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轉讓需要什麼條件土地轉讓有哪些程序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證;(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轉讓方如為國有企業的,需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如為公司制企業的,需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如為共有產轉讓的,需經共有人達成一致意見漏雀;
(4)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如權屬有爭議、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等;(5)沒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
(6)政府對擬轉讓地塊無收購儲備計劃。在符合上述前提下,按規定辦理出讓土地轉讓及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土地轉讓手續: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後,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裂搜橋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制圖確定四鄰、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准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2. 土地拍賣的流程有哪些
一、土地拍賣辦理程序及流程 (一)一級土地市場的 土地使用權 拍賣出讓這里所指的一級土地市場與土地使用權 招標 所指相同,均指政府出讓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批租市場。 1、土地使用權拍賣的前期工作 ① 按照市和各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由市局規劃科完成編寫全市土地使用權拍賣的詳細年度計劃,計劃中列明每宗用地的具體位置、面積、用途、規劃要求等,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② 根據土地使用權拍賣年度計劃,各鎮區國土所負責組織拍賣土地報批具體資料; ③ 根據土地使用權拍賣年度計劃,由市局規劃科負責完成辦理拍賣土地的農地轉用手續; ④ 由市局用地科和各鎮區國土所完成 征地 手續; ⑤ 由市局用地科完成供地報批手續,編寫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文本; ⑥ 由市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完成拍賣土地的 拆遷 及「三通一平」工作;(或由原土地使用者完成) ⑦ 市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完成擬拍賣地塊的評估工作; ⑧ 市招標拍賣領導小組確定拍賣地塊的出讓底價。 2、土地使用權拍賣操作程序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市地產交易中心組織土地使用權拍賣工作。市地產交易中心根據拍賣年度計劃確定的時間,授權拍賣主持人在交易中心拍賣大廳主持拍賣。具體操作程序為: ①市地產交易中心在舉行拍賣會前30日向社會發出拍賣公告,拍賣公告在市報上發布或在交易大廳掛牌公告; ②競買者領取有關拍賣文件; ③競買者參加拍賣競投,應向市地產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並繳交一定數額的 保證金 ,認可資格; ④符合資格的競買者於拍賣前到市地產交易中心領取競價標志牌,進場就座; ⑤ 拍賣主持人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活動。拍賣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由競價,價高者得; ⑥ 競買者最後應價低於底價(保留價)時,主持人有權終止拍賣; ⑦ 競得人即時與市地產交易中心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於拍賣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沒有競得人退還所收保證金本金; 3、使用權拍賣的後期工作 ① 土地使用權拍賣舉行後3個工作日內,市地產交易中心將《拍賣成交確認書》附本及有資料,移交給市局用地科; ② 競得人持《拍賣成交確認書》,於拍賣後5個工作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市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③ 競得人按出讓合同付清地價款及有關稅費後,憑批准文件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二級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 這里所指是原劃撥和出讓土地改用途和使用條件等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項目、 土地使用權轉讓 申請以拍賣方式進行和經法院判決需拍賣用於清償 債務 的土地使用權轉讓。1、土地使用權拍賣的前期工作 ① 符合城市規劃,並經市規劃部門同意後,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將原經批准劃撥或出讓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等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 ② 市地產交易中心窗口受理申請後,進行初審; ③ 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 ④ 完成擬拍賣地塊的拆遷及「三通一平」工作。(由原土地使用者完成或由市土地開發中心完成); ⑤ 市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完成擬拍賣地塊的評估工作; ⑥ 市地產交易中心會同委託人確定拍賣低價。 2、土地使用權拍賣操作程序具體操作程序與一級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序相同(略)。 3、後期工作 ① 土地使用權拍賣舉行後3個工作日內,市地產交易中心主持雙方簽訂《出讓合同》,將《拍賣成交確認書》附本及有關資料,移交給市局用地科,由用地科完善劃撥用地的補辦出讓手續和已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變更手續; ② 競得人持《拍賣成交確認書》於拍賣後5個工作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使用權補辦手續出讓合同和改變用途的出讓合同,由市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③ 競得人按出讓合同或 轉讓合同 付清地價款及有關稅費後,憑批准文件和收費清單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二、拍賣地與掛牌出讓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是指以竟標,拍賣的形式出讓土地,不象拍賣那樣現場竟價,他是一塊土地政府要出讓,把出讓土地的條件公布,然後在一段時間(一周或一個月)符合條件的都可以去出價購買,買家出的價格公布在一個告示牌上,最後以最高的哪個買的,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掛牌出讓是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
3.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有什麼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提出轉讓申請;承辦人進行詳細審查了解;現場勘察,對照核實;審源山塌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填寫轉讓審批表,進行審批;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雹圓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唯燃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