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傷認定程序流程是怎麼樣的
工傷認定的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攔轎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需要什麼材料
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檔衡核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行掘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四)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㈡ 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的法定程序是:(一)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提出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其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者皮鍵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三)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後,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四)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以及提起行政訴握畝訟。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賠償案件中,時常發現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情形,對於未經工傷認定,且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工傷有爭議的案件,仲裁委員會不能作出工傷賠償的裁決,法院也不能作出工傷賠償的判決。對這些案件的審理,在仲裁前置程序中,應中止審理,並告知當事人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在訴訟中,應以當事人未經工傷認定程序,且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起訴。勞動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並及時送達給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的,在15日內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對於工傷待遇的項目與數額有著重要影響。㈢ 工傷認定前置程序是什麼
委託代理合同 簽訂前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手續後進行我們一般都認為是相關的前置程序。 一、提交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包括者冊滲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 職業病 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 工傷認定程序 (從工傷發生之日起,一般骨折大約為3個月) 1.發生工傷後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的,職工必須在1年內提出 工傷賠償標准 認定的申請(假設職工是在受傷5個月後提出工傷申請)。 2.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勞動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如果勞動部門受理了申請並在60日內作出了工傷認定結論。 三、工傷受理的行政 訴訟 程序(可能耗時6個月,如果出現發回重新審理的情形,可能增加耗時6個月) 1.勞動者對勞動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勞動部門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 2.我們假設職工在1個月後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 一審 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3.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行政訴訟 二審 的審判期限為2個月。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是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即判決由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也可能判決駁回職工的訴訟請求,此時勞動者的工傷維權程序結束。另外,二審的結果,還有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一審法院重審的判決不服,還可以提起上訴。這樣就出現了程序上的循環,耗時將有可能增加6個月。我們假設二審的判決結果是責令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那麼案件進入到由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程序。 四、工傷認定程序(可能耗時1個月) 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後,如果單位提出首脊異議,認為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動者又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踐中勞動部門往往要求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由仲裁機構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後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確認勞動關系 的糾紛屬於 勞動爭議 ,應該先進行勞動仲裁。於是,案件將進入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程序。 五、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程序(可能耗時3個月) 勞動者申請仲裁後,仲裁機構應當在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由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對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作出裁決。但是不服該裁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於是,案件又進入到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程序。 六、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程序(可能耗時10個月,如果二審發回重審的,則耗時可能再增加10個月以上) 1.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一審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 2.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是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也可能是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而且二審還可能出現發回重審的情形,對重審結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這時出現了程序上的小循環,那麼耗時就可能增加10個月以上。假如法院認定不構成勞動姿宴關系,勞動者的工傷維權程序就結束(除非提起 申訴 )。我們假設是勞動者勝訴,即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憑該判決要求勞動部門恢復工傷認定程序。案件再次進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七、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可能耗時個2月) 勞動部門恢復工傷認定後,可以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核實到的情況,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認定的結論可能是認定為工傷,也可能是認定不構成工傷。 收到工傷認定結論後,任何一方對認定結論不服,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注意: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案件可能進入到行政復議程序。 八、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程序(可能耗時3個月) 工傷認定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案件可能又進入到行政訴訟程序。 九、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程序(可能耗時6個月,如果責令勞動部門重新認定,則出現程序循環,則可能增加10個月以上) 1.申請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復議結論或者工傷認定結論,或者判決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注意,按照法律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構成工傷或者不構成工傷,而只能維持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或者撤銷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並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2.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2個月。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有三種情況:第一,維持屬於 工傷的認定 結論;第二、維持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第三、撤銷屬於工傷或者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並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假如是上述第一種情形,下一步進入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序;假如是上述第二種情形,職工的工傷維權程序結束;假如是第三種情形,案子將再次進入由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程序,當事人對該結論還可以繼續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包括一審、二審)等,這時將出現一個程序上的大循環。這樣可能再耗時10個月以上。 我們假設法院最終維持了勞動部門認為構成工傷的認定結論,下一步進入到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序。 十、 勞動能力鑒定 程序(耗時可能在3個月以上) 1.勞動部門認定職工的受傷屬於工傷後,如果勞動者認為其傷害有可能構成殘疾的,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職工可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情況復雜的,最多可延長30日)作出鑒定結論。3.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後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注意,再次鑒定的期限未作規定)。 十一、工傷賠償 勞動仲裁程序 (可能耗時3個月) 雖然最終認定為工傷了,但是如果單位不主動支付 工傷保險 待遇。那麼職工必須在收到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後60日內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後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於是案件又進入到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 十二、 工傷賠償訴訟 程序(可能耗時10個月,如果出現程序循環,耗時可能增加10個月) 1.當事人 不服勞動仲裁 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 2.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二審法院的結果可能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重審後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再次提起上訴(這時在一二審法院之間又將出現一個程序上的小循環)。 二審判決的結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也可能是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如果二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那麼職工的 工傷賠償程序 結束。 我們假設二審法院的最終結果是判決職工勝訴,支持了職工要求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那麼案件則進入執行程序。 十三、工傷賠償執行程序(可能耗時6個月以上) 如果單位不主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職工必須在1年內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而執行的期限和能否得到執行則由法院決定。一般來說,法院執行順利的話,至少3個月,不順利的話,半年、一年甚至更長。 工傷認定前置程序是什麼? 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有很多材料需要遞交,確定傷者進行調查委託,傷者公司或者企業的相關財政以及傷者在就醫所有的病例,在受傷過程中所發生的事情,我們都認為是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等到這些確定之後就會正式開啟工傷認定程序。
㈣ 工傷認定程序怎樣走
工傷不同於其他人身傷害。工傷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經法定程序認定為工傷.因此,發生工傷後,依法進行工傷認定非常重要 。需要強調的是,應當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而申請做工傷認定,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由單位在事發後30天內,受傷者或家屬在事發後1年內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在傷情相對穩定時,申請做勞動能力鑒定(即傷殘鑒定),然後根據認定和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因工負傷待遇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條件,即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勞動仲裁的時效為發生爭議後的60天內,受傷者可以在事發後的60天內,向單位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為其做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也可以在拿到勞動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後的60天內,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認定時間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㈤ 工傷認定前置程序是什麼情況下的
工傷認定前置程序是確認勞動關系。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勞動合同;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胡拿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春做辯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扒缺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㈥ 工傷鑒定需要走什麼流程
工傷鑒定需要走什麼流程
工傷鑒定需要走什麼流程,工傷鑒定是工傷認定之後必須要走的步驟,工傷鑒定能夠確定具體的傷勢,也能夠保證在認定之後得到的賠償金是多少。但是有些人只聽說過工傷鑒定,那麼工傷鑒定需要走什麼流程?
工傷鑒定要走怎樣的程序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於每周一、二、三、五來做鑒定。
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鑒定。
4、鑒定辦於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布。
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辯襪薯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1、《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規定》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好吵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工傷鑒定時按照相應的程序完成就可以了,在工傷鑒定一段時間後會出具鑒定的結果,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拿到的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及時提出自己的意見。
工傷鑒定的流程有哪些
工傷鑒定什麼的流程有哪些
第一步、工傷認定程序,從工傷發生之日起,一般骨折大約為3個月。
1、發生工傷後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的,職工必須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假設職工是在受傷5個月後提出工傷申請)。2、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勞動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受理。如果勞動部門受理了申請並在60日內作出了工傷認定結論。
第二步、工傷受理的'行政訴訟程序(可能耗時6個月,如果出現發回重新審理的情形,可能增加耗時6個月)
1、勞動者對勞動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勞動部門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
2、我們假設職工在1個月後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3、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行政訴訟二審的審判期限為2個月。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是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即判決由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
也可能判決駁回職工的訴訟請求,此時勞動者的工傷維權程序結束。另外,二審的結果,還有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一審法院重審的判決不服,還可以提起上訴。這樣就出現了程序上的循環,耗時將有可能增加6個月。我們假設二審的判決結果是責令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那麼案件進入到由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程序。
第三步、工傷認定程序(可能耗時1個月)。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後,如果單位提攜者出異議,認為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動者又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踐中勞動部門往往要求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由仲裁機構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後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確認勞動關系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應該先進行勞動仲裁。於是,案件將進入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程序。
第四步、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程序(可能耗時3個月)。勞動者申請仲裁後,仲裁機構應當在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作出裁決。但是不服該裁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於是,案件又進入到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程序。
第五步、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程序(可能耗時10個月,如果二審發回重審的,則耗時可能再增加10個月以上)。
1、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一審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
2、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是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也可能是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而且二審還可能出現發回重審的情形,對重審結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這時出現了程序上的小循環,那麼耗時就可能增加10個月以上。假如法院認定不構成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工傷維權程序就結束(除非提起申訴)。
我們假設是勞動者勝訴,即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憑該判決要求勞動部門恢復工傷認定程序。案件再次進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第六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可能耗時個2月)。勞動部門恢復工傷認定後,可以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核實到的情況,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認定的結論可能是認定為工傷,也可能是認定不構成工傷。收到工傷認定結論後,任何一方對認定結論不服,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注意:
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案件可能進入到行政復議程序。
第七步、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程序(可能耗時3個月)。工傷認定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案件可能又進入到行政訴訟程序。
第八步、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程序(可能耗時6個月,如果責令勞動部門重新認定,則出現程序循環,則可能增加10個月以上)。
1、申請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復議結論或者工傷認定結論,或者判決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注意,按照法律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構成工傷或者不構成工傷,而只能維持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或者撤銷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並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2、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2個月。
二審的判決結果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有三種情況:
第一、維持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
第二、維持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
第三、撤銷屬於工傷或者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並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假如是上述第一種情形,下一步進入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序;假如是上述第二種情形,職工的工傷維權程序結束;
假如是第三種情形,案子將再次進入由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程序,當事人對該結論還可以繼續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包括一審、二審)等,這時將出現一個程序上的大循環。這樣可能再耗時10個月以上。我們假設法院最終維持了勞動部門認為構成工傷的認定結論,下一步進入到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序。第九步,勞動能力鑒定程序(耗時可能在3個月以上)。
以上就是工傷鑒定的流程。工傷鑒定一定要及時申請,否則錯過申請的最佳時間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工傷鑒定的申請還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對工傷鑒定的流程以及其他相關問題有疑問的地方,請務必及時搞清楚。
一、工傷鑒定的賠償標准
1、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2、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3、《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工傷鑒定程序怎麼走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工傷鑒定程序為: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㈦ 請問工傷認定前置程序有什麼
工傷認定前置程序是確認勞動關系。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前鬧純)的證明材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通過以下憑證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招用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其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彎野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慧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