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西壯族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針對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發布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對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文件,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法制統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職權與責任相一致、民主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報送備案。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審查。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遵循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規則」、「通告」、「布告」、「通知」、「意見」等,但不得稱「條例」。
除內容復雜的外,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節。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第六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控制數返寬培量,注重質量,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應當不作重復規定。
應當由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以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的名義制定發布。第七條 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
(三)行政許可;
(四)行政收費;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臨時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 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應漏唯當按照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分歧、合法性審查、審議決定、簽署發布、公布、備案等程序進行。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有權的機關和組織提出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建議。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作調查研究,汲取實踐經驗,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專家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起草單位起草對本地區、本行業有重大影響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巧耐人和其他組織重要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第十三條 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制定機關決定。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報送制定機關審議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附有起草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據、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及對意見的處理等內容。
有關材料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文本)、匯總的意見、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等。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制定機關審議前,應當經制定機關的法制部門或者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法制部門或者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意見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三)是否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法制部門或者法制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發現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存在問題的,可以提出建議和意見。
Ⅱ 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舉措有哪些
一、及時組織開展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資格確認和公告工作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規范性的制定權,屬於縣、鎮兩級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室)、縣級以上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除法律、法規明確授予的行政主體資格外,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的內設機構及其他所屬機構均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規范性文件的,應提請有關行政機關制定。政府法制機構要注重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的規范和監督,部門法制機構應加強對設在本部門內的各類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發文工作的規范和指導。2015年1月底前,縣政府法制局負責會同機構編制等部門,結合當前行政職能清理和機構改革工作,認真組織開展全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資格的確認,並向社會公布有權制定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的主體名單。
二、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聽取意見程序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他工作方案、工作意見等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等非規范性文件不在此列),不能局限於在行政系統內部徵求意見,應通過多種方式聽取社會公眾、行政管理對象、行業協會和專家的意見。除因突發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規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應通過政府(或政府部門)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開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務事項的,應在窗口服務場所設置布告欄徵求辦事群眾意見。行政管理對象已成立行業協會的,應聽取行業協會意見。除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體規定外,規范性文件涉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省政府令第183號)、《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粵府辦〔2012〕37號)及《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號)所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按規定組織聽證會、專家咨詢論證、社會風險評估及實施後評估。
三、進一步健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
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應經本部門法制機構(或承擔政策法規審查任務的相關部門)審查,並出具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在發布前應由縣政府法制局進
行審查。法制機構(或承擔政策法規審查任務的相關部門)應加大程序審查力度,審查起草過程中是否履行了必經程序,對應當進行公開徵求意見、社會風險評估或社會聽證而未進行的,一律不得通過審查,不得向社會發布。法制機構(或承擔政策法規審查任務的相關部門)應當從制定職權、內容、形式等方面進行審查,著重審查是否具有制定主體資格,是否屬於法定職權范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核悶違法創設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權力,是否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法制機構只負責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等非規范性文件一般液肢不作審查(確因工作需要的除外)。合法性審查一般採取書面審查辦法,對文件草案不作修改性審查。對於文件草案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積極與起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溝通、協商。對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事項,法制機構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實地開展調研,組織或者會同起草單位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開展文件合法性審查時採用統一文書格式,起草單位和法制機構要按平遠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文書參考格式(詳見附件)的要求進行。
四、全面推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今後各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部門報送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明確規定有效期,確需長期執行、不能規定有改埋彎效期的,應當在報送時說明理由。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其他規范性文件除需要長期執行的外,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起草機關應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計劃管理,每年一次以上定期對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對於有必要繼續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應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修改、制定、發布,確保行政管理制度的連續性。
五、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和統一登記制度
各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部門要落實好規范性文件分別報送縣人民政府及本級人大機關備案審查的主體責任,為方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查找,縣政府法制局統一對經過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編號,編號按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行分類,年終時統一公布目錄。
六、開展好規范性文件解讀工作
凡發布重大或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或部門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應及時對文件主要內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作出解讀,便於群眾理解和執行。法制機構對重大或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論證時,應當明確提出政策解讀的有關要求,並對政策解讀草案與規范性文件草案的一致性進行審查。政策解讀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理由、文件實施的對象人群及其可能帶來的影響等內容,語言應當通俗易懂,易於理解,並與規范性文件正文在本級政府規定的載體上一並向社會公布。
七、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制度,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發布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工作部署到位,責任落實到人。行政機關要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積極預防和處理規范性文件的法律爭議,暢通群眾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渠道。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是依法行政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縣政府法制局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單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檢查工作和違法責任追究力度。對不履行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統一發布、報送備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規范性文件違法引發社會公眾投訴的情況,縣政府法制局要予以通報批評並及時向監察機關反映,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行政機關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或者因規范性文件違法對行政管理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嚴格追究制定機關和有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Ⅲ 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怎麼辦
可以向該規范性文件發文的上級機關或者同級人大反映,說明理由,請求其對該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依據該文件的具體唯塌行政行為侵犯了你的權利,你可以冊鋒復議或訴訟,一並提起對規范性文件的州山晌審查。採納謝謝
Ⅳ 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處理
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合法的,應當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並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以及規正唯范性文件的備案機關。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議。規范性文件由多個部門聯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規范性文件的主辦機關或者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立即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人民法院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應當在裁判生效後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備案。涉及國務院部門、省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司法建議還應當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胡滾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舉做培進行憲法宣誓。
Ⅳ 行政復議程序不合法應該要怎麼做
相信了解一下內容後,你就知道 行政復議程序 不合法應該要怎麼做了 《 行政復議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行政復議 時,可以一並向 行政復議機關 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族尺液、行政法規辦理。 所謂的「行政復議中一並申請審查范圍」,意思是指,本來 行政相對人 提起行政復議 針對的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單獨針對法律、法規、規章及一般性規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復議。但是,如果行政相對人提起復議所針對的具體行兆物政行為,以一般性規範文件(就是,第七條中列舉的三項)為依據,相對人認為這些依據本身就不合法,而不僅僅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此時,可以同時提出審查作為依據的這些規范性文件的請求。 其背後原理是,對法律、法規、規章的 合法性審查 《立法法》有專門規定,不能在行政復議程序中進行審查。但是,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即,「規定」)沒有專門單獨的審查程序,為了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救濟功能和監督功能,需要規定行政復議中一並審查這些規范性文件。如困運果規范性文件依據違法而不糾正,將導致行政機關還會依據違法的規范性文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Ⅵ 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法律分析:文件的起草、審查、審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羨旦基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條 嚴禁越權發文。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嚴禁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兄謹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等。
第二條 嚴控發文數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發遲答文;對內容相近、能歸並的盡量歸並,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確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嚴格文字把關,確保政策措施表述嚴謹、文字精練、准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