照什麼順序,有哪些程序,怎麼走才算合法,它不涉及具體違法犯罪的判定,只規定執行程序是否正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❸ 公司制度制定的合法程序
規章的制訂程序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制訂公司規章制度中應通過「尺唯民主程序」。但怎樣操作,才算是「民主程序」,法律法規對此並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以下程序,可以視為「民主程序」:1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2由公司工會參與制訂;3如果既未召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也未設立工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在制訂規章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並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應充分反映在規章制訂過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好睏悉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友乎
❹ 程序合法 實體合法到底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來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對比訴訟法和實體法,符合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規范即為程序合法,符合實體法判罰標準的即為實體合法。
1.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或搏液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上的權利是法律關系主體(也稱為權利主體),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擁有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者自由,這種權利的實現歸根結底將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
2.稅收程序法是稅收實體法的對稱,指以國家稅收活動中所發生的程序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稅法,是規定國家征稅權行使程序和納稅人納稅義務履行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稅收確定程序、稅收徵收程序、稅收檢查程序和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
所謂稅收程序法原則(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為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准則。
稅收程序法原則是貫穿於所有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基本准則和內在精神,它對稅收程序立法和稅收程序法的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或影響。
(4)什麼程序才算合法擴展閱讀:
第一,對稅收程序立法的指導作用。在稅收程序法的內部結構中,稅收程序法原則位於稅收程序法價值取向、目標模式衫物和具體制度的中介,對稅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綱領銀碧性指導作用。
第二,為稅收程序法的解釋和統一適用提供依據。由於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和價值目標的體現,它對准確理解和執行稅收程序法律規定將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有助於防止解釋和適用中的混亂。
第三,為征納雙方提供行為准則。當稅收程序法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征納主體的行為特別是征稅行為應該符合作為具體規則本源的稅收程序法原則的要求,使征稅裁量權的行使不至於超出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原則的調整范圍。
第四,為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審判准則。
參考資料來源:稅收程序法-網路
❺ 公司為個人擔保需要經過什麼程序才算合法
根據《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按照章程規定的條件和限額,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章程沒有規定的,只需要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即可。
如果是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或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如下:「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❻ 在法庭上法官審案有哪些程序才合理合法
刑事訴訟:庭前准備、審判長確認被告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宣布開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當庭宣判或休庭等階段。
民事案件開庭審理普通程序: 一、開庭前的准備 1.書記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入庭,將傳票和出庭通知書交回附卷;已報到的證人到指定地點等候傳喚,證人不得參加旁聽,證人與證人之間不能在一起。 2.書記員(站立):現在宣布法庭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規定,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⑴不準錄音、錄像和攝影; ⑵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⑶不準發言、提問; ⑷不準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⑸關閉無線通訊工具。 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長給予口頭警告、訓誡;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坐。 (審判長率合議庭人員從法官通道縱隊步入審判台就坐) 4.書記員:坐下,報告審判長,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員應當說明),准備就緒,請審判長開庭。 二、正式開庭活動 5、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宣布)現在開庭。 6、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當事人是法人的,核對法人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系近親屬的,核對與當事人的關系。委託代理人系律師,核對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要求出示律師執業證和宣讀委託書及代理許可權)。 7、原告對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8、被告對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9、第三人,對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10、審判長: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經核對無誤,且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 [被告×××(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公告送達)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傳票送達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 條的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11、審判長:今天是渠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120 條之規定,在本院第三審判庭,依法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與被告×× ×、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開審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12、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 條之規定,依法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和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13、審判長:現在向當事人交待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以及應當遵守的法庭紀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7 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 條、第46 條之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迴避的權利。對合議庭以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迴避: ⑴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滲枯; ⑵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⑶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0 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必須依法行睜喊脊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所確定的主文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52 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 條悉滲、第130 條規定:原告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4、分別詢問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剛才審判長交待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和應當遵守的訴訟秩序聽清楚了沒有?是否申請迴避? 三、法庭調查 15、審判長: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16、審判長:原告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起訴狀(代理人宣讀起訴狀的,詢問原告對起訴內容有無補充)。 17、審判長:被告進行答辯或者宣讀答辯狀(代理人宣讀答辯狀的,詢問被告對起訴內容有無補充)。 18、審判長:第三人答辯陳述(代理人答辯陳述的,詢問第三人對起訴內容有無補充)。 (審判長歸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①????②???? 19、審判長:原告對審判長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被告對審判長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第三人對審判長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 20、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 條第1 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21、審判長:現在由原告方出示證據。被告方進行質證。第三人進行質證。 22、審判長:現在由被告方出示證據。原告方進行質證。第三人進行質證。 23、審判長:現在由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方進行質證。被告方進行質證。 24、審判長:原告方對證據有無新的意見? 25、審判長:被告方對證據有無新的意見? 26、審判長:第三人對證據有無新的意見? (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這里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 27、傳證人×××出庭作證。詢問證人的身份(查看身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 條、第102 條之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必須實事求是地作證,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的語言,如有意作偽證、假證的,要負法律責任。證人×××聽清楚沒有?現在由證人×××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 (當事人提出向證人發問的,經法庭許可後進行) 28、原告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被告對證人證言質證。第三人對證人證言質證(必要時,可以讓證人對質)。 (合議庭成員需要對證人詢問的在這里進行) 29、證人×××作證完畢,對記入筆錄的證詞核對後簽名蓋章。證人作證後可以參加旁聽。 (審判長根據案情需要對當事人詢問的在這里進行,對合議庭意見一致的證據進行認證,對暫時不能認證的證據,說明什麼證據待合議庭評議後予以認證) 四、法庭辯論 30、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圍繞本案爭議焦點,結合法庭調查的具體情況以及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的綜合性發言,辯論中應當實事求是,在法律范圍內尊重客觀事實,以理服人,不應涉及本案無關的問題和進行人身攻擊,以求得對方的理解及法院的支持。 31、審判長:現在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32、現在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33、現在由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第二輪由審判長詢問訴訟各方有無新的辯論意見,如有再進行二輪辯論) 34、審判長:法庭辯論結束,原告在辯論中提到了????;被告在辯論中認為????;第三人在辯論中的意見是???? 35、審判長:現在由當事人作最後陳述,陳述應當表明主要訴訟請求,是否改變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如何處理等內容。 36、原告作最後陳述。 37、被告作最後陳述。 38、第三人作最後陳述。 39、審判長:(宣傳有關法律知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 條之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原告是否同意調解?被告是否同意調解?第三人是否同意調解?(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可以休庭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具體條款記入筆錄,各方當事人在庭審記錄中簽字蓋章,及時製作調解書送達。如有一方不同意調解的,繼續審理) 40、審判長:由於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調解。現在休庭,由合議庭評議,評議後繼續開庭(敲擊法槌)。 五、宣判 41、書記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各就各位,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坐。坐下。 42、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宣布)現在繼續開庭。本案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認為:①需要裁定的內容;②原告(被告、第三人)舉出的(什麼)證據符合證據的 「三性」予以確認,採信,(什麼)證據經合議庭評議不符合證據的「三性」不予採信;③對證人×××的證言符合(或不符合具體內容)予以確認採信(或不予確認採信);④據此,合議庭對本案認定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4 條的規定,現在宣判。 43、書記員:全體起立。 44、審判長:根據法律(具體條款)規定,判決如下: (宣布判決主文內容,訴訟費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45、審判長:(宣布)坐下。 (宣告離婚判決後告知:原、被告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46、審判長:今天是口頭宣判,原、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 年 月 日上午 時到本院民一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領取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界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上訴期限為十五日。 47、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3 條2、3 款之規定,法庭筆錄當庭宣讀或者由當事人自己閱讀,如認為筆錄無誤應當簽名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書記員記明情況附卷。現在閉庭(敲擊法槌)。 對定期宣判的案件,適用以下程序: 審判長:鑒於原、被告不同意調解,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本案定於 年 月 日上午 時在本院第三審判庭宣判,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准時出庭。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3 條2、3 款之規定,法庭筆錄當庭宣讀或者由當事人自己閱讀,如認為筆錄無誤應當簽名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書記員記明情況附卷。現在休庭(敲擊法槌)。
❼ 一個程序的 「合法」, 「有效」 或 「符合」 到底是什麼意思
簡單地說, 標准談到了三種符合: 符合程序、嚴格符合程序和符合實現。「符合程序」 是可以由符合實現接受的程序。「嚴格符合程序」是完全按照標准規定使用語言, 不依賴任何實現定義、未確
定或未定義功能的程序。「符合實現」 是按標准聲稱的實現的程序。
❽ 小區物管費的漲價需經過什麼程序才是合法
小區物管費的漲價,物業公司要准現備好材料,向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業委會決定是否召開業主大會,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這樣物業費的漲價申請才能通過。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我國物權法和住建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物業管理費的漲價,必須征詢廣大業主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散鏈派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沖賀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8)什麼程序才算合法擴展閱讀:
物管費漲價召開業主大會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會議形式,一種是書面形式,投票就屬於書面形式的業主大會。業委會的工作人員,最好能上門收票,這樣才能取得良好的溝通效果。
同時可採用第三方介入監督的方式,在決定漲物業費時,有時物業與業主之間不能良性互動,主要原因來自於相互之間的信任缺失。要解決好這一矛盾,就得建立一個由政府部門牽頭的第三方監督機構。
在業委會人手緊缺的情況下,業委會可以委託物業公司落實收票等工作。這時,最好邀請第三方參與其中,讓他們進行監督。
意見票上必須有完整的填寫人信息和填寫時間等要素。如果業主委託他人填寫,則必須要有委託證明,否則意見票按廢票處理。物業費的價格問題,涉及全體業主的利益,也涉及物業公司的利益,但物業費是否上漲,最終是由業主決定的。
如果最後沒有收集到足夠數量的業主意見票,物業費便無喚皮法實施漲價。
❾ 公司為個人擔保需要經過什麼程序才算合法
如果是以公司為其個人擔保,那麼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第16條規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也就是說,應該是無效的。
這時候,給善意第三人或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該由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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