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轉學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轉學籍需要辦理手續如下:
1、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申請的方式、條件等均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定)。
2、轉入學校依據地方規定和學校學位空額等情況審核。
3、對於同意接收的,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並核辦。
4、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5、轉出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6、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7、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後,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8、待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後,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學籍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9、轉出學校按照與家長商定的方式,將學生的紙質學籍檔案轉出,並通知轉入學校。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2. 轉學籍需要什麼手續和條件
轉學籍需要的手續如下:
1、戶口簿;
3. 跨區轉學籍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
1、本市學生轉往外地的,應由學生家長持戶口遷移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轉學申請,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到區、縣(市)教育局審批,並注銷其學籍。
2、學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內變動,出現跨區就讀,需要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轉學申請,並填寫由轉出學校發出的「轉學聯系單」(附式樣),由學生家長持變動後的「兩證」到戶口遷入地區的教育局聯系、蓋章。取得同意後,由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到新遷入區教育局辦理轉入手續。未經轉入區教育局同意,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責任。戶口未動,在外地讀書,轉回者,按戶口所在學區相對就近辦理轉入手續。
3、凡屬於正常轉學者,轉入或轉出學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收和轉出。對特殊原因造成的轉學,確需照顧者,區縣(市)教育局應予接收,接收確有困難的學校,由區縣(市)教育局負責解決。各學校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4、特殊教育學校應接納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塵枯不適合繼續在普通學校就讀申請轉學的殘疾兒童、少年,根據其實際情況及時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特殊教育學校對學業能力提前達到更高年級程度的學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或者提前學習相應年級的有關課程。經接收學校考查能夠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學生,在經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後,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轉入該學校。
5、下列情況不予辦理轉學:城區區內公辦初中之間不得轉學。民辦公助學校不接收轉學學生。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及假期不辦理轉學手續。每學期期末和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法律依據:
《沈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本市學生轉往外地的,應由學生家長持戶口遷移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轉學申請,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到區、縣(市)教育局審批,並注銷其學籍。
第十三條 學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內變動,出現跨區就讀,需要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轉學申請,並填寫由轉出學校發出的「轉學聯系單」(附式樣),由學生家長持變動後的「兩證」到戶口遷入地區的教育局聯系、蓋章。取得同意後,由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到新遷入區教派薯洞育局辦理轉入手續。未經轉入區教育局同意,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責任。戶口未動,在外地讀書,轉回者,按戶口所在學區相對就近辦理轉入手續。如發現有曲線轉學等弄虛作假行為者,一律退回原校。
第十四條 有本辦法第二章第六條所述「兩證不統一,人戶分離」手悉六種情況之一的轉學者,經查驗有關證明後,視為正常轉學者予以接收。
第十五條 凡屬於正常轉學者,轉入或轉出學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收和轉出。對特殊原因造成的轉學,確需照顧者,區縣(市)教育局應予接收,接收確有困難的學校,由區縣(市)教育局負責解決。各學校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第十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接納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適合繼續在普通學校就讀申請轉學的殘疾兒童、少年,根據其實際情況及時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特殊教育學校對學業能力提前達到更高年級程度的學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或者提前學習相應年級的有關課程。經接收學校考查能夠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學生,在經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後,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轉入該學校。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不予辦理轉學:
1、城區區內公辦初中之間不得轉學。
2、民辦公助學校不接收轉學學生。
3、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4、學生在休學期間及假期不辦理轉學手續。
5、每學期期末和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4. 轉學籍步驟是什麼
轉學籍步驟如下
一、縣內轉學程序:
1、轉入學校發出申請-----校級審核
①打開學籍網,點學籍管理----日常管理-----學籍異動申請-----申請----點擊頁面中自己學校名----彈出的頁面中,輸入完整的對方學校名稱(必須准確),選擇學校類型,繼續在此頁面點擊查詢,會有對方學校信息------選中該學校,繼續按選擇鍵。
②輸入學生姓名---查詢---填寫帶*鍵的所有信息(含重新編班信息)---保存—上傳異動證明材料(填「是」需上傳異動證明材料,填「否」可不上傳異動證明材料)。
③學生學籍異動審核學校審核,就可以為該生辦理異動申請。
2、轉出學校:學籍異動學校審核。
3、縣級主管教育局學籍異動審核。
二、跨省轉學程序:
1、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申請的方式、條件等均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定)。
2、轉入學校依據地方規定和學校學位空額等情況審核。
3、對於同意接收的,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並核辦。
4、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5、轉出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6、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7、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後,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8、待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後,轉入學校通過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學籍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