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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聽政程序

發布時間:2023-03-28 06:40:46

1.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
行政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做出重大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然後根據雙方質證、核實的材料做出行政決定的一種程序。行政聽證程序的目的在於弄清事實、發現真相,給予當事人就重要的事實表現意見的機會。其本質便是公民運用法定權利抵抗行政機關可能的不當行政行為,縮小公民這類「弱勢群體」與行政機關之間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2. 法院聽證程序

法律分析:聽證的具體程序: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用書面形式提出;

二、公安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衫野時間、地點;

三、聽並爛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公安機關的法制機構指定的工作人員主持,本案的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證據、理由、依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舉行聽證時應當製作筆錄,筆錄交由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八、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申辯或質證,認真進行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或蔽喊(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3. 聽證程序是怎麼樣的

聽證程序是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然後由行政機關依法組織聽證;再由主持人主持聽證會,由各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最後製作聽證筆錄,由各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並由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依照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4. 聽證會有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聽取行政許可審查人員和當事人就行政許可的理由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護的結合程序。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系人,必要時應予公告。

(2)聽證公開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的聽證案件,不宜公開進行。

(3)聽證主持人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行政機關的其他有能力勝任的人員,如專家、學者等等。

(4)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

行政機關是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的負責機關,在聽證中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聽證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義務也有權利將行政機關並不知曉的證據提出,如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聽證程序中行政機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相互質證,以辨別證據真偽、查清事實。在聽證中質證同樣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證據規則。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但應聽取各方討論,主持質證,限定質證的范圍,以利質證的順利開展。

(5)聽證筆錄

對整個聽證過程,行政機關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是聽證程序如實、全面的書面記載,聽證程序的筆錄內容會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因此,聽證筆錄應做到准確無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5. 什麼是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前,由行政機關指定的人員主持聽審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定程序。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的建議,當事人則可針對調查人員的指控進行質證和申辯。違反根據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如果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6. 聽證程序是指

法律分析: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廳正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亂伏搏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八)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嘩祥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7. 聽證的程序

先由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其享有聽證的權利;然後由當事人申請聽證;再由行政機關舉辦聽證會,通知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參加;最後製成聽證筆錄,並由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一、行政聽證程序
1、公開原則。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
2、職能分離原則。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
3、事先告知原則。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不能及時得到通知,沒有充分的准備時間,就意味著當事人沒有機會取證和准備辯論,不知道聽證涉及的主要問題,就無法做必要的聽證准備,難以行使自衛抗辯的權利。
二、聽證程序的主要內容
(1)聽證主持人;
(2)當事人制度;
(3)聽證范圍;
(4)證據制度;
(5)案卷制度;
(6)代理人制度;及具體行政聽證程序,涵蓋了行政立法、執法等各個領域。
三、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3、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就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進行申辯和質證,並可以出示無違法事實、違法事實較輕,或者減輕、免除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
4、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5、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四條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
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四)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
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8. 聽證會程序是指的什麼

一、聽證會程序是指的什麼? 根據《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 證據 ,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 行政處罰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新 刑訴法 首次規定審判人員可以在庭前召集控辯雙方聽取有關程序問題的意見,這被學界認為是針對程序性爭議的庭前聽證程序的雛形。庭前聽證程序的性質與庭審程序具有相似性,但因裁判對象不同也有其獨有的特徵。英美及很多大陸法系國家均建立了針對重大程序性爭議的庭前聽證程序。我國現階段由法官在橘察庭審階段行政化處理程序性爭議,這一方式所存在的缺陷也催生了新刑訴法庭前聽證程序的初步確立,但具體的實施規則尚需完善。 隨著「裁判中心主義」理念在 刑事訴訟 中被普遍接納,審判階段成為我國學界研究的熱點,不過學者們多側重於與定罪量刑等實體性爭議相關的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的研究,對於審判階段發生的控辯審之間的程序性爭議如何處理則關注不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除對個別的如非法證據排除、迴避等程序性爭議有所規范外,並沒有針對程序性爭議的一般處理程序。實踐中,若控辯雙方在審判階段對程序性問題產生爭議,或者一方向法官提出異議或程序性申請,一般由法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決定,甚至不予理睬。程序性爭議的處理被認為是法官的職權范圍,控辯雙方沒有影響結果形成的機會。並且,控辯雙方只有在庭審階段才有正式提出異議或申請的機會,即使庭前向法院提出,法官也是在庭審階段處理實體爭議時附帶加以派仔處理。 新《 刑事訴訟法 》第 182 第 2 款的規定有望改變這一現狀。根據該規定,在決定開庭審判並送達 起訴書 之後、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 公訴人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針對迴避、出庭 證人 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程序性爭議了解情況、聽取意見。這條規定雖然較為粗疏,有些內容尚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和完善,不過它首次確立了庭前階段法官主導下控辯雙方到場就重大程序性爭議進行探討的專門程序,被認為是庭前聽證程序的雛形。與現行刑訴 法規 定的庭審階段法官對程序性爭議的行政化處理方式相比,這一規定具有重大突破。一方面,這是我國刑訴法首次針對一般程序性爭議而構建的專門的處理程序;另一方面,該程序是控辯審三方在場的具備基本 訴訟 形態的聽證程序,而且發生在庭審前階段,改變了我國一直以來聽證程序僅適用於庭審階段處理實體性爭議的現狀。由於這是我國刑事訴訟的首次嘗試,學者們對於庭前聽證程序的基礎理論尚缺乏系統性的探究。鑒於此,本文擬對庭前聽證程序的基礎理論及庭前聽證程序在我國的構建進行初步的探討。 二、聽證程序要素 聽證程序本質上是第三方主持下的爭議解決程序,因此它與庭審程序有很多相通之處,需維系中立第三方下爭議雙方平等對峙的格局,具備基本的程序正義的要素。同時,庭前聽證發生在正式審判之前的准備階段,承擔著服務庭審的功能,而庭審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核心;庭前聽證程序解決的是程序性爭議,與庭審階段處理的定罪量刑等實體性爭議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它的程序相比庭審來說更為簡化和靈活。具體說來,庭前聽證程序具有以下要素: 其一,聽證對象。與庭審階段裁判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實體性爭議不同,庭前聽證程序所針對的是程序性爭議,並且該爭議須對控辯雙方訴訟權利具有較大影響,因此才需要第三方介入以公正處理。主要包括:當事人因質疑受案法院的 管轄權 提出的 管轄異議 ;認為審判人員無法做到公正審判提出的迴避申請;適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審理的異議;控辯雙方在證據展示過程中產生的爭議;辯方對被告人所適用強制措施的異議;辯方提出的排除控方證據的申請;辯方向法官提出的證據調取、證人出庭、專家輔助人出庭的申請等等。當然,不包括庭審之前無法預見的、法官為主持庭審進行需隨時予以處理的、無法與庭審過程分離的程序性爭議。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是否應在庭前予以裁判仍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將非法證據區分為強制排除的非法證據與裁量排除的非法證據,前者由庭前法官在庭審前裁定是否排除,後者由庭審法官在庭審過程中裁塵伍汪定應否排除。在適用強制排除的情況下,證據排除與否有明確的規則可供適用,庭前階段排除也避免了非法證據對裁判者心證的污染;在適用裁量排除的情況下,排除與否需要裁判者根據案件性質、違法嚴重程度、權利侵害大小、排除後果等等多方考量,因此宜由能夠把握案件的庭審法官為之,但也應在庭前提出,給控方以必要的准備時間。 其二,聽證時間。 其三,聽證方式。 其四,聽證裁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聽證會對於一起案件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參加聽證會的人員還必須要與本案有關系的才可以參加,因為這些人的意見是直接關繫到一起案件可以怎麼樣發展,但聽證會也是按照程序來進行的,不同的案件會根據不同的程序來進行辦理。

9. 聽證程序

法律分析: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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