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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一審生效的再審適用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3-03-16 20:08:59

A. 一審判決生效是否可以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即當事人首先應當選擇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內的常規救濟程序,通過民事一審、二審程序尋求權利的救濟。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在窮盡了常輪裂規救濟途徑之後,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無正當陪銷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使得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這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蘆桐游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B. 民訴再審用什麼程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宏喚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敏鍵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再審程序規定有哪些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具體規定如下所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民事訴訟法》第橋絕巧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民事訴訟再審程序規定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C. 再審發回重審按照什麼程序審理

再審發回重審,原來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序審理,原來是二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
發回重審的情況: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沒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因此,再審法院審理案件也可以據此將再審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1、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3、人民群飢好芹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4、屬於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5、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襪碧、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爛畢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D. 指令中院再審的開庭流程

(1)對所有決定再審的行政案件,應由再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審判決、裁定的執行,並宣告已進入再審程序。
散磨肢(2)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並且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適用第一審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
(3)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按第二審程序作出的,再審時由原游隱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是否開庭審理由再審法院決定。如果再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符合行政訴訟法關於書面審理條件的,可以書面審理。適用第二審程序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4)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不論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原判決、裁定是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終結的,再審時一律按第二審進行審理,審理終結所作判決、裁定都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沖世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 民事案件再審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1、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適用什麼程序完全取決於法院再審的對象是哪一審的生效裁定或判決。

2、也就是說,如果生效的裁定或判決是由一審法院做出的,那麼按照一審程序來審理,同樣,如果、再審的對象是二審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則按照二審的程序來審理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原審法院、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需注意,上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審的再審案件,即使原來是一審法院審理終結的,也要按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如若不明白,請咨詢相關律師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F. 再審適用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的判斷

根據凱信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原審是那麼再審就適用一審程序,原審是二審那再審就適用二審程序。再審既不是一審也不是二審程序,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適用程序即可能按照一審程序審理,也可能按照二審程序審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如果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則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而所作的判決、裁定是可以上訴的,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做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所以再審既不是一審程序也不是二審程序,而實施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的糾錯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原孝卜審是那麼再審就適用一審程序,原審是二審那再審就適用二審程序。訴訟法律關系就是指由相應的訴訟所調整從而形成的人民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過程中形成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關系。保障民事訴訟與執行的正常進行;有利於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中兩個個獨立的審判程序。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再審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再審程序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其特點是:當事人申請再審不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即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提起再審程序,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
一審與二審的不同點:
1.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2.提起方式不同;
3.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4.審理的對象不同;
6.審理的理由不同.適用的程序不同;
6.審結期限不同,裁判的效力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盯慎輪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G. 再審案件的法律適用

法律分析:如果生效的裁定或判決是由一審法院作出的,襲漏則按照一審程序來審理果再審的對象是二審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則按照二審的程序來審理案件。

其次,依照再審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原審法院、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上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審的案件,即使原來是一審法院審理終結的,也要按二審程序進行審理。按照拍臘爛第一審程序進行再審的案件作出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照二審程序再審後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局性的,當事人不能再提上訴。如果再審案件是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法院必須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局模訴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H. 再審發回重審按照什麼程序審理

再審裁定發回重審,一定是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因為既然是發回重審,說明原審是一審;又因為是再審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再審發回重審案件,主要是指上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後,將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對於再審發回重審問題,《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時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而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沒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因此,再審法院審理案件也可以據此將再審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啟螞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源芹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零六條 原裁判和調解書執行中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零七條 再審適用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雹旁畢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I. 再審發回重審按照什麼程序審理

法律分析:再審裁定發回重審,一定是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因為既然是發回重審,說明原審是一審;又因為是再審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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