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程序正義比實體正義更重要
程序是正義實現的重要保障,實體只是正義保障的核心部分,如果說僅有實體正義,但程序卻不合法,那麼正義可能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而,要特別重視程序的合法性,正義性。
② 法律上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哪個更重要
律師不單單是一個社會人,更是法律秩序的維護者之一,只要律師依法行使權利,都是合法合理的。
其次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實現的基礎,其重要性要遠遠高於實體正義。程序正義也許可以造成某個個案的實際不正義,但是卻可以促進程序的完善,讓更多的個體能夠最大限度的實現個人的實體正義。
最後,來看看補充內容裡面的內容。律師是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的職業道德理應高於社會道德。在公訴案件中,被告是明顯處於劣勢的一方,被告在訴訟中的合法權益本來就很難得以保護,所以法律會允許被告聘請律師。同時由於法律要求誰主張誰舉證,且刑事案件中,被告很可能會面臨人身權利的限制甚至生命權利的喪失,結果通常是無法挽回的,因此對於公訴機關的要求就要更加嚴格,以避免被告權益受到損害,出現冤假錯案。
其實總結起來一句話就可以:寧可錯放一千,不可冤枉一個。
③ 程序合法和實體合法哪個更重要
法律分析:兩者同等重要。實際上,無論是實體公正,還是程序公正,其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均是為了實現實質上的正義。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之一,是確保當事人訴訟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也是司法機關區別於其它部門辦案的重要標志。而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國家司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嚴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實體法的規定處理各種類型的案件。實體公正的實現具有相對性和不確定性,體現個別正義。程序公正的實現是通過制定法律制度,規定實體公正的維護機關的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最終促進實現實體公正。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辦事,不偏私;平等對待相對人,不歧視;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專斷。但是二者的側重點則略有不同,程序應當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因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義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決於一定形式的正當過程,正當過程又主要通過程序來體現。要達到普遍意義上的程序公正,必須在司法體制等方面進行改革,只有這樣,才能達成司法體制改革的終極目標—正義的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④ 實體法與程序法 哪個更重要
同等重要。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而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程序法服務於實體法,程序法是實現實體法的工具與手段;實體正義是法的最高要求,法律程序是達到實體正義這一目標的手段。不在嚴格的程序下追求實體正義往往是靠不住的。
⑤ 為什麼程序正義比實體正義更重要
只能說在現實中,程序正義比實體正義重要。
比如:你沒有殺人,但是如果有充分的證據指向你殺人,那麼你照樣得坐牢,雖然冤枉了你,但保證了法律程序的不可侵犯。這就是遵循程序正義,而不是實體正義。實體正義在現實中很難「被證明」,就像現實中規則比善良重要,你的出發點是好的,但你違反了規則就不行。
⑥ 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哪個更重要
程序是為尋找實體真實服務的,所以都重要。
兩個名詞都是法律名詞。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就是說,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對一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裁判者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符合公正、正義的要求。因此,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實體正義(效率、目的或者說是目標)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罰;2、無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適應。
程序和實體是統一的,當程序和實體發生沖突的時候,也就是程序需要修改的時候。
⑦ 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誰應該更優先
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在一般情況下是一致的,如果出現沖突,雖然理論上、倫理價值上,實體公正具有更高的位階;但是實踐中應優先實現程序正義。因為程序正義更具操作性、辨別性。且程序正義是為實現實體公正的目標的子目標,實現實體公正是通過制定法律制度,規定實體公正的維護機關的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最終促進實現實體公正;如果程序公正不能實現,勢必破換正常的法制,最終實體公正的大廈必定坍塌。
⑧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哪個更重要
從法理上講,程序正義更重要;
從社會效益上講,實體正義更重要;
當然啰,一個法治的社會,程序正義和
實體正義同樣重要。
⑨ 為什麼程序正義比實體正義更重要
實體正義是法律的最終目的,程序正義是法律實現實體正義的途徑,在實際情況中,法律不是完美的,由於時間,地域等原因,法律文本在實踐中不能完全適應個案的特殊性,不能保證每一個案件都達到完全的實體正義。但為了保證大多數案件能得到正義,法律作為有局限性的規則,必須保證程序正義,這種程序首先必須是正義的程序。實體正義從來都比程序正義更重要,但在實踐中,只有保障程序正義,才能得到大多數案件的實體正義。我們需要的是,在實踐中及時反應,不斷修改和完善程序,使法律無線趨近於實體正義。
⑩ 根據辛普森殺妻談談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哪個更重要
正義的定義是具象與表象統一的理想符合道德規范。具象第一位,表象第二位,表象應符合具象。
實體正義的重點在於保護權利、懲處犯罪,程序正義重點在於維護法治秩序。當然是實體正義第一重要,其次是程序正義。沒有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存在毫無意義,保持不了程序正義的執法人員是不合格的。
因此,程序正義主要是對於執法人員的約束,其次是對於當事人的約束,畢竟在審理過程中執法人員、法官是主要責任人。程序正義是比較容易實現,因為照著法律書找到犯罪事實對應的條款是一件十分簡單的事情,如同一個演員,通過演說已經編寫好的台詞比冒著現實風險成為一個真正的企業家更加容易一樣。
程序正義無法實現主要是因為執法人員存在徇私舞弊,以及道德觀念落後等等主觀原因導致的。忽略執法人員主觀邪惡、素質低下的因素(在中國,大部分的法官素質都很低,我見過10個法官9個是渣),如何證明辛普森殺了妻子,需要有確鑿的證據。
要麼是美國的法律不完善、正義殘缺,要麼是法官並不精通程序正義,很明顯,辛普森殺妻案件並沒有體現真正的程序正義,卻滅失了實體正義(因為沒有找到真凶、死者枉死是事實)。法院僅僅因為警察局提供的表面證據被駁斥而否定整個案件,而沒有完全排除顯見的嫌疑,比如現場大面積的血液的照片,案發現場的細小痕跡與死者的死的關聯是100%確定的,只是警察未能有效還原。
如果確系警察偽造了證據,從程序正義上說要治警察的偽造證據罪,並且把案件移交到其他能夠保持程序正義的警署繼續調查,調查的內容是還原案發現場(時間、人物、地點、事件),辛普森仍然是第一嫌疑人。如果因此冤枉了辛普森,滅失了辛普森的權利,也是滅失了實體正義,美國應該賠償。
這個案件法院似乎就是鬥嘴炮,一場嘴炮過後就定了案件,而大量的信息被一紙空文掩蓋了,滅失實體正義。還讓草民門困惑什麼是正義、什麼是標準的法律程序以及程序正義。
聯系在道德規范中這樣闡述:
何況,法律所約定的司法公正未必保證確認現象包涵的一些恆常的意義及證據之間的抽象關聯,而顯在地支持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以至基於此的表述被認為不充分,懲治違規行為的請求則被認定證據不足告終;審理於事無補,行為還原成現實過程,結局還原成現實結果,經審察過的現象引發的觀念與就審理質證過的證據發表的新的觀點不會作為新的證據,法律程序隨即完結,過去的事實被埋葬。
法律也不會詳細約定具體證據的實時效力與特定說服力,奠基於此,司法公正的天平會因對事態把握不準確、錯誤地劃分證據效力范圍而傾斜。
更何況,司法機構內在的矛盾無法自行化解,就可能把調解這些矛盾附加為成就司法公正的條件,在法治環境中為伸張正義設置障礙。它們開設法外的聯絡線路,傳播主觀僻見;它們試圖構造人的精神表象,通過曖昧的表意,強調並非必然的聯系,借觀點不同暗示證據不全,讓當事人誤以為自己作為不力、逐漸散失自信;設置潛規則,為排除異議、行使特權提供方便。它們重視未明確規定的權威而忽視未明確規定的等級限制關系,在矛盾對立、權勢較量的形勢下選擇合適的立場,充分利用個體與社會的相對關系推卸責任:不積極正面回應請求,割裂達成正義的聯系,象徵式地表達自我保護的意願而博取同情。法制中未明確量化的標准都成了它們自由掌握的尺度,它們行使這種自由時不惜以損害當事人正當的權益為代價:審判以翻案不成立為目標,法律程序被用來規避外來的譴責,司法公正只須得到內部確認及保持司法形式的完整,於是,它們造就了純粹的形式主義,竟然允許審判不關聯事實真相且假以標榜司法獨立;它們按照自身的意願進行形式部署,將自身矛盾產生的風險分散到形式部署的各個部分,漸漸灘派給當事人,並表彰貢獻者。名為法治實為人治,如是司法形式包裹著無知、冷漠、自私、邪惡的內在,形形色色閃現於人的精神世界,無法被指控。
覺醒吧,我們不要再被忽悠了,要根據事實判定誰不懂法,誰在玩弄法,無論在什麼樣的地位,穿著多麼的光鮮、貌似值得尊重。如果幹了蠢事,我們就知道,光鮮背後無非是邪教徒卑賤的靈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