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二)審理。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並征詢拆遷雙方是否願意進行調解。(三)文書送達。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四)執行。拆遷裁決書送達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㈡ 政府徵收拆遷程序流程
征地拆遷流程:
1.拆遷人取得征地以及規劃等批准文件;
2.拆遷人擬定、報批、公布拆遷實施方案;3.拆遷人向區縣建委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4.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房屋拆遷公告;5.拆遷實施階段。
拆遷和徵收的區別是什麼?
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
2、拆遷,現在多是商業性拆,是出於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3、征地是對土地的徵收,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拆遷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對象不同。由於徵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築物,但國家並不需要這些房屋和建築物,所以稱「拆遷」而不叫徵收
。二者依據的法律規定不同。4、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國家對房屋拆遷政策?
房屋拆遷政策主要指,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