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疑難案件中,法官如何處理案件
在疑難案件中,法官處理案件的方式有:
1、請教同事或者業務專家。
2、普通程慶純序案件合議庭成員進行協商。
3、上報專業委員會討論。
4、上報審委會討論。
5、向上級人民法院匯報。
法官作為司法機構執法人員,是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主要參與者,應該是嚴格按照規范操作。法院開庭的具體步驟如下:
1、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譽讓咐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意見;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滑絕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八條 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等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司法協助等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在職權范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