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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程序一般多久

發布時間:2023-03-21 13:57:37

1. 案件從開庭到判決要多長時間

案件從開庭到判決要多長時間 我國法院的庭審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只要在審限內審結案件就可以。但是,按照實際情況,一般來說一次庭審的時間需要1到2個小時左右。如果案件權利關系簡單,通常一個小時左右可以審理完畢碧粗絕,要是有一定復雜程度的,需要1個多小時到2小時,或者2小時以上不等。 除此之外,還需要關注庭審中以下幾個時間: 1、關於被告 答辯狀 的時間 人民法院在 立案 之日起5日內將 起訴狀 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會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2、法院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 訴訟 法規 定是在開庭前3天通知。 3、法院審結案件所需時間 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 一審 普通程序案件:6個月; 上訴案件:3個月; 特別程序:30天內;公告期滿後30天內; 再審案件:3個月內。 刑事訴訟 簡易程序案件:20天內(對可能判處的 有期徒刑 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 上訴、抗訴案件:2個月; 重審案件:3個月。 4、法院判送達 判決書 的時間 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一般會在5日內送達判決書。 相關 法律知識 :有特殊理由可以申請延遲開庭嗎? 法院開庭是國家司法資源的利用,能夠影響 開庭審理 延遲的必須由法律規定。按照我國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在法庭審判中,有三種情形是可以 延期審理 的: 1、需要通知新悔姿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 公訴 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因此,需要參加審判的人如果不是遇到上面三種情況的,是無權申請延期審理的了。法院開庭審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的,訴訟參加人也都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按時間參加訴訟,這種規定說到底也是為了維護我們的訴訟權益。 相信大家都清楚,案件的實際情況不同,在庭審過程中所遇到的情況不一樣凳磨,這些都是會導致具體所花費的時間。因此針對具體案件,是無法估計從開庭到判決要多長時間,但我們可以從法律的規定中,大概了解一下案件審判的時間范圍。

2. 法院普通程序一般多久

法律分析:1、一審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2、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3、特別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3. 案件移交到法院一般多久宣布開庭

開庭時間包含在審結期限內,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
一、不同案件開庭的時間安排:
1、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後,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型搜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2、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後,一般要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
3、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後,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亮者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三、開庭審理包括哪些階段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進行法庭調查。
3.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5.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法庭辯論之後,由被告人敬租薯進行最後陳述,即進入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
6.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證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 法院接到檢察院起訴後的時間程序是多久

收到起訴書後的開庭時間期限為: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個月。尺或告具體時間:申請證人出庭時間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法院審結案件所需時間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一審普通程序案件:6個月;上訴案件:3個月;特別程序:30天內;公告期滿後30天內;再審案件:3個月內。對判決不服,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上訴,對判決不服上訴期為15天,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為10天,在判決和裁定的最後一部分內容中會有相應的提示。從領取相應文書的次日起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陵明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團銀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5. 一般開庭結束後多久宣布結果

一般開庭結束後多久宣布結果,需視情況而定:
1、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在二個月內進行審結,但對於重大復雜性的案件則可以延長兩個月審結純襪;
2、適用於簡易程序審理的刑稿戚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二十天,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審結。如果存在特殊的情況還需要對審理期限延長的案件,則需要另外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並獲得其批准。
開庭審理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6、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判決宣告,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鍵褲陵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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