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以下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
1、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輕微傷依據《人體輕微傷鑒定標准》執行;
2、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以下案件;
3、以下情況可由交警一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不是必須適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適用簡易程序:
(1)對事故事實以及成因有爭議或是對之無爭議但不能達成和解協議;
(2)因無牌照、無檢驗合格或保險標志而發生交通事故的;
(3)運載危險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車輛導致的交通事故;
(4)與公共設施、建築物等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5)駕駛員沒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交通事故;
(6)對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累精閉沒神葯品或是麻醉葯品可能的駕駛員造成的交通事故;
(7)對事故後當事人無法移動自身車輛的交通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警在了解情況後,可以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確定各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也可以自事故發生當日之後的十日內出具。如果各方當事人請求調解彼此之間的賠償糾紛的,交警也可以現場調解,並把調解結果記錄在事故認定書上。調解自願,當出現不願意調解、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或是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的情況時,不能調解。
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
1、固定現場證據:固定現場證據的方式可以通過畫現場草圖、拍攝現場照片、錄像,也可以通過現場口頭詢問方式固定證據。
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含寬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轎老納察處理。
⑵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1、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等等。
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1)僅造成財產損失但具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即對事故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且無能力賠償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輕傷以上人員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3)未在道路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罩散世交通事故。
(4)對於交通肇事後一方逃逸的交通事故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法沒有明確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是怎樣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是指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於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於無違章行為而無責任。
(2)主物肢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是指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掘純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
事故民警作出責任認定,一般是取決於三個因素,一是線道原則,即車輛各行其道;二是誰撞誰;三是事故發生時能否避讓,這也是責任認定的關鍵所在。
如果對認定不服不能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有些地區允許在接到認定書2日內向原認定機關復核一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⑶ 哪些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於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並可以應雙方當事人共同請求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的簡單道路交通事處理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進行處理,當然也可以由2名以上交通警察處理。
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兩種類型:
(1)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2)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1)僅造成財產損失但具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即對事故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且無能力賠償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輕傷以上人員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員死亡的道孫神路交則帶虧通事故。
(3)未在道路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
(4)對於交通肇事後一方逃逸的交通事故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法沒有明確規定。
三、交通事故責任是怎樣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是指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於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於無違章行為而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是指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行鬧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
事故民警作出責任認定,一般是取決於三個因素,一是線道原則,即車輛各行其道;二是誰撞誰;三是事故發生時能否避讓,這也是責任認定的關鍵所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⑷ 交通違法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敗頃逗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採用簡易程序處理: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情形有: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在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乎攔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察賣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在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⑸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適用於財產損失事故以及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可以由一名交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相對一般交通事故認定書更為簡單,但法律效力是一樣的。道路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適用標准有以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財產損失事故;(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採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可以由有資質的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調查民警處理。警方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記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碼、交通事故形態、碰撞地點等。經當事人簽字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民警根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值班民警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將調解結果記錄在事故認定書上,由當事人簽名後交付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⑹ 法律規定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簡易程序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手森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段薯升商未達成協議的;
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握老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