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規則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規則流程是: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要是覺得有不公平的內容發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一步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❷ 勞動爭議申請法院處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流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符合起訴條件的勞動爭議案件,將在7日內立案;立案後在用人單位及勞動者自願的前提下,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❸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流程是什麼
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這叫一裁二審。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程序:帶著仲裁裁決書到基層法院立案科填寫立案申請書和起訴書,提交相關證據。法院同意立案,會給你同意立案回執。然後你就等待法院開庭傳票了。這期間,你要准備好開庭陳述詞和被告可能提出的問題的應答預案。當然,最關鍵的還是證准備好證據。開庭後,先由原告陳述,再由被告陳述,然後交換證據,接下來就是法庭辯論。最後,法官調解,調解不成,法官會出判決書。
❹ 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有哪些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一般按以下步驟進行:
1、當事人申請;
2、勞動糾紛仲裁的審查受理;
3、勞動糾紛仲裁前的准備;
4、勞動糾紛仲裁審理,通知當事人,先行調解,開庭裁決,製作仲裁裁決書。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並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九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對先行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
❺ 勞動糾紛案件處理程序
勞動糾紛處理程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協商不成的,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❻ 簡述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
勞動爭議的處理的三個基本程序:
1、調解。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以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估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
這里所說的調解指的是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協議。
2、仲裁。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仲裁一般要經歷案件受理階段、調查取證階段、調解階段、裁決階段、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這五個階段。
3、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糾紛要及時、正確地加以解決。
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超過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勝訴權喪失。
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天,是指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勞動合同權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後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❼ 勞動糾紛處理的程序
勞動糾紛處理的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以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估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里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後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
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
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勞動糾紛要及時、正確地加以解決。
註: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當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❽ 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處理程序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如下:
1、當事人申請;
2、勞動糾紛仲裁的審查受理;
3、勞動糾紛仲裁前的准備;
4、勞動糾紛仲裁審理,通知當事人,先行調解,開庭裁決,製作仲裁裁決書。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並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九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對先行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