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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為什麼不適用類推

發布時間:2023-03-19 09:41:50

Ⅰ 我國刑法絕對禁止類推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暫不適用類推解釋,刑法中有文理(義)解釋、擴充解釋、限制解釋、當然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目的解釋以及補正解釋,但是根據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不適用類推解釋,但類推解釋有利於被告人的除外。

禁止類推解釋不是禁止一切類推解釋。它不禁止擴大解釋。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都允許擴大解釋但不允許類推解釋。原則上不允尺早許類推實務中也不允許類推解釋。

禁止類推和類推解釋不是一個概念。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禁止類比解釋,而類比解釋與擴展解釋的界限不僅僅是詞語的使用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 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兆困陪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族蠢、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Ⅱ 在我國,刑法是不允許類推的,那麼可以類推的法律有哪些 比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程序法

刑法禁止不滾攜迅利於被告的隱哪類推,言外之意,並不禁止有利於被告的類推。至於民法大此,一般是可以運用類推的,即法官在審判時,可以運用類比的方法解決法律規定不到的地方。行政法理論上也禁止類推,因為行政法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權,而法對於權力的規范是,法無明文禁為之。程序法也是不可以類推的,必須嚴格按照程序依法辦事,否則行政的程序的違法可以導致行政行為的無效或可撤銷,訴訟程序的違法可以導致判決的無效等。

Ⅲ 刑法為什麼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義務為: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有知情權、申訴權、控告權、辯護權、迴避權、申請權、辯解權、上訴權、申訴權等;嫌疑人、被告人的義務有如實陳述的義念鎮務、配合調查取證的義務、不得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串供,不得威脅證人作證的義務、對於生效的裁判或決定,應當執行的義務等。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仔賀粗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三節的規定重新審理拍帶。

Ⅳ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

法律主觀:

第一、所針對的對象不同。 罪刑法定原則 針對一個行為是否有罪;而無罪推定原則所針對的是一個嫌疑人是否有罪。 第二、所依據的法條睜掘不同。罪刑法定原則的依據是 刑法 ,為實體法;而無罪推定原則所依據的是 刑訴法 ,為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櫻孫 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脊早鏈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Ⅳ 論判例類推的適用邊界

一.類推制度 : 類推適用制度從法律角度看,是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一定行為,但其足以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時,將具有相似性質的行為法律擴充適用或者援用同它有類似性質事項的法律進行定罪量刑。類推制度是一種具有一定程序性的法的創制,「諸斷罪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是刑法的保護個人權利機能和保障社會秩序機能矛盾的表現和緩沖。類推制度依據類推適用對象不同分為法律條文含義的類推解釋和具體行為的類推適用。以法律條文含義為對象的類推解釋通過對法律條文本來並不具備的含義進行類推理解,使法律條文能夠適用於原來法律沒有規定的社會關系。這是對於刑法保障機能的維護,通過對法律條文含義的類推,能夠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制裁沒有被規定為犯罪行為但是足以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再者就是具體行為的類推適用,「法有限,而情無窮」,刑法作為成文法,理所當然具有抽象性和相對於社會發展的滯後性,因此不能夠針對每一個行為做出具體的規定,從而出現了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的刑法條文適用於該行為的法律類推適用。刑法是通過嚴厲的刑罰手段來限制個人的權利從而調整社會關系,具有國家強制性和懲罰性,類推制度雖然最大限度的懲治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損害了刑法對法律行為所具有的可預測性和可評價性的功能。
二. 類推解釋:是指對於相類似的案件應作相同處理,其法理基礎在於平等原則,也是正義的要求,理論界支持的廣義說認為,類推解釋是指在一個具體事實與法律規定情況相似,但根本不可能為該法條的字面含義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為援引某一法律規定為依據的解釋方法。
三.區別:1979年《刑法》第79 條規定的類推制度與刑法類推解釋在本質上是沒有區別的, 只是審視的角度不同而已, 前者是將其視為一項刑法制度, 而後者則將其視為一種刑法解釋規則。如果允許進行類推解釋, 那麼我國1997年刑法廢除類推制度就失去了意義。① 如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過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1項規定在具備「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等三種嚴重情形的情況下, 即使行為人不具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這實際上是在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之外另立盜竊罪之罪與非罪的其他區分標准, 明顯屬於類推解釋。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中也存在這種現象。又如2002年2 月25 日, 最高人民檢察如友院下發通知指出: 「根據目前我國足球行業管理體制現狀和體育法等有關規定, 對於足球裁判的受賄行為, 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 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訴。」而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的規定, 中國足球協會屬於社會團體法人,不是公司、企業。足球裁判根本談不上屬於「公司、企業人員」, 因而這一解釋顯然屬於「比照最類似條款」的類推解釋。 (七) 要注意防止擴張解釋異化為類推解釋擴張解釋是指對刑法條文作超出其「字面通常含義」但未超過其「所可能具有的最寬的含義」的解釋; 而類推解釋是指對刑法條文作超出其「所可能具有的最寬的含義」的解釋。但正像有些論者所指出的那樣, 擴張解釋和類推解釋雖然在理論上是存在明顯區別的, 但實際上有時是難以區分的。對同一個解釋, 有的認為是擴張解釋, 有的則認為是類推解釋。而且, 可以對刑罰法規的文言作擴張解釋的理由、機能及效果, 與類推解釋也是相差無幾的[ 10 ]。也有論賀橡圓者認為, 要清楚地界定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的關系並非一件易事。理論上的各種區分標准大多停留在紙面上, 實踐往往傾向於將那些看來更像類推解釋的做法視為合理的擴大解釋。即在需要維護某種法益時, 只要侵犯這種法益的行為與法律規定的行為實質上相似, 都可能發生這種情況; 但由於禁止類推, 人們就盡可能地把一切類推性適用都往擴張解釋里塞。有的國家則因為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很難具體區分, 乾脆就將擴張解釋也納入禁止之列[ 11 ]。日本刑法學家木村龜二更是明確指出, 「類推解釋和禪塌擴張解釋的區別是毫釐之差, 其區別的標准其實也就是想法的不同。」[ 5 ]筆者認為, 擴張解釋和類推解釋在理論上比較容易區分, 但在具體的刑法司法解釋實踐中有時確實難以區分, 需要注意的是, 不是二者之間就根本無法區分, 也不是任何時候都難以區分。這就要求刑法司法解釋機關在進行具體的解釋時根據「社會相當性」標准去具體把握, 防止在擴張解釋的名義下進行為罪刑法定原則所排斥的類推解釋。 總之, 筆者認為, 由於不涉及生命等重大利益的剝奪, 在民商事法律中允許類推解釋的存在容易被人們接受, 但在作為「最後一道法律防線」的刑法領域中, 類推解釋是應當絕對禁止的, 尤其是在剛剛廢除類推制度、罪刑法定主義根基尚淺的中國更是必須如此。正如有些論者所指出的那樣,「要實行罪刑法定就必須培養和提升一個民族適當放縱『犯罪』的勇氣, 即要有適度的寬容精神」[ 12 ]。中國現在最需要培養的就是人們的規范意識, 而不是去尋求難以把握的「法的精神」等概念而重新陷入法律虛無主義狀態之中。只有禁止刑法類推解釋才能不讓類推制度通過類推解釋借屍還魂, 罪刑法定原則這一刑法的「帝王原則」才能真正地指引我國的刑法司法解釋工作走上健康運作的軌道。

Ⅵ 罪刑法定原則 中的禁止類推解釋

禁止類推解釋不是禁止一切類推解釋。它不禁止擴大解釋。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都允許擴大解釋但不允許類推解釋。原則上不允許類推實務中也不允許類推解釋。

禁止類推和類推解釋不是一個概念。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禁止類比解釋,而類比解釋與擴展解釋的界限不僅僅是詞語的使用問題。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礎是民主和尊重人權原則。合法性原則禁止類比解釋,但並不禁止解釋擴張(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擴大解釋的結論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對區域分類的解讀和拓展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從解釋擴張和類比解釋的限度來看,理論上可以列舉很多:首先,在形式上,解釋擴張所取得的結論不超過刑法的可能含義,而是在《刑法》的「范圍」內得到解釋。近似律和結論的類比超出了該術語的可能性。其意義在於超越刑法的「范圍」。

其次,從解釋的角度來看,刑法解釋的擴張側重於刑法本身,它仍然是對刑法規范的邏輯解釋;類推,側重於刑法之外的事實,是對事實的比較。

第三,從立法者的意義上看,擴大解釋是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確;類似的解釋,除了立法者的意思之外,還主張解釋者自己設定的原則。

第四,從理論上講,解釋擴張是刑法概念的擴張性定義,它使刑罰行為包含在概念中,類比是承認某一行為不是刑罰的對象,而行為則是刑罰的目的。基於與刑法規定的類似行為同樣的邪惡性質。懲罰對象。

第五,實質上,解釋的擴展不超過公民預測的范圍;類比解釋超越公民預測的范圍。然而,類比解釋和擴展解釋之間的界限仍然是難以區分的。例如,「賣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間的性,是否「同居」包括通姦,以及「財產」是否包括財產利益,這一點值得懷疑。

從以上討論可以看出,有些解釋是類比解釋或擴展解釋。換言之,如果刑法處罰原則禁止了某種解釋,則有必要通過權衡刑法的目的、刑罰的必要性、國家預測的可能性、協調CR的規定等來得出結論。刑法的解釋結論與語言的核心意義以及刑法的發展趨勢之間的距離。在許多情況下,它甚至不是一個措辭的問題,而是如何考慮法律的性質和行為的性質,以及如何平衡保護功能和保障功能。相同類型的行為可能被解釋為犯罪,因為其處罰的必要性圓沖很小,不被解釋為犯罪,或者因為其處罰的必要性。因此,類比解釋與擴展解釋之間沒有絕對的固定界限。

拓展資粗腔清料:

類推解釋:類推解釋是指對於相類似的案件應作相同處理,其法理基礎在於平等原則,也是正義的要求。目前理論界支持的廣義說認為,類岩前推解釋是指在一個具體事實與法律規定情況相似,但根本不可能為該法條的字面含義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為援引某一法律規定為依據的解釋方法。

Ⅶ 我國禁止類推解釋嗎

類推解釋是指對於相類似的案件應作相同處理,其法理基礎在於平等原則,宏滾也是正義的要求。目前理論界支持的廣義說認為,類推解釋是指在一個具體事實與法律規定情況相似,但根本不可能為該法條的字面含義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為援引某旦數一法律規定為依據的解釋方法。我國刑法暫不適用類推解釋,刑法中有文理(義)解釋、擴充模絕首解釋、限制解釋、當然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目的解釋以及補正解釋,但是根據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不適用類推解釋,但類推解釋有利於被告人的除外。
禁止類推解釋不是禁止一切類推解釋。它不禁止擴大解釋。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都允許擴大解釋但不允許類推解釋。原則上不允許類推實務中也不允許類推解釋。
禁止類推和類推解釋不是一個概念。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禁止類比解釋,而類比解釋與擴展解釋的界限不僅僅是詞語的使用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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