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叫做
民事普通程序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
民事訴訟程序,指民事訴訟一審過程中由合議庭進行審理,適用一般審限,案件應進行的相關程序不予減化。
民事訴訟流程:畢信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法院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4.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5.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包含的流程: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告訴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
(1)裁定:可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手帶輪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行春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民事訴訟執行程序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
2、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
3、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
4、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5、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Ⅱ 法院傳票公告送達程序
法律分析:(一)法律對原告是否有權申請公告送達並沒有規定。送達是法院受理案件後的內部程序。按理是應該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啟動公鏈橘告送達。
(二)公告送達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棚判團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沖友,可以缺席判決。
Ⅲ 公告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嗎
法律分析:公告送達和普通程序沒有必然的聯系,只有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才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而且大多數案件,雖經公告但被告大多仍不到庭,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仍是審判實踐中的主要形式,所以按普通程序審理,能更有效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特別是被告的合法權益。
Ⅳ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最常用的程序
法院民事訴訟流程分為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法院民事訴訟流程如下:一審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上。
拓展資料: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