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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實現程序正當

發布時間:2023-03-28 14:53:01

㈠ 行政程序的正當性

法律分析:行政程序的履行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同時還要有行政主體履行行政程序的事實依據。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其行政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判決撤銷,或者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我國沒有專門的行政程序法,對行政程序的規定,主要體現在部門法律、法規和規章中。

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攔高於國務院編制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徵集行政法規制定項目建議。

第九條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行政法規立項申請和公開徵集的行政法規制定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世謹,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 (二)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決的問題屬於國務搜衡基院職權范圍並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第十條 對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承擔起草任務的部門應當抓緊工作,按照要求上報國務院;上報國務院前,應當與國務院法制機構溝通。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國務院各部門落實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㈡ 程序正當原則

法律分析:在行政法律規范中,程序性規范占據著極大比例,因此程序正當也是法律上對行政活動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當的具體內容也可以被分解為幾個方面:

1.信息公開,又稱情報公開,指的是行政機關應向社會大眾公開其活動的依據、過程以及結果,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在公開之列。

2.參與原則:作出行政行為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相對人權利;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當聽取相對人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行為時,須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

3.迴避原則:行政公務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

法律橡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升轎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吵如肆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准確、可靠的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㈢ 程序的正當表現在哪五個方面

合法 ,平等 ,參與 ,公開 ,時限 。

正當程序是法治思維的基本內容之一。正當程序的正當,表現為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參與性、公開性、時限性等方面。俗話說,正義不應缺席,也不應遲到,遲到的正義是有瑕疵的正義。程序的正當性包含的價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通過正當程序達到憲法的至信、至尊、至上從而實現憲法權威。


程序法律的公開、透明性。

這是對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現代法治原則的發展要求統治者以公布的成文法來進行統治,它要求:程序法律必須公布,這是程序法治的要求。對程序法律主體而言,公開的程序規則的存在是他們規劃行為、預見結果的依據。

程序法律對程序過程本身透明提出明確要求,即法律程序諸要素為公眾知曉。它的對立面直接指向「黑箱操作」,如在刑事審判中表現出的秘密審判。上述現代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包含的程序性價值形態應當具有普遍性。它可以構成判斷不同程序規則合理性的基本依據。

㈣ 如何實現行政法中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

實體正義是案件在事實上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打擊了加害者的不法行為。而程序正義者是通過程序的合法、正當,維護雙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

實體正義更加註重結果評價,在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在詮釋一種應然的價值利益;程序正義則主要關注過程評價,主要體現司法程序的正當性與合規性。司法裁判的過程,其實是主體試圖使用有限的證據還原已經逝去了的「歷史事件」的全貌,無論從「人不可能踏進同一條河流」的哲學角度,還是從時間流逝不可逆的物理學角度,我們都無法全面、真實地確定所有的案件事實。對於事後的觀察者而言,可能相對合理的選擇,或者說現實中可以實現的正義與公平,是通過建立一套公開、規范的程序,利用有限的證據鏈,去排除事件發生、演化邏輯中的合理懷疑,從而最大程度地接近實體正義。

㈤ 如何保證行政處罰程序的正當

要保障行政處罰的程序正當的,行政機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在處罰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和當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以及在作出處罰決定後,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好渣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指襪配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唯指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㈥ 程序正當具有什麼的特徵

法律分析:
(一)訴權濫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或惡意不正當合理行使訴權
訴權濫用,突出表現在權利人對訴權行使明顯不當,包括行使訴權的動機、時衫攔間、地點等要素均不適當,所謂訴權行使不當是指有關訴訟當事人對法律賦予自己的訴訟權利卻未能正確、合理、適時行使,對訴訟風險又缺乏合理評估,急於達到某種不正當或不完全合理的訴訟目的,仍盲目、非理性行使訴權所表現的行為方式和行為結果。其行為特徵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或惡意不正確或不規范行使訴權。訴權的行使一般是通過當事人的某種訴訟行為來體現的,諸如原告通過起訴行使起訴權,被告通過應訴行使反訴權。
訴權濫用或行使不當,突出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原告濫用?起訴權?。原告在訴前未做充分的訴訟准備,對?勝訴?沒有把握,如關鍵性證據一時未能收集或保全到位,遇責任主體多時又未能正確界定,比如錯訴或錯列主體,對訴訟風險不合理評估,但仍堅持濫訴,結果自己的訴請因缺乏證據或證據不足被法院判決全部駁回,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被法院裁定駁回。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原告的數項訴訟請求,只要其中一項請求得到了支持,說明原告通過起訴,實現了某項訴訟目的,客觀上講,原告還是正當行使了訴權;但有關身份權糾紛案件,如婚姻糾紛、收養關系等案件,因此類案件是變更之訴,如原告的頌塌殲請求被駁回後,雙方的身份權關系又恢復到訴前狀態,彼此之間不構成?侵權?,故野沖原告敗訴不能認定其行使訴權不當或濫用訴權行為;另原告起訴時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權益,否則就是濫用?起訴權?行為,如原告起訴標的物屬共有財產,在未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單獨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歸己,遇該情形時應限制其訴權行使。二是被告濫用?反訴權?。諸如在庭審中,被告認為官司會?輸?,借?反訴?之名故意拖延訴訟時間,且明知反訴請求又難以成立,但仍堅持提起反訴,法庭只好休庭延期審理。被告又有充足的時間來迴旋並進行不當目的,比如轉移或隱匿其財產,使法院的判決書成為?空頭支票?。被告故意或惡意濫用反訴權以這種?合法?形式掩蓋其不正當目的,明顯屬於濫用?反訴權?行為,其結果嚴重影響了法庭的正常審判;如被告不提起不當反訴,法院可以一次性開庭完畢,既節約司法資源,又提高了司法效率;若被告提起了不當反訴後,法院可能會多次開庭,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增大了原告的訴訟成本。三是原告濫用?保全權?或?先予執行權?。原告於訴前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准備不足,雖提供了擔保,但因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尚處於爭議不確定狀態,原告起訴後又敗訴或部分敗訴的案例時有發生,由此會給對方造成較大的財產損失,對?保全權?的申請行使應有嚴格標准和限制,既要求申請方提供的擔保應當是現金,且擔保金額略高於請求額。訴內採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法院要嚴格把握控制,防止濫用訴權行為發生,首先,要嚴格審查申請方與被申請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存在及因果關系的證據材料是否真實充分,其次要求申請方提供與請求額相等或略高些的擔保金,不能提供執行起來較困難的其它財產做擔保,比如共有權的房產、股權、知識產權等。四是濫用其他訴訟權利(上訴權、申請再審權等)。諸如,被告被一審判決敗訴後,本來對裁判結果沒有什麼異議,但仍借?上訴?之名,故意拖延執行時間,二審法院又維持原判後,被告為了逃避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後,人民法院又無條件進行再審,這樣以來一件本為不復雜的民事案件通過再審、二審程序可以打至幾年官司,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既判力和公信力,且當事人的民事權益不僅未得到保護和落實,反而因訴累要付出高昂的訴訟成本代價,打這樣的?官司?有何意義,當事人這種濫用?申請再審權?行為,危害之深不可低估。
(二)訴權濫用客觀上表現為已給訴訟對方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為要件
訴訟通常講就是?打官司?,訴訟行為就是雙方利益沖突與心態對抗的外在表現形式。打官司必然會花費一些正當的訴訟成本,諸如委託律師要支出律師費,出庭參加訴訟必然要支出交通費或住宿費,申請證人出庭做證的要支付誤工費、交通費等。如果訴訟雙方被法院判定均有部分敗訴或部分勝訴,各自支出的實際損失費用,按混合過錯責任對等原則,各人的訴訟成本損失均不應由對方負責賠償;如果訴訟一方的全部訴訟請求即原告的所有實體請求或被告的全部反訴請求被法院依法全部駁回,一方的濫用訴權行為客觀上已給對方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說明一方濫用訴權行為後果較為嚴重,即對方損失與濫用訴權具有關聯性。另論至損失范圍界定時,目前法律界定不明。一般來講,因當事人濫用訴權,致對方財產損失的,應界定在實際經濟損失范圍內,如因應訴而適當合理支出的律師費用、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材料列印復印費、證人出庭誤工費,不包含不正當的訴訟消費開支,比如請客送禮開支、疏通關系?溝通費?。有的雖訴權行使不當,但客觀上未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不應認定是濫用訴權行為,諸如原告起訴後,發現錯訴了主體,在法院發送起訴狀副本之前,就撤回訴訟。但如果異地當事人接到法院傳票後,既請了代理律師,並啟程應訴又支出了交通費和住宿費,在開庭前一天或開庭時,原告又突然以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訴,雖撤訴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但因其不適時行使訴權,其訴訟行為過失已給對方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應認定是訴權行使不當。被告提起反訴後,在法院決定合並審理之前,又撤回反訴,客觀上又未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不認定是濫用訴權行為。
綜上,訴權濫用或使用不當,應以是否給訴訟對方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為衡量標准。
(三)訴權濫用的確認必須具有司法性
當事人是否濫用訴權,應由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其它任何行政機關、團體、個人卻無權確認,由於訴訟法律關系所涉及的主體、客體及內容是人民法院審理和調整的對象,人民法院對訴權是否濫用具有最終司法確認性。如一審訴訟,原告因濫用訴權導致自己全部敗訴,雙方均沒有上訴或申訴,那麼一審生效的?裁判文書?是確認原告濫用?訴權?的主要依據,若原告上訴後,二審法院又判決維持原判,則二審?裁判文書?又是最後確認原告濫用訴權的最終司法確認依據。
三、追究濫用訴權責任機制之構建
(一)立法規范
隨著社會不斷向前發展,人們的生活質量、生活觀念、司法理念在不斷更新與提升。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期望值越來越高,司法需求與立法不足之間的矛盾較為凸顯。在倡導司法文明、司法公正的同時,建立完整、公正的法律制度勢在必行,故需要對現行程序法和實體法加以完善以填補法律制度的缺失。立法之本意就是規范人們的法律行為,為此,筆者建議在現行民訴法總則中,增設這樣的法律條款:當事人應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禁止故意或惡意濫用各種訴權行為;在實體法即民法通則中增設這樣的法律條款:公民、法人、其它組織故意或惡意濫用訴權或明顯使用訴權不當的,已給公民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當前在法律界定不明的前提下,訴訟人如濫用訴權的,已給對方造成了損害結果的,可否提起新的侵權之訴
現行《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雖對公民濫用或明顯行使訴權不當的,已給對方造成損害,是否需承擔民事責任無法律明確規定,但從程序法條款中可以看出,訴權使用不當的或錯誤,也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八條分別對訴前、訴後保全措施及先予執行做了嚴格詳細規定,側重一點就是強調申請方應當或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應駁回其申請,立法之本意是規范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如訴權行使不當或錯誤,申請方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就明確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該法條只對?財產保全權?行使錯誤或不當時,致對方財產損害結果的,需承擔責任。濫用其它?訴權?的,致對方損害結果的,是否應承擔責任或能否提起新的侵權之訴,目前法律界定不明,筆者現從民法理論上去探之,民法所述的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法行為或過錯行為侵害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時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構成侵權責任要符合或具備三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或過錯行為,二是有損害事實發生,三是行為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特徵符合上述三要件,就構成侵權,則需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侵權責任論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學一項基本原則之一,同時又符合《民法通則》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及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公民濫用訴權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或惡意,其行為後果又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屬於訴訟行為故意或間接過失,且過失又屬於過錯概念范疇,當事人的濫用訴權損害後果特徵完全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可比照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同樣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濫用訴權行為不予追究,任其泛用,不利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綜上,筆者認為,若當事人濫用訴權的,給對方造成損害結果的,可比照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可以提起新的侵權之訴,稱之訴權不當侵權之訴,下面就如何提起侵權之訴略談下自己的淺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㈦ 程序正當原則

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銀此行為的根據、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後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等。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指整個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則,包括行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也包括行政程序具體原則,狹義的正當程序原則僅指相當於英國行政法中自然正義和美國行政法中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該原則已存在三個世紀,主要包耐枯含兩條基本規則:(1)任何人鋒畝迅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之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聽證或其他聽取其意見的機會。

第一、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第二、說明理由

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處分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聽證或其他聽取其意見的機會。

㈧ 程序正當原則是什麼 是怎麼規定的

1、正當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條重要的憲法原則;程序的正當性包含的價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通過正當程序達到憲法的至信、至尊、至上從而實現憲法權威。

2、法律的正當程序,通常又譯為正當法律程序或正當程序。它作為一條重要的法治觀念與憲法原則,起源於英國的自然正義,光大在美國,傳播於全球舉絕。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的價值取向。純答早在我國,由於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同時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礎,程序意識相對落後,正當程做雀序觀念亦不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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