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憲法的修改程序
法律分析:憲法修改的程序:(一)提案;(二)審定;(三)起草;(四)議決;(五)公布。憲法的性質相對於其他的法律文納慎櫻件被要求在程序上洞叢要更加嚴格,因為憲法如果被普通的部門隨意改動就會動搖國家制度的根基從而會讓社會也因此出現混亂的局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孝寬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B. 《刑法》擬作重大修改,法案修改需要哪些步驟
根據我國有關的法律規定,我國法案修改需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一般需要四個程序:草案提交、審議、表決通過以及公布。
一、草案提交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刑法》修改需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四、公布
修改法案的最後一步是進行公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將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刑法》屬於部門法,其修改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需要由有立法許可權的國家機關對依照法律規定,按照其法定職能,對《刑法》的相關條款作出修改。
C. 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
p普通法律是以憲法為基礎,由國家立法機關依一般立法程序制定、頒發的用以規范某種社會關系或社會關系某一方面行為規則的規范性文件。
「憲法性法律」的對稱。
規定某種社會關系或社會關系某一方面行為規則的規范性文件。
由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頒發;它以憲法為依據,法律效力次於憲法。
如我國的刑法、民法通則等均為普通法律。
憲法屬於母法,而普通法律屬於子法。
這些都是最基本的知識。
憲法的制定步驟和內容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點,又具有與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徵,主要是:第一,憲法的內容不同於一般法律。
一般法律的內容只涉及社會生活的某一個方面、某一個領域。
憲法的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它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准則。
第二,憲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據。
一切法律都要以憲法為依據。
正如人們通常所說的,憲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
第三,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正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嚴格。
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障國家權力有序運行,規范和制約國家權力。
憲法通過賦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公共權力,使國家權力在憲法設定的軌道上有序運行,避免國家權力缺位、越位和錯位。
二是確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在人民主權原則下,憲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體現,人民通過憲法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得到最明確的確認和最有效的保障。
三是調整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在國家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是由憲法來規范和調整的,如國家與公民的關系、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關系。
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憲法是社會穩定的調節器和安全閥,對於解決各種重大社會矛盾和沖突,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贊同1| 評論
憲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有什麼不同?
憲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要求更加嚴格,一般來說,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制憲會議」、「憲法修改委員會」等立憲或修憲機構,憲法或憲法修正案在通過和生效一般要經過立憲機關全體成員的2/3、甚至3/4的多數贊成,一般法只需立法機關過半數通過即可生效。
什麼是法律制定?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按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 規定,其制定程序可分為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四個步驟。
(1) 立項。
國務院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提前向國務院申請 立項,並說明申請立項的依據,立項項月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 立的主要制度。
立法工作計劃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編制,並報國務 院審批。
(2) 起草。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
由國務院的一個 或者幾個部門負責具體起草工作,也可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 者組織起草,起草行政法規除應遵循立法法確定的原則,符合憲 法、法律的規定外,還應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 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轉變;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行政機關權責統一原則。
(3) 審查。
行政法規的送審稿先由國務院的法制機構免責 審査。
審查中如發現制定行政法規的基本條件不成熟或者對規定 的制度爭議較大,或者送審手續不完備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緩 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
對准備送審的送審稿,國務院法制機構應 將其(或者其涉及的主要問題)發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 府、有關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重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經報國務 院同意還可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
(4) 決定與公布。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國務院審批的行政法規草案經國務院法制機構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形成修 改稿後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
簽署公布後應及時在國 務院公報及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行政法規一般在公布之曰 起的30日後施行。
有些涉及國家安全、貨幣政策、外匯匯率的確 定,以及其他設立即施行的行政法規,也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現在A、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 B、憲法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是兩者是不同的劃分標准所對應的劃分類別,法律既可以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專門
D. 我國法律的修改程序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雹亂國憲法的精神,制定法律。
通過議案提交到全國人大,制定初稿。再投票決定。修改也是一樣,所有法律都要經全國人大通過。
而法規、制度、辦法等,由國務院根老肆粗據具體情況制定,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定。但必須根據憲法、侍鎮具體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精神,不能違背。
E. 法律修改的流程
法律分析: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精神,制定法律。 通過議案提交到全國人大,制定初稿。再投票決定。修改也是一樣,所有法律都要經全國人大通過。 而法規、制老埋宏度、辦法等,由國務院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 制定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液宴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侍冊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F. 法律修改程序
法律分析:我國通過議案提交到全國人大,制定初稿,再投票決定。修改同理,所有法律都要經全國人大通過。而法規、制度、辦法等,由國務院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定。但必須根據憲法、具體巧虛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精神,不能違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豎缺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六條 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四十一條 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委員長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後,委員長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余寬辯議。
第五十九條 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程序,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法律被修改的,應當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被廢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規定廢止該法律的以外,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