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糾紛怎麼解決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第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第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❷ 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准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咐差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前簡悉做出裁決後應製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慧乎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申請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都可以到咨詢,我們專業的律師團隊都會詳細為您解答。
《勞動法》第83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❸ 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雙方塌早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2)調解程序。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差碰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虛衫談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❹ 勞動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 勞動糾紛 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般有正擾以下四個處理程序:和解、調解、仲裁、 訴訟 。 和解。發生 勞動爭議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協議達成的,可以撤回仲裁前清中申請或訴訟。 二、 調解 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的調解: (一) 勞動爭議發生後的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提出調解申請 當事人申請 勞動爭議調解 的,可以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 人民調解 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2、組織調解 調解組織派調解員組織調解,調解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並依協議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慧山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不願調解、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 註: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 (二) 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三) 勞動爭議訴訟過程中的調解 勞動爭議訴諸訴訟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可以依自願、合法原則,進行庭前調解、當庭調解、庭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三、 仲裁 不願調解、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或者一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程序 (一) 提出仲裁申請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 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並應當在五日內將 仲裁申請書 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仲裁委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 組成仲裁庭 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四) 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 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和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 申訴 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五) 開庭審理 1、開庭通知: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2、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 3、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4、核對筆錄。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六) 仲裁調解 在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過程上文已列名,在此不予表述 (七) 裁決 裁決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仲裁庭對勞動爭議的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註:仲裁裁決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 訴訟 訴訟程序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後一道程序。起訴要件: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審理。 立案 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一般在我國發生了勞動糾紛,應該雙方先進行調解,如果能夠和解就最好和解;但是有些勞動糾紛是很復雜的,是不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比如涉及 經濟糾紛 等等是需要通過勞動仲裁解決的,如果勞動仲裁也無法解決只有靠 勞動訴訟 解決了。
❺ 勞動糾紛處理流程
勞動糾紛處理流程
勞動糾紛處理流程,當大家在工作時遇到勞動糾紛等情況,一定要合理運用法律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接下來我就給大家分享關於勞動糾紛處理流程,希望大家能知法懂法用法。
勞動糾紛處理步驟有哪些
不同的解決方式處理流程都不一樣,勞動糾紛處理流程具體如下
一、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程序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空跡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准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製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三、申請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目前兩個程序都存鍵碧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一 、勞動糾紛屬於勞動監察的范圍,當事人需要填寫《投訴登記表》。屬於勞動仲裁范圍的,當事人斗亮並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二、經勞動監察審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勞動監察會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跟詢問的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然後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處理。並在自立案之日起60天內進行結案。如果確實因為案情復雜不能結案的,可以經上級領導批准後再延長30天。
三、經過相關部門了解屬於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將申請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執行立案、開庭、裁決程序。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該從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上級批准,可以延長期限但是延長的期限不能超過15天。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
①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
②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
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准備工作。
3、調解階段。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①申請;
②受理;
③調查;
④調解;
⑤製作調解協議書。
4、裁決階段。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
❻ 簡述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
【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通過勞動立法的形式將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原則、程序、受理范圍等確定下來,用以處理勞動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有:一、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宴岩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二、調解。基層調解組織對企業行政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促晌游御使雙方達成協議。三、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和爭議當事人申請對爭議案件進行調解仲裁。四、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磨雀行。
❼ 勞動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勞動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的糾紛解決方案;
2、可以向有關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3、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只要有一方申請仲裁而且是符合條件的,仲裁委就應當受理;
4、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勞動糾紛中,如果想要起訴,要先申請仲裁,仲裁是起訴的前置程序,如果沒有經過仲裁的,法院將不受理。
勞動糾紛向哪部門反映
發生勞動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部門解決:
1、向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基層人譽圓民調解組織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轎基員會申請調解;
2、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慶帆塌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❽ 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
勞動爭議 應該做出如下處理: 一、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 勞動關系 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二、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 勞動糾紛 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 勞動爭議調解 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根據《 勞動法 》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 法律知識 、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 勞動合同 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 強制執行 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世耐鉛請仲裁。 三、申請仲裁: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 申請勞動仲裁 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 訴訟 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 打官司 。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勞動法》第83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畝缺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法律依據: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第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搜好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 人事爭議 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❾ 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勞動爭議的處理有三個程序:1、調解。基層調解組織對企業行政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協議;2、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和爭議當事人申請對爭議案件進行調解仲裁;3、人民法院審理。
一、勞動爭議的范圍有: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普通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有以下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2、機構的名稱和性質不同。
3、受理案件的范圍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❿ 發生勞動爭議時有哪些程序可以解決
發生勞動爭議時,有哪些程序可以解決?今天我就為大家整理了有關文章,歡迎大家閱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