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輕微傷不同意調解如何走程序
1、故意傷害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受害人不同意調解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公安機關對打人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一般是處行政拘留和罰款;
(2)打人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
輕微傷鑒定標准程序怎麼走
1、委託單位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鑒定,統一由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作出。傷情鑒定按照屬地管轄、逐級鑒定的原則進行,第一次鑒定為初次鑒定。若當事人或辦案人員對於初次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的,需要補充鑒定的,由原法醫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需要重新鑒定,由辦案單位委託上一級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2、檢驗鑒定業務流程:了解案情→活體檢查、拍照→查閱病歷→鑒定(案件疑難需會診提交專家討論)→製作和發放鑒定書。
3、除寬亮上門服務外,被鑒定人本人必須到場接受檢查,初次法醫學檢驗時辦案民警必須陪同。
4、初次檢驗時必須帶初次門診病歷、住院病史(包括現病史、體格檢查、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各種檢驗報告、影像學檢驗報告)等復印件(用A4紙復印以上病歷資料,並加蓋醫院復印病歷專用章)、影像學資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醫學資料。
5、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對案件疑難復雜的,需要會慎咐寬診的,鑒定機構應在會診後及時完成。
6、鑒定文書
鑒定書由辦案單位的經辦人領取,同時辦理鑒定資料移交手續。鑒定結論由辦案單位依法告知相關當事人。
法律依據簡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Ⅱ 輕微傷立案後調解不了怎麼結案
輕微傷不調解走訴訟如果適用一審簡易程序三個月結案,普通程序六個月結案。鑒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行為人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傷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葯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