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向法院起訴離婚的程序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
上法院起訴離婚要六個月時間。適用普通程序的離婚案件,立案到起訴到判決的時間一般為六個月時間,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從立案到起訴到審結一般是三個月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㈡ 起訴離婚程序及材料需要多久
起訴離婚的流程:首先,需要准備好離婚起訴狀,攜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財產分割清單,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到法院立案庭進行起訴。其次,法院受理後安排開庭時間,當事人來參與開庭審理。最後,開庭審理結束後,等待下達裁判。材料有離婚起訴狀、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財產分割清單等,大概需要三至六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㈢ 起訴離婚程序要多久時間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程序不同,審理期限也不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判決;如果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㈣ 離婚起訴整個流程走下來大概要多久
因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比較謹慎,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且無法律規定的婚姻過錯,法院通常不會一次判離。通常需要兩次及以上次數的訴訟才能夠完成離婚目的,每次間隔時間為6個月以上。
每次離婚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當事人起訴後,如符合起訴條件,應當在7日內立案。人民法院如採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受理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未限定延長次數及時間。如果適用簡易程序,應在3個月內審結,經簡易程序審理無法審結的,轉入普通程序。如雙方至少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案件,應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未限定延長次數和時間。
以上是基本的訴訟期間,但具體的時間因案件所在地域、案情、當事人態度、當事人身份等因素相差懸殊。
在北京地區,法院為降低審判壓力,通常在離婚案件當中前置人民調解環節,調解時間一般為法院收到起訴狀後2-3個月,調解不成的,才轉入立案階段,此時才計算立案時間。因為北京法院案件量巨大,通常安排開庭時間較晚,需要長達數月才安排開庭,如果雙方是第一次離婚,且被告不同意離婚,一般只開一次庭,然後1-2個月時間出具判決書。如果原告不上訴,在雙方均受到判決書後15日期滿開始起算6個月禁訴期。期滿後原告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因法院判離概率較大,基本會重復第一次訴訟活動,但第二次可能需處理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需要開2、3次庭,甚至更多,每次庭審期間基本都需間隔1個月以上,如果雙方調查財產不積極,僅雙方耽誤的時間就可能長達數月。綜上,在北京地區起訴離婚,一般情況下,可能需要1-2年時間。
如果在二三線城市,上述周期相對短些,因為當地法院案件積壓量相對北京較少。以本人訴訟經驗,外地案件的第一次訴訟,通常能夠在3個月簡易程序階段審結。
如果案情案情復雜,調取證據耗費時間較長,一般會延長審理周期。
如果被告在國外、在看守所、在監獄、下落不明等情況,送達起訴材料、開庭傳票等材料周期將延長,如果窮盡送達方式仍然無法送達,需要公告送達,國內公告時間為60日,國外公告時間是6個月。
如果被告通過管轄異議、提起關聯訴訟拖延時間,相應時間將延長,數月到數年時間不等。有的離婚案件周期可能長達五年甚至更久。
如果被告是女方,且處於懷孕或生育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起離婚。這也將延長訴訟的周期。
如果被告年邁、重病、患精神疾病、有自殺傾向等,法官可能考慮社會影響,即使原告第二次起訴也未必判決離婚,周期將延長。
如果被告是軍人,且無婚姻過錯,在未徵得被告離婚同意的情況下,即使多次離婚,法院也不能判決離婚。
綜上,離婚周期因各種因素,長短千差萬別,若想快速離婚,建議還是通過協議離婚方式,給婚姻最後一份體面。
㈤ 起訴離婚的具體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起訴離婚經過如下流程:起訴、受理、調解、審判、判決、執行等。需要三到六個月長時間。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需要六個月,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需要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㈥ 起訴離婚的程序有哪些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
4、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6、開庭審理;
7、調解或者判決。
起訴離婚需要的時間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㈦ 起訴離婚程序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㈧ 起訴離婚流程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訴訟離婚流程需要三到六個月長時間。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經批准延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㈨ 起訴離婚一般要多久
您好,起訴離婚的,一般情況下,簡易程序應該在起訴3個月內判決,普通程序最遲6個月,如涉及二審,二審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另外,離婚案件如第一次法院不判離,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需要六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所以,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案件,訴訟離婚可能需要一年半至兩年的時間,如果涉及審計、評估不計入審限則時間更長。
起訴離婚需要准備的材料有:民事起訴狀、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相比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時間比較長,不過訴訟離婚不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且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由法院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80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149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161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176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